2018年10月27日 星期六

德文延 蕭彣如 (5)


姓名:蕭彣如
班級:德文延
學號:03111120

【標題】宗教基本法凌駕國法 民團怒吼 立委撤案了
【出處】https://www.coolloud.org.tw/node/91752
【時間】2018/10/24
【內文】
由國民兩黨立委王金平、黃昭順、林岱樺、馬文君提出的《宗教基本法》草案,原訂今日(10/24)在立院審查,但因其架空現有法律,爭議過大臨時取消。橫跨環境、人權、性別和教育的民間團體上午聯合召開記者會,嚴正反對《宗教基本法》立法,呼籲立委盡速撤案。稍早黃昭順表示已和其他立委啟動撤案程序。

《宗教基本法》草案日前曝光,引起輿論譁然和民間團體強烈反彈,民進黨立委隨後紛紛撤簽連署,內政委員會召委黃昭順也宣布取消今日審查,將擇日再排審。爭議條文包括「將宗教違占公有地合法化」、「宗教建築排除適用現有法規」、「國民基本教育將實施宗教知識教育」、「可用相同信仰當成聘僱條件」等等,遭五十個民團聯名痛批根本是「宗教激狂法」,要求立委撤案並公布遊說名單。

台灣人權促進會會長翁國彥表示,憲法保障的宗教自由,是要保障人對信仰的虔誠,但《宗教基本法》草案卻嚴重誤解此內涵,將宗教自由凌駕法律和基本人權之上,一旦落實將遭到宗教團體濫用,斲傷基本人權。他也批評,草案的第13、17、20、22條都是在給予宗教團體在宗教教育、財務自主、不動產保障等方面的特權,形同架空民主法治,質疑此立法是為了圖利宗教團體。

性別平等教育大平台專案經理張明旭指出,台灣並非政教合一的國家,但《宗教基本法》草案中的第15、16和17條,卻讓宗教能合法入侵校園傳教,要求國民教育教授宗教知識,甚至合法占用媒體公共資源和公益頻道時間,這些都嚴重侵害師生和大眾權利。此外,第13、14、16、19條,也規定私校可合法要求教職員信教,並以此當成聘僱條件,一旦草案通過,同志的教職員可能面臨被解雇,學生也可能有拿不到畢業證書的狀況,根本是將就業與就學歧視合法化。

《宗教基本法》草案也引發環境團體的疑慮,環境法律人協會秘書長林子琳直言,《宗教基本法》是一部將台灣土地和環境進行「開腸剖肚」的法律,依照第22條、27條規定,未來宗教團體使用土地和興建宗教建築,完全排除適用殯葬管理條例、土地、建築、消防、國土計畫法的規範,將造成嚴重的環境破壞和國土破碎;草案更規定宗教團體違占公有地達5年以上可就地合法化,林子琳質疑有鼓勵人民以宗教之名強占公有地之嫌。

根據國有財產署清查,非法占用公用地的宗教建築從2009年的2,189筆到今年四月暴增到3,220筆,面積達到116公頃,亦即將近5個大安森林公園的面積被竊占,地球公民基金會專員吳其融批評,宗教團體竊占公用地是現在進行式,政府應全面清查目前宗教建築物占用公有地的情形,不應令其就地合法。

民團齊呼四個提案立委應立即撤案,並要求公布遊說團體的名單。黃昭順今早受訪時則表示,已和王金平講好要一同撤案,並表示選後不會排審。

【相關憲法條文】

憲法第七條:中華民國人民,無分男女、宗教、種族、階級、黨派,在法律上一律平等。
憲法第十三條:人民有信仰宗教之自由。

【相關法律條文】
《財團法人法》

【心得】
  草案第一條說明立法目的:「…保障人民宗教信仰自由,維護宗教團體之特殊性及自主性…」然我國憲法已保障我國人民有宗教信仰之自由,目前在台灣沒有人信仰宗教受到干預,也沒有人因信仰特定宗教而遭到迫害,因此這項草案最重要的目的應該是所謂「維護宗教團體之特殊性及自主性」,比如草案第十條聖俗分離原則、第十三條宗教自主權,竟規定行政機關不得限制宗教活動,更不受司法干涉,甚至第二十七條更允許宗教團體使用國有地逾五年就可取得該土地 ,分明是侵占國有地還使其合法。這項草案將「宗教自由」無限上綱,根本不是為了保障人民的宗教信仰自由,而是讓宗教團體取得特權,凌駕於行政和司法之上,無法無天。不過這並不是最荒謬的,最離譜的是草案的提案人和連署人在草案引發爭議後紛紛撤簽,更表示自己沒看過草案內容,這些立法委員連自己最基本份內的工作都沒做,無疑是尸位素餐。與其訂立《宗教基本法》讓宗教團體獲得更多自主權,我反而認為應該立法規範宗教團體的活動,比如之前的日月明功案,不能讓這種駭人聽聞的事件一再發生。此外,這項草案還允許宗教放生,但現在某些宗教團體到山區任意放生動物也造成當地居民的困擾,這種行為乍聽之下很慈悲,實際上卻很自私。草案目前還沒撤案,因此必須持續關注,絕對不能讓這個荒謬的草案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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