姓名:蕭彣如
班級:德文延
學號:03111120
【標題】日韓緊張升溫?徵用工案南韓再判日企敗訴
【出處】https://udn.com/news/story/6809/3508285
【時間】2018/11/29
【內文】
南韓最高法院29日對二戰期間被日本三菱重工徵用的原勞工遺屬等,和前朝鮮女子勤勞挺身隊員狀告該公司的2起索賠案,皆勒令三菱重工要支付賠償。
這是繼新日鐵住金(原新日本製鐵)之後,第二起日企業因徵用工問題遭南韓司法判決賠償的案例。
日本官房長官菅義偉上午表示,此事從根本顛覆了日韓友好合作關係的法理基礎,讓人極其遺憾,斷然不能接受。外務省表示將毅然應對,各種對抗措施包括國際裁判在內都會納入選項。
今天上午,外務省事務次官秋葉剛男在外務省召見南韓駐日大使李洙勲抗議。日方表示,關於請求權的問題在1965年日韓請求權協定已經完全且最終解決,此一判決已違反國際法。
李洙勲離開外務省時告訴記者團,聽取了日本政府的想法,並說明南韓政府的立場。
三菱重工則發表聲明,此一判決違背了日韓請求權協議和日本政府的見解,令人非常遺憾。
【相關憲法條文】
憲法第十條:人民有居住及遷徙之自由。
憲法第十五條:人民之生存權、工作權及財產權,應予保障。
憲法第十六條:人民有請願、訴願及訴訟之權。
憲法第一百四十一條:中華民國之外交,應本獨立自主之精神,平等互惠之原則,敦睦邦交,尊重條約及聯合國憲章,以保護僑民權益,促進國際合作,提倡國際正義,確保世界和平。
【國際條約】
《韓日基本條約》
【心得】
日本殖民韓國時,徵用大量的韓國人前往日本補充軍需及勞動力,即徵用工。1965年,日本和南韓建交並簽署韓日基本條約,兩國也處理了日本殖民韓國時遺留下來的徵用工賠償問題,協約內容規定日本政府支付賠款後,不得再向另一方求償,使得南韓人民無法再向日本政府或民間求償,否定了南韓人民的「個人請求權」。直至2012年首爾最高法院認為該協定內容不適用「非人道的不法行為」或「與殖民統治有關的不法行為」,所以日治時期的南韓徵用工還保有「個人請求權」。但問題在於南韓法院和日本判決不同,日本認為南韓違反了1965年所簽下的協約內容,這又導致長久以來不睦的日韓關係再次出現裂痕。台灣同樣曾為日本的殖民地,這類問題也一樣存在,因此也不可忽視人權在殖民時期所遭受的侵害。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