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12月9日 星期日

德文延 蕭彣如 (11)

姓名:蕭彣如
班級:德文延
學號:03111120

【標題】對抗假訊息 政院將修法社群平台須查證
【出處】https://www.cna.com.tw/news/firstnews/201812090031.aspx
【時間】2018/12/09
【內文】
(中央社記者游凱翔台北9日電)針對網路假訊息審核機制,行政院今天說,將修正「數位傳播通訊法」,若有人檢舉發現在社群網站散播不實訊息,可要求社群平台業者查核,若查證屬實必須下架,否則將處以罰鍰。

行政院發言人谷辣斯.尤達卡(Kolas Yotaka)上午接受中央社訪問時表示,行政院將修正「數位傳播通訊法」,增列政府機關或檢舉人如果發現有人在社群網站散播不實訊息,可要求社群平台進行事實查核,若查證屬實,業者必須在時限內下架,否則將處以罰鍰。

Kolas說,若經司法系統查明後認定訊息正確,社群網站可將內容重新上架;但確切的修正內容,例如下架的時間限制、罰鍰金額等,將待行政院14日院會通過後再對外公布。

Kolas指出,相關立法與修法的前提是不侵犯言論自由,而這次修正法案並不是為了限制發文者的自由,而是希望善盡發布訊息前的查證外,也要賦予社群平台更多的查證責任。

事實上,不只是台灣,由於歐盟選舉將至,為了避免不受俄羅斯等國的假訊息干擾,除了增加預算外,也要求臉書、Google、推特、Mozilla等業者,及線上廣告與交易商會等「迅速且有效」的採取行動,以呼應對抗假訊息。

【相關憲法條文】
憲法第十一條:人民有言論、講學、著作及出版之自由。
憲法第二十二條:凡人民之其他自由及權利,不妨害社會秩序公共利益者,均受憲法之保障。
憲法第二十三條:以上各條列舉之自由權利,除為防止妨礙他人自由、避免緊急危難、維持社會秩序,或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者外,不得以法律限制之。

【相關法律條文】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六十三條: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三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三萬元以下罰鍰:…散佈謠言,足以影響公共之安寧者。

【心得】
  現在資訊科技發達,藉著網路便利性,沒經過查證就散播、發送假消息或假新聞的現象日益猖獗,不僅誤導許多人,也實質影響公共秩序和社會安寧,除了此次的選舉,平常也經常可以看到不少新聞媒體從PTT蒐集素材,也沒有查證就當成新聞報導,雖然許多人質疑政府是否有辦法強制規範,以及業者是否有查核、評斷假消息權力,也是問題,但顯而易見的是我們無法再期盼所謂的媒體自律,只好由政府立法阻擋假新聞,提醒這些傳遞資訊給社會大眾的媒體應真正擔負起第四權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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