班級:德文延
學號:03111120
【標題】人權組織:孟宏偉無法在公正的法庭前為自己辯護
【出處】https://udn.com/news/story/7331/3418584
【時間】2018/10/12
【內文】
國際人權組織「人權觀察」11日針對中國公安部副部長孟宏偉被查表示,孟宏偉可能受到中國監察法「留置」處分,最長恐與外界失聯半年,且無法「在公正的法庭前為自己辯護」。
總部位在紐約的「人權觀察」(Human Rights Watch)中國部主任李察遜(Sophie Richardson)在華盛頓郵報發表評論指出,中國強行關押曾任國際刑警組織主席的孟宏偉,顯示中國國家主席習近平「對法律的深深蔑視」。
李察遜在評論中說,接受公正審判對於中國平常的犯罪嫌疑人是難以想像的。而像孟宏偉這樣的「高調政治案中」,並沒有權利可言,沒有任何真正的機會抗議遭到監禁,或「在公正的法庭之前為自己辯護」。
她表示,孟宏偉在被逼供前將被繼續關押,之後受到簡短審判,然後就是殘酷的牢獄之災。
紐約時報10日報導,不管孟宏偉最後獲得什麼罪名,可能都不是他被關押的真正原因。在中國,法律是中共說了算,更具體來說,是習近平說了算。而孟宏偉案顯示,中國在內部權鬥時,並沒有考慮任何形象及國際準則。
報導提到,中國曾要求國際刑警組織對身在德國的維吾爾族異議人士多里坤.艾沙發出紅色通緝令,企圖引渡回中國,但告失敗。2018年2月,國際刑警組織撤銷了通緝令,讓孟宏偉招致了習近平的憤怒。
中共中央及各級紀委對涉案黨員採取的「雙規」措施,在中國全國人大今年3月通過的「監察法」中,被轉化為「留置」並取得合法性,且無權聘請律師。其中,「留置」有3個月為限,特殊情況可延長一次3個月的期限。
根據中國國家監察委日前公告,孟宏偉因「違法」而未「違紀」而被調查。因此,即使中國當局完全依「監察法」行事,孟宏偉仍有可能面臨最長半年、且無法聘請律師的留置後,才會被移送檢察機關偵辦。
【相關憲法條文】
憲法第八條:
人民身體之自由應予保障。除現行犯之逮捕由法律另定外,非經司法或警察機關依法定程序,不得逮捕拘禁。非由法院依法定程序,不得審問處罰。非依法定程序之逮捕、拘禁、審問、處罰,得拒絕之。
人民因犯罪嫌疑被逮捕拘禁時,其逮捕拘禁機關應將逮捕拘禁原因,以書面告知本人及其本人指定之親友,並至遲於二十四小時內移送該管法院審問。本人或他人亦得聲請該管法院,於二十四小時內向逮捕之機關提審。
法院對於前項聲請,不得拒絕,並不得先令逮捕拘禁之機關查覆。逮捕拘禁之機關,對於法院之提審,不得拒絕或遲延。…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三十七條第一項: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
【心得】
中國稱孟宏偉賄賂,涉嫌違法而接受國家調查,公安部黨委也一制表示堅決擁護、堅決支持對孟宏偉涉嫌違法進行監察調查。這篇新聞提到「中國在內部權鬥時,並沒有考慮任何形象及國際準則」,指出孟宏偉屬江澤民派系,目的可能是習近平要整肅異己。中國的憲法中寫道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公安部卻能恣意關押人民,就連孟宏偉的妻子當時都不知他的去向。中國以國家安全或反貪腐之名隨意侵犯人身自由,蔑視人權,此次事件也讓我想起李明哲,他甚至根本不是中國公民,由於中國與台灣的特殊關係,即使我們身在自由民主的台灣,也不可忽略這些事情的重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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