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11月1日 星期四
政一B蘇柏淮(6)
姓名:蘇柏淮
班級:政一B
學號:07114210
【標題】立院初審通過防逃相關法規 呂太郎:修法頗具意義
【發稿時間】2018/11/1
【出處】http://news.ltn.com.tw/news/politics/breakingnews/2598726
【內文】〔記者謝君臨/台北報導〕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今審查「刑事訴訟法」條文修正案,通過社會非常關注的防逃相關規定,在人權保護上,授權執法者在拘提、逮補或解送嫌犯時,得視情況使用或解除戒具,並把上訴的期間從10天延長至20天;在條文修正上,將「推事」一詞改為憲法用語中的「法官」,並將檢察機關「去法院化」;司法院秘書長呂太郎表示,本次刑訴法的修正,頗具意義。本案須送黨團協商。
呂太郎表示,今天刑訴法修正有幾個重點都很有意義,第一是把「推事」一詞全部改成「法官」,推事指「推求事理」,但憲法沒有「推事」用語,透過修正以符合憲法規定;此外,針對組織名稱的改變,因檢察署現已不掛「法院」,特偵組也已廢除,因此司法院配合修正。
再者,有關人權保障部分,包括上訴期間適度延長,將目前的十天改為廿天,與民事、行政判決一樣,讓當事人有更充分的時間來寫上訴書。另,配合兩公約有關人權的相關規定,明定當事人有語言或其他障礙時,必須使用通譯。
呂太郎說,今天也通過社會非常關注的防逃相關規定,目前有關防逃的處分過於簡略,以致於有些被告在審判、偵查,甚至判決確定後逃亡,造成判決意旨沒辦法完全落實,本次修法有把如何防逃的相關規定給納入。
另也修正一些要點,針對執行拘提、逮補的人員,授權他可以使用戒具,但如果嫌犯顯無傷人、逃亡之虞,就不必要,讓執法人員在執行公權力的情況下,也兼具人格尊嚴與人身安全,這也是非常有意義的條文。
【相關憲法】
第八條:人民身體之自由應予保障。除現行犯之逮捕由法律另定外,非經司法或警察機關依法定程序,不得逮捕拘禁。非由法院依法定程序,不得審問處罰 。非依法定程序之逮捕、拘禁、審問、處罰,得拒絕之。 人民因犯罪嫌疑被逮捕拘禁時,其逮捕拘禁機關應將逮捕拘禁原因,以書 面告知本人及其本人指定之親友,並至遲於二十四小時內移送該管法院審 問。本人或他人亦得聲請該管法院,於二十四小時內向逮捕之機關提審。 法院對於前項聲請,不得拒絕,並不得先令逮捕拘禁之機關查覆。逮捕拘 禁之機關,對於法院之提審,不得拒絕或遲延。 人民遭受任何機關非法逮捕拘禁時,其本人或他人得向法院聲請追究,法 院不得拒絕,並應於二十四小時內向逮捕拘禁之機關追究,依法處理。
第十六條:人民有請願、訴願及訴訟之權。
【心得】
此次修法意義非常重大,可以從三個角度來看。一是法律和憲法之間的配合,將「推事」改為和憲法中相同用詞「法官」,也將檢察機關去法院化,從這裡我們可以看出憲法性質中的最高性和穩定性,不是由憲法配合法律而是法律配合憲法。二是從人權保障的角度來看,將上訴時間延長,提供當事人更多的時間準備,而且若當事人有語言或其他障礙的話,可以使用通譯(配合兩公約),從這裡我們可以看出民主國原則中的保障人民基本權利。最後是保護執法人員,讓執法人員在拘提、逮捕時可以使用戒具,台灣一直以來都很積極地在保障基本人權,在執法時有諸多限制,但也因此侵害了執法人員生命安全(例如執法人員的用槍時機),這個改變將使他們能更加安心地執行勤務。總結來說,這次修法可謂我們身為民主國的一大進步,令人感到高興,也希望未來能有更多類似的法律修正案出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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