姓名:林昀毅
班級:政治一B
學號:07114202
【標題】燒光天堂鎮!美國加州野火蔓延 已死25人、110人失蹤
【發稿時間】2018-11-12 08:10
【出處】自由時報
【內文】
美國加州野火持續蔓延中,截至目前,已有25人死亡、110人失蹤,並撤離了30萬人,但是,整個野火依舊在燃燒,遇難人數恐持續上升。
綜合媒體報導,北加州野火一發不可收拾,三藩巿東北部天堂鎮幾乎被燒光,23人死在火中,並在南加州發現2名罹難者,累計整個死亡人數達到25人,除了死傷人數不斷攀升之外,財物損失也很慘重,北加州至少10萬英畝(逾四萬公頃)地區,近7千棟民宅、商家慘遭祝融,南加州在被稱「魔鬼風」的「聖安娜焚風」助長下,延燒面積快速擴大,達8.3萬英畝(逾3.3萬公頃),約30萬人撤離家園。
加州3場山火同時發生,包括北部的坎普山火、南部的伍爾西山火及希爾山火;其中坎普山火被視為加州100年來破壞力最強的山火。
至今,火勢仍然猛烈,北部坎普山火已延燒達425平方公里,僅得20%受控,預料還需3周才能完全控制火勢,不過,受到當地天氣仍很乾燥、且有大風的威脅,使得火勢控制情況處於混沌。
【相關憲法條文】
第 15 條 人民之生存權、工作權及財產權,應予保障。
第 23 條 以上各條列舉之自由權利,除為防止妨礙他人自由、避免緊急危難、維持 社會秩序,或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者外,不得以法律限制之。
第 155 條 國家為謀社會福利,應實施社會保險制度。人民之老弱殘廢,無力生活, 及受非常災害者,國家應予以適當之扶助與救濟。
【憲法增修條文】
第 2 條 總統為避免國家或人民遭遇緊急危難或應付財政經濟上重大變故,得經行 政院會議之決議發布緊急命令,為必要之處置,不受憲法第四十三條之限 制。但須於發布命令後十日內提交立法院追認,如立法院不同意時,該緊 急命令立即失效。
【心得評論】
對於加州的森林大火所造成的傷害,相信除了美國人與加州人外,全世界的人們對於天災的發生都是感到無比傷痛的 。即便在科技如此發達的年代,人類的力量依舊無法與大自然有所抗衡,在天災面前,人類是如此的苗小,如此的無助。大部分的國家都有擁有不同類型的天災,像如:位於環太平洋地震帶的台灣、日本與菲律賓,地震與颱風的造訪就如同鄰居來作客般頻繁,運氣好時便一走了之;不好時,造成上萬人死傷與大規模經濟的虧損也不再話下。而即便像是歐洲這樣地層與大氣活動相對穩定的區域,在中古世紀發生的黑死病或者是1918年發生的西班牙流感依舊造成大量人們的死亡。當然,對於這種災難的發生,在悲痛之於外,有能力的人都應該助他人一臂之力,提供自己所能幫助的。但在這之外,我們也不禁深考,此時政府應該做甚麼或是政府應該所有作為嗎?
借加州大火的例子為例,這種大規模天災的發生,有時候常規的行政或法律規範是無法適用在當下所發生的狀況。例如:為了救出困在房子著火的鄰居,破壞其門窗將其救出,這樣的情形是否應負破壞他人財產的責任?對此,就有了組卻違反的產生,即是為避免緊急危難的情況下所做出的違法事項是不需要負事後的法律責任的,當然,行為不可以違反比例原則。但是,國家或是政府是否也可以因為緊急危難而侵犯人民的基本權利呢?就台灣在2003年所發生的SARS為例,政府為了避免疾病的擴散而封閉了位於台北市的和平醫院,禁止人所有人員的進出入,此舉無疑嚴重侵害了人民的人身自由。但是在某種意義上,確實也阻止的疾病的傳播。對此,就我個人見解,政府的行為雖然成功避免的疾病的散播,但是防止疾病的散播難道只能靠封鎖醫院來達成嗎,是否有其他的方式可以達成?當中不免有便宜行事的考量,然而對於侵害人權的舉動與作為,必定要有慎重的考量與討論,即便為了公共利益需要侵害人民權利時,事後對於受害者也應做出損害補償的措施,而不至於民怨四起。
然而,時至今日,國家逐漸從無為而治為好右派模式慢慢往社會福利等偏左的主義移動,簡單來說,國家對於人民所作出的保障越來越多。除了以往的自由權、參政權等,生存權、工作全都是國家新興的保障範圍。例如:前陣子燕子颱風侵襲日本,受困在日本機場的台灣旅客對於外交部與駐日大使沒有作為感到憤怒。但在法律的規定上,駐日代表的義務是不包含幫助受災國人的。對此除了引發國內大量的討論,更衍生出重大的政治風波。就我個人想法,政府作為國家主權的代表,幫助受困於國外的人民是無庸置疑的,然而受限於法律限制的國際的情勢,不可以 一切皆仰賴政府的習慣,人民更應該做好自己的準備未雨綢繆以便不時之需,政府只是在需要時的輔助腳色,並非解決一切的萬靈丹。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