姓名:楊弋潔
班級:政一B
學號:07114225
[標題]
巴布亞紐幾內亞外交人員北市酒駕 依公共危險罪嫌送辦
最新更新:2018-11-
[內文]
今天清晨5時許,1名巴布亞紐幾內亞駐台人員駕車行經北市永吉路時,由於車身不斷偏移蛇行,遭交通分隊員警覺可疑攔查,經酒測發現酒測值達0.58,警方詢後依公共危險罪嫌移送台北地檢署偵辦,檢察官李宇銘晚間偵訊後,以他初犯、未造成傷亡等理由,將他請回。
警方調查,涉嫌酒駕的43歲Albert Kopeap,任職巴布亞紐幾內亞代表處駐台秘書,昨晚與代表處同事聚餐,餐會結束後,自行駕車返回信義區住處,卻在行經永吉路時遇上警方攔檢,他酒測值超過0.25標準,被依公共危嫌罪嫌移送偵查隊。
由於Albert Kopeap主張自己是外交人員,強調有外交豁免權,警方通報外交部,但時值假日時段,外交部並未給出答案,警方請示檢察官後,仍依公共危險罪嫌移送地檢署。
檢方認為,Albert Kopeap乃單純酒駕,屬於初犯,且此案無被害人,也未造成任何傷亡,情節輕微,因此訊後將他請回,未做限制出境等強制處分,但要求他隨傳隨到。
[相關條文]
中華民國憲法:
第8條: 人民身體之自由應予保障。除現行犯之逮捕由法律另定外,非經司法或警察機關依法定程序,不得逮捕拘禁。非由法院依法定程序,不得審問處罰
。非依法定程序之逮捕、拘禁、審問、處罰,得拒絕之。
人民因犯罪嫌疑被逮捕拘禁時,其逮捕拘禁機關應將逮捕拘禁原因,以書
面告知本人及其本人指定之親友,並至遲於二十四小時內移送該管法院審
問。本人或他人亦得聲請該管法院,於二十四小時內向逮捕之機關提審。
法院對於前項聲請,不得拒絕,並不得先令逮捕拘禁之機關查覆。逮捕拘
禁之機關,對於法院之提審,不得拒絕或遲延。
人民遭受任何機關非法逮捕拘禁時,其本人或他人得向法院聲請追究,法
院不得拒絕,並應於二十四小時內向逮捕拘禁之機關追究,依法處理。
第16條: 人民有請願、訴願及訴訟之權。
中華民國刑法:
公共危險罪
第185-3條:服用毒品、麻醉藥品、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第35條: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經測試檢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一萬五千元以上六萬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移置保管該汽車及吊扣其駕駛執照一年;因而肇事致人受傷者,並吊扣其駕駛執照二年;致人重傷或死亡者,吊銷其駕駛執照,並不得再考領
第114條:汽車駕駛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駕車:
一、連續駕車超過八小時。
二、飲用酒類或其他類似物後其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一五毫克
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三以上。
三、吸食毒品、迷幻藥、麻醉藥品或其相類似管制藥品。
四、患病影響安全駕駛。
五、計程車駕駛人未向警察機關請領執業登記證,或雖已領有而未依規定
放置車內指定之插座。
[心得評論]
根據道路交通安全規則制定,駕駛者檢測酒精濃度值所吐出的氣中,每公升不得超過0.15毫克,新聞中的這名男子很明顯的酒測值已經超出標準,因此在警方臨檢時被攔下,並要移送法辦,而這名男子聲稱自己是外交人員,有外交豁免權,但因外交部未出面說明,因此警方仍因違法公共安全移交法辦。
根據調查,每年因車禍死亡或受傷的案例不在少數,甚至可以說非常頻繁,常在新聞中看到某些消息,令人覺得痛心,受害者家屬也無法輕易原諒肇事者。有的時候,只是走在路上,也都好好的遵守交通安全,卻無緣無故因為酒駕的人一個不小心,就痛失生命,這樣讓他們的家屬如何能釋懷,一個好好的人因為對方的不守法,而害的被連累,就這樣去世,或重傷,可能一輩子必須坐輪椅。
每年高三畢業,總有一堆學生迫不及待地去考駕照,彷彿這是他們邁向大人的第一步象徵,但每年在還沒畢業或還未開始大學一年級的新生活,就發生不好的消息,今年我有一個同學也是。
他騎摩托車發生車禍,前幾天都在加護病房,因為被大車從身體上直接輾過,所以一些器官必須切除縫合,而也因為身體原因,今年無法如期成為大一新生。
剛聽到這個消息也覺得很錯愕,平時活潑的人怎麼會遇上這樣的事,不敢相信要承受多大的痛苦和多大的勇氣,所以也讓我更加重視騎車安全,但要減少這樣的事發生,需要全人民一起實踐,只有每個人都有交通安全的意識,才能有效避免再次發生悲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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