姓名:楊弋潔
班級:政一B
學號:07114225
[標題]
持球棒K死砸車男 「正義魔人」遭重判17年
最新更新:2018-11-16 23:04
[內文]
28歲男子黃騰羿2年前開車行經桃園市桃園區同安街,碰上前方有名36歲楊姓男子因情緒失控、沿途砸車,警方為攔阻而將道路淨空、管制,黃男目睹楊男失序又打警察,加上不滿時間遭耽擱,竟持金屬球棒重擊楊男頭部致死,桃園地檢署去年依傷害致死罪起訴,桃園地院法官認為黃男行為已涉殺人罪,「正義魔人」的衝動行為,一審被重判17年徒刑。
判決指出,2016年7月9日下午4點多,楊男因情緒失控、宛如中邪一般,赤裸著上身、持鐵棒,沿同安街不斷砸毀停在路邊的車輛,警方獲報將道路淨空、管制要制伏楊男,後方車輛全都塞在路上,黃男不滿行車動線受阻,且認為警方未採取有效行為,便持金屬球棒靠近,楊男見狀高舉手中鐵棒,黃男隨即朝楊男上半身、頭部、頸部連續攻擊,即使楊男倒地、員警出手制止仍不罷手,楊男在醫院急救一週後宣告不治;有目擊者證稱,黃男出手很激烈,曾聽到鋁棒打到頭的聲音,鏘鏘鏘地很響亮。
黃男出庭辯稱「我沒有要殺人的意思」,看到楊男砸車還打警察,才會持球棒下車,當時楊男也有揮棒對峙,「我一時脾氣上來就打他」;而黃男辯護人則說,黃男行為也是為了要阻卻違法,而面對楊男持鐵棒揮擊,黃男也算是正當防衛。
不過,法官並不採信黃男說詞,認為警方當時已淨空現場、公權力已介入,黃男並無阻卻違法的必要,也難認行為屬正當防衛;再者,黃男當時棒棒朝楊男頭部等重要部位毆打,被員警制止仍未罷手,顯見黃男有殺人之不確定故意。
另審酌黃男與楊男素昧平生,只因不滿行車路線受阻就出手,他的行為超出合理範圍,沒有任何可以憫恕之處,至今也未與被害人家屬和解,審結依殺人罪判處他17年徒刑、褫奪公權8年,全案可上訴。
[相關條文]
中華民國憲法:
第8條: 人民身體之自由應予保障。除現行犯之逮捕由法律另定外,非經司法或警察機關依法定程序,不得逮捕拘禁。非由法院依法定程序,不得審問處罰
。非依法定程序之逮捕、拘禁、審問、處罰,得拒絕之。
人民因犯罪嫌疑被逮捕拘禁時,其逮捕拘禁機關應將逮捕拘禁原因,以書
面告知本人及其本人指定之親友,並至遲於二十四小時內移送該管法院審
問。本人或他人亦得聲請該管法院,於二十四小時內向逮捕之機關提審。
法院對於前項聲請,不得拒絕,並不得先令逮捕拘禁之機關查覆。逮捕拘
禁之機關,對於法院之提審,不得拒絕或遲延。
人民遭受任何機關非法逮捕拘禁時,其本人或他人得向法院聲請追究,法
院不得拒絕,並應於二十四小時內向逮捕拘禁之機關追究,依法處理。
刑法:
第22章 殺人罪
第 271 條:殺人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預備犯第一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預備犯第一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23章 傷害罪
第 277 條: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 ,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 278 條:使人受重傷者,處五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 278 條:使人受重傷者,處五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 284 條:(過失傷害罪)因過失傷害人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致重傷 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從事業務之人,因業務上之過失傷害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一千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二千元以下罰金。
從事業務之人,因業務上之過失傷害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一千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二千元以下罰金。
[心得評論]
這個社會上適當的維持正義,幫助人的熱心民眾不在少數,但是近年來「正義魔人」的議題,也吵得沸沸揚揚。最常看的就是博愛座的例子,因為博愛座的設立是給老人,孕婦和小孩等行動不方便的人有一個優先於其他人,可以在大眾運輸上坐著休息的權利,但是有的人卻因為不是肉眼看的到的虛弱,坐在博愛座而引來評判,批評這些人的人,站在一個似乎高人一等的位置,他們覺得:「既然你看起來沒事,為甚麼還要霸占一個博愛座?」就會引來爭議,但是這些看起來沒事的人卻不代表是真的沒事,也許他們生病了,也許是有不得已的苦衷,但卻不是僅憑一眼就能判斷的了的,這也是為什麼前陣子在「是否要廢除博愛座」的這個問題上,不斷的有不同意見的聲音,引發激烈的討論,但就個人立場而言,我覺得這是一個道德標準的問題,如果不背叛自己的道德,覺得有需要就去座,至於旁邊的人也可以基於對方是真的不舒服的一個角度去體諒,包容,不要當那個過於想做些甚麼來吸引話題的正義魔人,也不會有那麼多紛爭了。
這則新聞裡的黃姓男子,儼然就被當成是一個正義魔人,甚至更嚴重的是,危害到別人的性命了,或許他只是想單純的打抱不平,想給那人一個教訓,也或許是基於什麼目的,但這都不可否認,他使的那人失去了一條性命,這就顯得過分不知輕重了,如果只是為了嚇阻根本不需要殘害一條人命,不管怎麼說殺人還是要交由法律來判決,不行依據自己的意識任意行事,畢竟這是一個法治的社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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