姓名:李泳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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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令人震驚,不可接受!「基因編輯嬰兒」始作俑者賀建奎》中國科技部暫停其科技活動、展開調查
原址:https://www.storm.mg/article/664010
風傳媒2018-11-29
22:28
【內文】
中國科技部副部長徐南平29日接受中國央視記者訪問時表示,科技部堅決反對基因編輯嬰兒事件,已經採取行動,暫停南方科技大學副教授賀建奎的科技活動,下一步將在客觀調查的基礎上,會同有關部門依法依規做出查處。
徐南平強調,以生殖為目的的人類胚胎基因編輯的臨床操作,在中國是明令禁止。基因編輯嬰兒事件公然違反中國相關法規條例、公然突破學術界堅守的道德倫理的底線,令人震驚,不可接受。
「基因編輯嬰兒」計畫領導人、南方科技大學副教授賀建奎26日宣布一對「基因編輯嬰兒」「露露」和「娜娜」於11月在中國「健康」誕生。賀建奎聲稱這對雙胞胎的一個基因經過修改,能夠「天然抵抗愛滋病」。
賀建奎28日現身第二屆人類基因組編輯國際峰會,親口承認「基因編輯嬰兒」露露和娜娜已在中國出生的消息。但是專家指出,基因編輯直接應用在人體身上,會有產生「脫靶效應」的風險,從而會在基因組(基因體)中引入不可預估的突變。
針對有報導稱美國萊斯大學(Rice
University)迪姆(Michael Deem)教授參與「基因編輯嬰兒」研究一事,萊斯大學發表聲明說,正在對該教授展開全面調查。這一研究引發「令人不安的科學、法律和倫理問題」萊斯大學毫不知情。
清華大學愛滋病綜合研究中心常務副主任張林琦表示:「這事件已經遠遠超出了技術問題的範疇,後果不可預測,一定是倫理爭論的焦點。即使技術100%可靠,人類是否可以或應該編輯自己的生殖細胞和胚胎,絕大多數人肯定大腦一片空白,包括我自己。」
中國工程院28日晚間發表聲明:「我們深切關懷據稱已出生的兩名嬰兒。呼籲社會各界對她們的隱私給予最嚴格的保護,研究制定細緻的醫學與倫理照護方案,防範這種基因編輯可能產生的健康損害,以社會所能提供的最充分的關懷方式,使她們能夠在心理上和生理上健康快樂成長。」
中國國家衛健委、科技部28日晚聯合回應稱,相關部門正在進行調查核實,國家衛健委、科技部始終重視和維護人民的健康權益,開展科學研究和醫療活動必須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倫理準則進行,對違法違規行為堅決予以查處。
全國人大憲法和法律委員會委員、中國社科院法學所研究員孫憲忠指出,在法律上,自然人就是自然狀態下的人,這是生命健康的自然倫理,也是全世界都遵守的自然法則。人是主體不是客體。人的生命健康,包括生命的組成部分不可以被機械式創造,不可以按照他人的意志被創製,被轉移,被塗銷。
中國原衛生部在2003年7月頒布的《人類輔助生殖技術規範》明確規定,「禁止以生殖為目的對人類配子、合子和胚胎進行基因操作」。 換言之,不以生殖為目的的人體胚胎基因編輯研究可以進行。
2003年12月,由中國科技部和原衛生部制定的《人胚胎幹細胞研究倫理指導原則》規定,可以以研究為目的對人體胚胎實施基因編輯和修飾,但必須遵守14天法則:利用體外受精、體細胞核移植等技術、在研究範圍內獲得的人類胚胎,其體外培養期限自受精或核移植開始不得超過14天。
陸媒指出,賀建奎這項以生殖為目的並進行了一個妊娠周期的試驗研究,已經違反了相關規定。但有學者表示,《人胚胎幹細胞研究倫理指導原則》的法律約束性不強,難以起到警示和管理作用。
另有學者指出,中國基因治療立法嚴重不足,雖然有《基因工程安全管理辦法》《人類遺傳資源管理暫行辦法》《人類輔助生殖技術管理辦法》等相關規定,但並沒有專門針對基因治療的法律規範。
「基因編輯嬰兒」誕生後,必然會面臨成年後結婚生子的問題,而被編輯過的基因極有可能會遺傳給下一代。中國《婚姻法》規定,「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禁止結婚。「基因編輯嬰兒」是否屬於此種情況?中國政法大學傳播法研究中心副主任朱巍表示,目前「基因編輯」的副作用並沒有得到證實,在尚未發現「基因編輯嬰兒」生育後代存在疾病風險的情況下,結婚生育是她們的基本權利。
【相關人權條文】 世界人權宣言第3條
人人有權享有生命、自由與人身安全。
世界人權宣言第6條
人人於任何所在有被承認為法律上主體之權利。
心得:
基因工程一直是國際間備受爭議的一項研究,是多年來被社會各界於各領域廣泛討論的議題。毫無疑問的,基因研究對於各種疾病都能有決定性的大推進,除了文中的基因改造,還有複製人議題,若能以基因相同的細胞培育出一個生物的複製體,就相當於一個人能擁有分身。事實上,用「擁有」這個詞是不太對的,一個人怎麼能被擁有呢?即使是父母也不能。不論一個人以什麼方式被製造出來,只要他有自我意識,於法理他便是一個自然人,各種人權都要受到保障,任意拿取他任何器官或對他的身體進行侵害,便是違反他的身體自主權。於道德也難以使人信服,違反人的自主意願,不問他的個人意志便進行的行為,是不道德的,於情感也是悲涼不仁的。
針對基因工程議題,除了關鍵的「自然人」定義的界定之爭議,也有人提出,以胚胎打比方,生命的製造本就是非出於自願,而是來自父母的行為,因此父母出於各自的原因進行生育,甚至以一個小孩救另一個小孩,有錯嗎?還有關於基因改造,父母出於對孩子的關愛而希望他出生便毫無缺陷甚至高人一等,「擁有基因改造的權利」算不算是人權保障範圍?這些事情永遠有不同的論點,在各種推演中難以有最後的定論,真正碰到了又讓人毫無頭緒,措手不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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