姓名:陳俊宏
班級:政一B
學號:07114239
【標題】
祭品雞排恐構成賄選?! 律師林智群提4點:其實有點危險
發稿時間:2018/12/01 10:47 地方中心/高雄報導
【出處】
https://www.ettoday.net/news/20181201/1320287.htm
【內文】
大選過後一堆選前祭品文紛紛兌現,其中就有不少高雄民眾等著在1日搶排「雞排」。對此,律師林智群則有不同的看法,林智群在臉書以「祭品文有沒有構成期約賄選呢?」為題指出,「祭品文當然很有趣,吃雞排的人也開心,不過嚴格說起來,其實有點危險。」另外,他也在另篇文裡幽默提到,「法律人、一般人」吃祭品雞排的差別。
林智群的貼文指出,「最近選舉完,一堆選前祭品文紛紛兌現,民眾滿意,媒體也紛紛報導,雖然大家氣氛歡樂下問這個有點殺風景,不過我有一個問,就是這樣的行為有沒有構成期約賄選呢?」
對此,林智群點出了四個關鍵點,「不正利益,最高法院是這樣說的:不正利益指賄賂以外,足以供人需要或滿足人慾望之一切有形或無形之利益而言。那雞排應該算吧?!」(即使是法務部之前的30元定義,雞排也超過30元)接著林智群也表示,「這個條文並沒有規定一定要候選人才會構成,其他人(比如樁腳)也會構成的,樁腳可以構成犯罪,路人也沒有什麼不可以構成犯罪的,不是嗎?」
林智群也表示,「法條看起來並沒有限定一定要找特定人行賄才算喔!反正只要是有投票權人就構成犯罪,甚至我去查相關判決,有的是選舉前分送不特定民眾豬肉,檢察官也起訴的,後來法官判無罪,不是因為沒特定民眾,而是因為那是廟會活動。」他也指出,「我看大部分判決,都是針對選前就有期約或給賄賂的行為,那祭品文時間橫跨選舉前後,算不算呢?我認為應該算,選前期約,選後給好處,怎麼不算?」
林智群在文末也給出了結語「祭品文當然很有趣,吃雞排的人也開心,不過嚴格說起來,其實有點危險,如果有心人要惡搞去告,也不是沒有成立犯罪空間的,發祭品發到要上警察局,也是很掃興的,還是小心一點比較好!」
文章一出,引發兩派網友討論,部分網友表示,「也有這個疑問」、「謝謝律師解惑」而另一派網友則表示,「應該不算。沒有要求誰去投給特定候選人,同時也沒有查驗領雞排的人的身份,應該很難舉證構成『期約』的條件。」對此,林智群則分別回應:「討論而已」、「沒有前例,但我認為要辦也不是沒空間,還是小心一點好。」
另外,林智群也在另篇文裡幽默指出,法律人跟一般人的差別,「法律人知道看祭品文吃雞排可能有問題,戴口罩低調排隊去吃,吃完擦擦嘴後,再發文說這個可能有違法問題喔!」、「一般人高調排隊打卡,拿到雞排還自拍放臉書,時間、地點、相關證據一應俱全。」
【相關憲法條文】
憲法第17條: 人民有選舉、罷免、創制及複決之權。
憲法第130條:中華民國國民年滿二十歲者,有依法選舉之權,除本憲法及法律別有規定者外,年滿二十三歲者,有依法被選舉之權。
憲法第132條 :選舉應嚴禁威脅利誘。選舉訴訟,由法院審判之。
【相關法律條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143條 :
有投票權之人,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而許以不行使其投票權或為一定之行使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144條 :
對於有投票權之人,行求、期約或交付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而約其不行使投票權或為一定之行使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七千元以下罰金。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99條:
對於有投票權之人,行求、期約或交付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而約其不行使投票權或為一定之行使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一千萬元以下罰金。
預備犯前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預備或用以行求期約或交付之賄賂,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
犯第一項或第二項之罪,於犯罪後六個月內自首者,減輕或免除其刑;因而查獲候選人為正犯或共犯者,免除其刑。
犯第一項或第二項之罪,在偵查中自白者,減輕其刑;因而查獲候選人為正犯或共犯者,減輕或免除其刑。
【心得評論】
在選舉期間,各區域的候選人都有粉絲力挺,如果當選,就要分送好康給民眾,無論是雞排、飲料等各式各樣的食物,就是希望民眾能在選舉時,踴躍的投票給特定候選人,但這其中可涉及到了賄選的問題,法務部規定是只能發送在三十元以下的物品,像我們常收到的扇子、面紙、原子筆等。憲法第132條中提到,選舉應嚴禁威脅利誘。選舉訴訟,由法院審判之。如果發送雞排,算是賄選嗎?過去許多案例中有被判刑的,也有無罪的,要認定何為賄選實屬困難,畢竟其界定範圍還是太模糊了。
但是我認為即使有那個意圖在,還是很難有證據證明是跟候選人有「期約」的條件,在我住家附近的里長選舉中,里長候選人的朋友就席開十桌請里民吃飯,吃飯過程中,里長候選人也「順路」過來拜訪,跟民眾打個招呼,使大家知道他是這一地區的里長候選人,這樣也沒有直接證據說里長委託朋友代請,只能說是很會走法律漏洞,但對於選舉的民主性來說,這樣有違憲法之本質,非常的不可取。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