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12月1日 星期六

政一B 黃晨瑜(10)


姓名:黃晨瑜
班級:政一B
學號:07114213

【標題】公投位階高於憲法? 下福盟遭司法院猛打臉
發稿時間:2018-11-30 華視

【內文】
    下一代幸福聯盟發起的愛家3公投全數過關,行政院昨拍板定案,將以專法形式保障同性別2人婚姻,制定「同性婚姻法」;下福盟今(30)日上午召開記者會,痛批行政院不應以「婚姻」形式保障同志,甚至公投案通過一周了,教育部卻沒有任何回應,但下福盟這些說詞,遭到司法院以「公投不得牴觸相當於憲法位階效力之司法院解釋」為理由打臉。
    下福盟理事長曾獻瑩指出,下福盟的主張是同性可透過「同性家屬專法」或「同性共同生活法」等專法讓同性別2人關係成為「家屬」,但絕不是主張「同性婚姻」。
    下福盟總顧問曾品傑也強調,下福盟提出的公投第12案是要求以「婚姻」以外形式保障同性別共同生活的權益,而現在行政院卻要用「同性婚姻專法」,他批評行政院是在「指鹿為馬」。
    不過大法官書記處也在昨日重申,大法官釋字748號已闡明「相同性別之二人,為經營共同生活之目的,成立具有親密性及排他性之永久結合關係,係憲法所保護之婚姻自由及平等權」,因此若要依照公投第10案及第12案的結果創制法律,仍不得牴觸釋字748號所保障的同性別2人之「婚姻自由」。
    此外,愛家公投領銜人游信義在臉書上高呼「公投是國民主權最高的展現,位階高於憲法」,並要求網友分享出去 ;司法院也回應,「全國性公民投票案所通過創制之立法原則,依公民投票法之規定,行政院固應速予提法律案,並送立法院審議,惟據此程序審議完成之法律,仍屬法律位階,不得牴觸憲法,亦不得牴觸具有相當於憲法位階效力之司法院解釋」;換句話說,游信義強調「公投位階高於憲法」的說法,遭司法院重重打臉。
    另外,針對第11案「反對國中、小進行同志教育」,曾獻瑩也批評,「一周過去了還沒有聽到教育部回應」。不過事實上,教育部早在公投過後的第一天就已發新聞稿回應公投第11案,教育部表示,接下來將重新檢視國中小階段的同志教育內容並做必要調整,但也重申,「依照性別平等教育法精神,情感教育、同志教育、性教育是不可分割的一環,未來仍將持續推動性平教育」。

【相關憲法條文】
171條:法律與憲法牴觸者無效。法律與憲法有無牴觸發生疑義時,由司法院解釋之。
172條:命令與憲法或法律牴觸者無效。
173條:憲法之解釋,由司法院為之。

【公民投票法】
2 條:本法所稱公民投票,包括全國性及地方性公民投票。全國性公民投票,依憲法規定外,其他適用事項如下:
一、法律之複決。
二、立法原則之創制。
三、重大政策之創制或複決。
地方性公民投票適用事項如下:
一、地方自治條例之複決。
二、地方自治條例立法原則之創制。
三、地方自治事項重大政策之創制或複決。

【心得】
  很顯然新聞中的下福盟說出了完全錯誤的話,是一個負面教材,但這項教材依舊有教育意義,所以我還是選擇這篇新聞,因為其明確傳達了憲法位階的概念。先就中華民國憲法的明文規定部分說起,憲法處於最高位階,任何法律與其牴觸都以無效論,再由公民投票法中的規範也可知,適用公投的僅於法律位階,所以就算是公投成立的案件,也是不可能高於憲法的,下福盟所言無非只是無稽之談。
  但這次的公投事件結果,還是有很多尚待討論的空間。先撇開我個人對於同性婚姻的支持與否,有人將公投比喻成一種大型的民意調查,雖然公投是絕對沒有高於憲法的權力,但不代表公投是在浪費政府的錢以及人民的時間,公投結果可以得知民意取向,以及推測現在大環境下未來的發展。針對這次的公投結果討論,當得到三百多萬票同意的案件,與僅11位大法官判定的釋字牴觸之時,到底是誰的合法性更大?或者誰的適宜性更佳?大法官是絕對懂得法律,也絕對受過很完整教育的人士,三百多萬的民眾中,肯定不是每位都如大法官一樣專業,這之間的價值衡量如何比較?中華民國第一次舉行公投,也是第一次遇到如此棘手的問題,現在遇到了問題,不知道該將責任歸咎給誰,也找不到一個專屬負責公民投票爭議的機關或人物對外聲明。
  有些比較保守思想的人,會認為計劃若是規畫得不夠好就輕易行動,會害怕過於草率而反對,就像這次公投結果也聽到不少反對聲音,怪政府策畫的不夠完美。我不是一個完全保守或者完全激進派,所以我也反對別人完全否定這次公投的價值,無論這次公投結果讓多少人失望,或者造成多少爭議,但是對於中華民國來說都邁進了很大一步。法律是人類訂出來的,政治也是人類活出來的,很少有人有辦法一次到位同時又滿足每一個人的期望,對於這次的公投事件,我的看法是:多檢討多改進下一次就能更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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