姓名:黃玟瑄
班級:政一B
學號:07114223
【標題】孟加拉計劃將羅興亞難民遷往偏僻荒島 人權團體憂:恐淪為10萬人的超級監獄
出處:https://www.storm.mg/article/663447
【內文】
緬甸若開邦去年8月起爆發動亂,軍隊濫殺羅興亞人,逾75萬羅興亞人逃離緬甸,逃往鄰國孟加拉。孟加拉政府為了收容羅興亞人,正在巴贊查爾島興建容納10萬羅興亞人的安置中心,不過英國《衛報》取得拍攝安置中心的影片,發現孟加拉規劃的安置中心有如監獄。人權團體憂心,羅興亞人若移居巴贊查爾島,可能會限制他們的自由。
水患、土石流、居住空間擁擠威脅羅興亞難民
逃往孟加拉的羅興亞難民,大多居住在孟加拉科克斯巴札爾(Cox's Bazar)地區,連同過去逃難的羅興亞人,已有100萬人。但此區域常受土石流與淹水所苦。聯合國統計,約有4.4萬羅興亞難民居住地有土石流與淹水的高度風險,另外21.5萬羅興亞難民也有受水患、土石流影響的風險。
羅興亞人在難民營平均可居住的空間僅有11平方英呎(1.02平方公尺),是人均居住標準45平方英呎(4.18平方公尺)的4分之1。孟加拉原與緬甸政府達成協議,要在15日先將2200名羅興亞難民遣返緬甸,但因為找不到願意返回緬甸的難民,遣返計畫只好作罷。如何安置難民,是孟加拉政府的燙手山芋。
孟加拉如意算盤:將10萬難民移至無人島
孟加拉政府2015年就曾建議,將羅興亞難民移至無人居住的巴贊查爾島(Bhasan Char),但當時聯合國難民署指出,執行這項移居計畫有其困難。不過孟加拉政府仍於去年1月起,開始在巴贊查爾島建造羅興亞難民安置中心,預計能容納10萬人,原訂今年10月3日要讓羅興亞人入住,但目前安置中心仍在建造中,這項計畫也遭無限期拖延。
巴贊查爾島位於孟加拉灣,距孟加拉沿岸30公里處,面積約300平方公里,近20年來才浮出水面,屬於無人島,對外聯繫只靠船運,如果從孟加拉沿岸搭船前往島上,需要耗費3小時的時間,由於巴贊查爾島位處熱帶氣旋、水患襲擊的高風險之地,人權團體擔心,一旦羅興亞難民入住巴贊查爾,可能會失去自由移動的能力。
「更像監獄營區,而不是難民庇護所」
英國《衛報》(The
Guardian)取得人權運動者本月拍攝巴贊查爾島安置中心的影片,安置中心由水泥打造而成,羅興亞家庭將會移居2公尺寬、2.5公尺長的房間內,每個房間有一扇小窗戶,窗戶上有橫條。每棟安置中心約可住25個家庭,配備1間浴室。
巴贊查爾島受到孟加拉海軍嚴格管控,除了建築安置中心的工人、聯合國與孟加拉的官員之外,其他民眾不得隨意登島。孟加拉政府也從未公布巴贊查爾的建造細節與建築相片。影片拍攝者形容,巴贊查爾島的情況「怪異」,「整座島完全被軍隊管理,其他在島上的就是白天的勞工,這讓巴贊查爾感覺更像監獄營區,而不是難民庇護所。」
孟加拉政府掛保證 巴贊查爾島將建醫院、學校、清真寺
過去一年來,許多非政府組織也強調,若天災襲擊羅興亞難民即將移居的巴贊查爾島,疏散這些難民不僅困難,風險也很高。非政府組織「人權觀察」(Human Rights Watch)最近則警告,巴贊查爾島的孤立位置,可能「實質上將這座島嶼轉為拘留中心。」
人權觀察亞洲區副主任羅伯森(Phil
Robertson)也表示:「孟加拉想要將荒蕪的島嶼轉為安置羅興亞人的僵硬水泥住宅,引發對於遷徙自由以及長期永續發展的關切。這些住宅看起來很堅固,但如果颱風和洪水侵襲這座島嶼,它們能承受得住嗎?達卡(孟加拉首都)會確保那些同意來到島嶼上的移民,自由地離開和重返嗎?」
孟加拉12月30日即將舉行國會大選,孟加拉災害管理與救援部長馬雅(Mofazzal Hossain Chowdhury Maya)本月指出,巴贊查爾島的羅興亞人安置計畫將在新總理正式就職後舉行,第一階段將遷移2萬5000名羅興亞難民,其餘7萬5000人,則將分3階段盡快遷移。馬雅表示,巴贊查爾島的計畫也包括替孩童建學校、配備現代器具的醫院、清真寺,羅興亞人也有機會捕魚和放養牲畜。
【相關憲法條文】
第5條 中華民國各民族一律平等。
第7條
中華民國人民,無分男女、宗教、種族、階級、黨派,在法律上一律平等。
第10條 人民有居住及遷徙之自由。
第21條 人民有受國民教育之權利與義務。
第22條 凡人民之其他自由及權利,不妨害社會秩序公共利益者,均受憲法之保障。
第23條 以上各條列舉之自由權利,除為防止妨礙他人自由、避免緊急危難、維持社會秩序,或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者外,不得以法律限制之。
第151條 國家對於僑居國外之國民,應扶助並保護其經濟事業之發展。
第155條 國家為謀社會福利,應實施社會保險制度。人民之老弱殘廢,無力生活,及受非常災害者,國家應予以適當之扶助與救濟。
第157條國家為增進民族健康,應普遍推行衛生保健事業及公醫制度。
第159條 國民受教育之機會,一律平等。
第163條 國家應注重各地區教育之均衡發展,並推行社會教育,以提高一般國民之文化水準,邊遠及貧瘠地區之教育文化經費,由國庫補助之。其重要之教育文化事業,得由中央辦理或補助之。
【相關法律條文】
《世界人權宣言》
第1條
人皆生而自由;在尊嚴及權利上均各平等。人各賦有理性良知,誠應和睦相處,情同手足。
第2條
人人皆得享受本宣言所載之一切權利與自由,不分種族、膚色、性別、語言、宗教、政見或他種主張、國籍或門第、財產、出生或他種身分。且不得因一人所隸國家或地區之政治、行政或國際地位之不同而有所區別,無論該地區係獨立、託管、非自治或受有其他主權上之限制。
第3條
人人有權享有生命、自由與人身安全。
第13條
一、人人在一國境內有自由遷徙及擇居之權。
二、人人有權離去任何國家,連其本國在內,並有權歸返其本國。
二、人人有權離去任何國家,連其本國在內,並有權歸返其本國。
第14條
一、人人為避免迫害有權在他國尋求並享受庇身之所。
二、控訴之確源於非政治性之犯罪或源於違反聯合國宗旨與原則之行為者,不得享受此種權利。
二、控訴之確源於非政治性之犯罪或源於違反聯合國宗旨與原則之行為者,不得享受此種權利。
第26條
一、人人皆有受教育之權。教育應屬免費,至少初級及基本教育應然。初級教育應屬強迫性質。技術與職業教育應廣為設立。高等教育應予人人平等機會,以成績為準。
二、教育之目標在於充分發展人格,加強對人權及基本自由之尊重。教育應謀促進各國、各種族或各宗教團體間之諒解、容恕及友好關係,並應促進聯合國維繫和平之各種工作。
三、父母對其子女所應受之教育,有優先決擇之權。
二、教育之目標在於充分發展人格,加強對人權及基本自由之尊重。教育應謀促進各國、各種族或各宗教團體間之諒解、容恕及友好關係,並應促進聯合國維繫和平之各種工作。
三、父母對其子女所應受之教育,有優先決擇之權。
關於上述文章中的羅興亞人是一個戰爭下的難民,而這個問題已存在許久,他們不願遣返緬甸,孟加拉政府也想盡辦法要來安頓此難民們。但把他們全部遷移至一座無人居住的巴贊查爾島,不只實行有一定的困難度,而且也只能容納10萬人,根本不足以容納全部的羅興亞人,在這個小島每人所獲得的居住環境只有11平方英呎。此島受到孟加拉海軍嚴格管控,除了建築安置中心的工人、聯合國與孟加拉的官員之外,其他民眾不得隨意登島,也限制島嶼上的移民不能自由地離開和重返。整座島完全被軍隊管理,其他在島上的就是白天的勞工,這讓巴贊查爾感覺更像監獄營區,而不是難民庇護所。感覺是把難民的問題,丟置一座無人島,利用軍隊嚴格的管制,使他們不能自由進出島嶼外,以一種視而不見的解決方法。
而使這些羅興亞人的自由權利受到侵害,而他們假使碰到自然災害,可能這座島嶼就被淹沒,難道他們就此被埋沒嗎?他們的安全也成另一種問題的存在,而孟加拉政府與緬甸政府應該要積極地去探討這些在戰爭下的孤兒,誰都不願意成為難民;但在人為的因素下,使他們無家可歸國著四處漂泊,四海為家的生活,這就違反了我國憲法所保障人民的權利,他們連最基本的居住與人身安全權利都遭到侵害,使他們過著提心吊膽的生活,不知哪天政府才能給予她們一個安全的家園,也使他們享有教育、醫療與自由遷徙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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