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12月2日 星期日

政一B林庭伊(10)


姓名:林庭伊
班級:政一B
學號:07114217

【標題】整肅娛樂圈逃漏稅 中國國稅總局訂自首時間表

【出處】https://newtalk.tw/news/view/2018-12-02/174814

【發稿時間】201812209:52

【內文】

  中國女星范冰冰深陷逃稅風波神隱半年,在補繳8.8億元人民幣罰金後才免於牢獄之災,近日影視圈又瘋傳在3天內已有17名大咖藝人被約談,中國官方整肅娛樂圈逃漏稅人人自危,但據媒體報導中國國家稅務總局其實早在十月初就曾發布「自首」方案,只要在12月底前主動補繳,就免予行政處罰,不予罰款。

  近來被影視圈轉發的《橫店工作室會議內容》,內容指出稅務總局下達浙江稅務局,要求影視工作室展開稅務自查自糾,規定「按照2016年至2018年三年總收入的70%(最少)按個人勞務計算稅款,需補繳費用和滯納金」,只要在201812月底前認真自查自糾、主動補繳稅款,可依法從輕、減輕行政處罰;對違法情節輕微的,可免予行政處罰。

  而自明年3月至6月底,稅務機關將展開重點檢查,一旦查證有逃漏稅之實,除補繳費用、滯納金和罰款,可能還會涉及刑事處罰,由於這份《橫店工作室會議內容》涉及到各領域的影視從業者,包括藝人、導演、編劇、服裝、化妝、道具、後製等各個環節的從業人員,影視圈又再度風聲鶴唳。

【相關憲法條文】

19:人民有依法律納稅之義務

【相關法律條文】

《稅捐稽徵法》

41條:納稅義務人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六萬元以下罰金。

42條:代徵人或扣繳義務人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匿報、短報、短徵或不為代徵或扣繳稅捐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六萬元以下罰金;代徵人或扣繳義務人侵占已代徵或已扣繳之稅捐者,亦同。

43條:教唆或幫助犯第四十一條或第四十二條之罪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台幣六萬元以下罰金。稅務人員、執行業務之律師、會計師或其他合法代理人犯前項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稅務機徵人員違反第三十三條規定者,除觸犯刑法者移送法辦外,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

47條:本法關於納稅義務人、扣繳義務人及代徵人應處徒刑之規定,於左列之人適用之:

一、公司法規定之公司負責人。

二、民法或其他法律規定對外代表法人之董事或理事。

三、商業登記法規定之商業負責人。

四、其他非法人團體之代表人或管理人。

前項規定之人與實際負責業務之人不同時,以實際負責業務之人為準。

【心得評論】

  憲法第19:人民有依法律納稅之義務。既然納稅是義務,那逃漏稅就是違憲?甚至是會受到刑法制裁,但中國提出緩和的方式。

  范冰冰逃漏稅事件後,對中國產生莫大的衝擊。也讓中國政府思考如何應變逃漏稅的問題。中國國家稅務總局發布的「自首」方案,只要主動補繳,就免予行政處罰,不予罰款。這即是從輕原則,行政罰法第5:「行為後法律或自治條例有變更者,適用行政機關最初裁處時之法律或自治條例。但裁處前之法律或自治條例有利於受處罰者,適用最有利於受處罰者之規定。」對於認真自查自糾、主動補繳稅款,可依法從輕、減輕行政處罰;對違法情節輕微的,可免予行政處罰。這個方式也使原本需要勞師動眾的處罰,只要立即改善,便可以獲得彈性,也符合比例性原則。

  我認為如果是台灣遇到類似中國這樣的事件,也可以此借鏡。基本秩序中比例性原則與從輕原則,都是憲法或其他法源常見的,但是真的遇到事件,執法人員如何從輕,如何衡量卻並不容易。故此我認為這篇新聞,可以得到我們對於法律借鏡的省思,這認為執法人員針對事件需要改進時,國外的例子是不可或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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