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12月16日 星期日

政一B 曲芷嫻(12)


姓名:曲芷嫻
班級:政一B
學號:07114240

【標題】《病主法》明年1/6上路 可簽預立醫療「拒絕插管、流體餵養」
【出處】https://health.ettoday.net/news/1331750
【內文】
人生最後自己決定!亞洲首部醫療自主權利法《病人自主權利法》將在明年1/6正式上路。民眾可依照自己的意願,事先簽署「預立醫療決定書」,選擇接受或拒絕「維持生命治療、人工營養及流體餵養」的意願。

「母腦死,他決定拔管,自責害死媽....」、「尊嚴的走,不成為孩子與社會的負擔...」等倫常思維常常讓人內心糾結。台北市衛生局醫事管理科科長何叔安指出,過去「善終」一直是許多人不敢面對的禁忌話題,有些家屬甚至因此發生爭執,導致家庭反目、醫病糾紛。

「病人想善終,但家屬要求救到底」往往讓醫生陷於兩難,不救擔心變成醫療糾紛,救下去卻違反病人的意願。為落實病人自主善終,立法院於10412月三讀通過《病人自主權利法》,衛福部也在107103日公告「病人自主權利法施行細則」、「提供預立醫療照護諮商之醫療機構管理辦法」及「預立醫療決定書」等相關配套法規。

何叔安說,該法是以病人意願為優先,包括明定末期病人、不可逆轉昏迷狀況、永久植物人狀態及極重度失智等臨床狀況判定基準,也同樣規範提供「預立醫療照護諮商」的醫療機構條件和「預立醫療決定書」內容,若有預立醫療決定者,醫療機構或醫師可依意願終止、撤除或不施行維持生命治療、人工營養及流體餵養。

另外,在簽署預立醫療決定時,根據《病人自主權利法》第9條規定意願人為預立醫療決定,應符合3大規定,包括經醫療機構提供預立醫療照護諮商,並經其於預立醫療決定上核章證明」、「經公證人公證或有具完全行為能力者二人以上在場見證」和「經註記於全民健康保險憑證」。

【相關憲法條文】
中華民國憲法第8條:人民身體之自由應予保障
中華民國憲法第22條:凡人民之其他自由及權利,不妨害社會秩序公共利益者,均受憲法之保障。

【相關法規條文】
《病人自主權利法》第4條:病人對於病情、醫療選項及各選項之可能成效與風險預後,有知情之權利。對於醫師提供之醫療選項有選擇與決定之權利。病人之法定代理人、配偶、親屬、醫療委任代理人或與病人有特別密切關係之人(以下統稱關係人),不得妨礙醫療機構或醫師依病人就醫療選項決定之作為。

【心得評論】
2015年就通過的法案,到明年的16日就可以實施。善終這條路也變成是人們在選擇死亡的一種方式。如果可以自己選擇死亡的話,誰不想好好的結束自己的生活呢?可是我們還是一個保守的社會,子女若是主動讓父母親結束生命,還要承擔被冠上不孝的罪名。也有更多的是不捨與心疼中間的矛盾,可能某些病患已經不能說話,也無法自行行動,卻被迫的依靠機器過活,這樣的生活方式值得嗎?

其實隨著醫療科技發展,有許多方法可以延長病人的生命。但難題在,這樣不計一切代價的搶救,是不是那些已屆生命末期或不可逆昏迷的病患願意接受的對待?

台灣與善終最相關的法律是《安寧緩和醫療條例》,安寧緩和條例目前仍只適用於末期病人。所以目前正躺在床上的永久植物人或不可逆昏迷患者,不可撤除維生醫療,仍要落入「末期病人」條件才行。永久植物人有二臨床要件,一是外傷所致且逾半年無改善跡象,二為非外傷且逾3個月無改善等。

而《病人自主權利法》確是首次將善終一詞納入法中,讓人們能選擇不透過機器維持生命,有尊嚴地回歸自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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