姓名:羅詠聲
班級:政一B
學號:07114206
【標題】「帶你去夾娃娃」 9歲女童遭拐走再去汽車旅館性侵
【出處】2018-12-16 10:26聯合報 記者曾健祐
【內文】
桃園羅姓男子今年7月向1名9歲女童攀談,佯稱要帶她去夾娃娃卻載到汽車旅館強脫衣褲,不顧對方踢腳抵抗,哭喊「我會痛不要再弄我了!」仍性侵得逞,後來女童媽媽發現家裡有陌生來電,一問之下才驚覺女兒遭害,檢警逮捕羅後將他聲押獲准,檢方偵結認定犯嫌明確,依法將他起訴。
檢警調查,羅男(57歲)7月中旬先是在桃園區某夾娃娃機店發現女童,見她對機台內玩具很有興趣,上前攀談後還留下她家裡電話號碼,幾天後就大膽用手機打過去,並佯稱說要帶她去夾娃娃,女童並天真赴約。
羅先是和女童約在便利商店,後來藉故要她上車,控制住行動後不顧對方抵抗,大叫說「不要!」並朝她左右臉頰狂吻好幾下猥褻,藉此以滿足性慾。
羅食髓之味,利用女童年幼性自主意思與判斷力皆未成熟下,幾天後再度打電話約她出去,這次更變本加厲直接開車到汽車旅館,一進房間就脫掉自己全身衣褲,女童嚇到叫喊不要,還用力踢腳抵抗說「我會痛你不要再弄我了!」最終仍被羅性侵2次得逞。
直到女童母親發現家裡市話有陌生來電,問過女兒才知道她遭羅男性侵,立刻帶到醫院驗傷報警提告;羅到案表示知道女童未滿14歲,也坦承有親吻她臉頰,並載到汽車旅館管等,但性侵部分卻含糊其辭交代不清。
女童指證歷歷,母親也說案發後女兒精神異常,還曾向她淚訴事發經過,並表示羅的大腿上有刺青,經勘驗也確認無誤,另醫院驗傷報告指出女童下體有撕裂傷。
檢方並調閱通聯紀錄,發現羅確實有用手機打電話到女童家約她出來,而羅遭逮後隨即被檢方向法院聲押獲准,檢察官偵結認定他罪嫌重大,依對未滿14歲之人強制性交、強制猥褻等罪嫌起訴他。
【相關憲法條文】
第15條:人民之生存權、工作權及財產權,應予保障。
第156條:國家為奠定民族生存發展之基礎,應保護母性,並實施婦女兒童福利政策。
【相關條文】
刑法第221條:對於男女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而為性交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刑法第222條:二、對十四歲以下之男女犯之者。六、利用駕駛供公眾或不特定人運輸之交通工具之機會犯之者。
第227條:對於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為性交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對於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為猥褻之行為者,處六個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男女為性交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男女為猥褻之行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一項、第三項之未遂犯罰之。第二百二十七條之一十八歲以下之人犯前條之罪者,減輕或免除其刑。
刑法第233條:意圖使未滿十六歲之男女與他人為性交或猥褻之行為,而引誘、容留或媒介之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千元以下罰金。以詐術犯之者,亦同。意圖營利犯前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五萬元以下罰金。
世界人權宣言第1條:人皆生而自由;在尊嚴及權利上均各平等。人各賦有理性良知,誠應和睦相處,情同手足。
世界人權宣言第3條:人人有權享有生命、自由與人身安全。
心得評論:
我認為57歲的羅姓男子實在可惡至極,他的年紀都可以當女童的爸爸,卻對如此幼小的孩子下此毒手還接連兩次,這種心理有疾病的不是只是抓去關罰錢即可了事,多成性侵犯出獄後仍繼續犯罪,政府應該於犯人入獄期間使其接受心理醫生專業的檢查與治療,讓他們出獄後社會不會再次增添危險。而雖然女童才9歲性自主意思與判斷力皆未成熟,甚至可能連性都不知道是什麼,但我認為他應該要知道不能跟陌生人走的道理,家長應從小灌輸其觀念,且家長應注意小孩行蹤並時時刻刻關心孩童的心情,怎麼可能孩子第一次受侵犯後家長都無查覺異樣,且又讓犯人有機會再下第二次手,學校也應多多教育學生如何保護自己,且也該讓學生藉由真實社會事件,讓他們知道其危險性,避免更多無辜的孩童受傷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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