班級:政一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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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憂自由受限 港人抗議政府計畫修訂引渡逃犯條例
【內文】
(中央社香港31日綜合外電報導)香港今天有上萬民眾走上街頭,抗議政府計畫修訂逃犯條例,讓當局可採個案方式向沒有引渡安排的國家或地區移交逃犯,他們擔心這將有損個人自由以及香港的國際商業中心地位。
路透社報導,香港政府2月間宣布將提出逃犯條例修訂草案,內容包括授權行政長官將逃犯移交給現行引渡協議未涵蓋的司法管轄區,包括中國大陸與台灣。
抗議活動主辦單位表示,有1萬2000人參加今天的示威。警方則估計有5200人參與。
曾表示自己在2016年遭到中國派員逮捕的書店老板林榮基告訴群眾:「香港民眾都必須承擔這項條例的負面後果。這恐將讓個人自由受到限制。」
港府上週表示,預定4月3日將逃犯條例修訂草案提交立法會。
部分立法會議員以及法律與維權團體強烈反對這項修訂草案,他們擔心北京共黨領袖可能加以利用,危害香港的司法獨立。
國際特赦組織(Amnesty International)、人權觀察(Human Rights Watch)和香港人權監察(Hong Kong Human Rights Monitor)等團體,今天聯合對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林鄭月娥發出公開信說:「我們極度擔心任何人若被引渡到中國都可能有風險,會遭受酷刑與其他形式的虐待及其他嚴重人權侵犯。」
香港1997年由英國歸還中國時,獲保證可享有高度自治和自由,自當時以來一直沒有將逃犯移交中國大陸的正式機制。
保安局局長李家超上週告訴記者,相關草案保留原有規定,即政治性質犯罪不會移交;因為種族、宗教、國籍或政治意見在審訊時蒙受不利,又或被懲罰、人身自由受限等,也不會移交。
港府先前為了減低商界的憂慮,已從可引渡的罪行中剔除9類商業活動罪行。
但香港美國商會對修訂方案仍感憂慮,指新安排容許將逃犯移交至與香港刑事程序非常不同的管轄區,要求政府考慮其他方式處理緊急引渡問題。
美國商會29日發布聲明警告,對於考慮以香港作為地區營運基地的國際企業而言,修改逃犯條例恐將減少香港的吸引力。
【相關憲法條文】
第 8 條 人民身體之自由應予保障。除現行犯之逮捕由法律另定外,非經司法或警察機關依法定程序,不得逮捕拘禁。非由法院依法定程序,不得審問處罰。非依法定程序之逮捕、拘禁、審問、處罰,得拒絕之。人民因犯罪嫌疑被逮捕拘禁時,其逮捕拘禁機關應將逮捕拘禁原因,以書面告知本人及其本人指定之親友,並至遲於二十四小時內移送該管法院審問。本人或他人亦得聲請該管法院,於二十四小時內向逮捕之機關提審。法院對於前項聲請,不得拒絕,並不得先令逮捕拘禁之機關查覆。逮捕拘禁之機關,對於法院之提審,不得拒絕或遲延。人民遭受任何機關非法逮捕拘禁時,其本人或他人得向法院聲請追究,法院不得拒絕,並應於二十四小時內向逮捕拘禁之機關追究,依法處理。
第 63 條 立法院有議決法律案、預算案、戒嚴案、大赦案、宣戰案、媾和案、條約案及國家其他重要事項之權。
第 80 條 法官須超出黨派以外,依據法律獨立審判,不受任何干涉。
【心得評論】
一個疑犯未正式定罪,將他送交到其它地區,他是否可面對公平審訊?而目前文件也無清晰交代司法安排,以及如何確保疑犯人權等。過去中國經常用「逃稅」或其它非政治的罪名,逮捕起訴異議分子,但若修法通過後,是讓中國到香港抓人的事實合法化,讓外界不禁質疑港府的法治安全已無法讓人信任;而一旦修法通過,未來如果有台灣人在香港被中國要求引渡就會引發很大爭議。香港政府此舉會令「一國兩制」的分野越來越模糊,香港是另一個司法制度,是另一個司法區,如果開始將兩制界線變得含糊,亦會令國際對香港的信心有影響。【心得評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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