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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普悠瑪事故15歲以下僅賠數百元 立委爭修法
發稿時間:2018-12-04 20:55聯合報
出處:https://udn.com/news/story/7239/3518351
【內文】
普悠瑪翻車事故至今已一個多月。有媒體報導,搭上這班死亡列車的5名15歲以下孩童,雖事先有投保旅行平安險,卻因為現行保險法107條規定,家屬在事後,只能獲退回保費數百元,領不到旅平險的身故保險金。民進黨立委余宛如今晚(4日)在臉書貼文,將爭取修正保險法,以彌補父母喪子/女的缺憾。
現行保險法107條規定,以未滿15歲未成年人為被保險人訂立之人壽保險契約,其死亡給付於被保險人滿15歲之日起發生效力;被保險人滿15歲前死亡者「保險人(即壽險公司)得加計利息退還所繳保險費」,或返還投資型保險專設帳簿帳戶價值。前項利息計算,由主管機關另定之。不過,政策性保險、「學生保險」排外,即15歲以下孩童若是學生,因為已投保「學生保險」,所以有學保死亡100萬保障。
余宛如表示,當初是為避免父母先為小孩投保高額保險後謀害兒童 ,2010年保險法修正,規定未滿15歲的孩子身故不能給予身故理賠,僅能加計利息後退還保險費。她表示,當時修法考量目的,是藉由保險金填補損失,因為小孩並非家庭的經濟支柱,身故後對家庭經濟並無巨大影響,且也避免道德風險,故不予身故理賠。但生病、受傷等風險,則依然為保障範圍內。
但余宛如表示,不論是在復興空難、台南206大地震或近期的普悠瑪事件,都看到許多未滿15歲小孩去世後,「退回的保險費連付喪葬費用都不夠」,也顯現2010年的法規調整不夠周全。余宛如表示,在立法院上會期,已就此議題積極向學者專家、業者請教,她認為「設上限」的給付喪葬費用,既可兼顧道德風險又能較為合理補償,在立法院這會期,她將爭取修正保險法,近期就會提出修正案,希望能填補這個漏洞,彌補一些缺憾。
【相關憲法條文】
《憲法》
第一百五十五條:國家為謀社會福利,應實施社會保險制度。人民之老弱殘廢,無力生活,及受非常災害者,國家應予以適當之扶助與救濟。
《保險法》
第一百零七條:以未滿十五歲之未成年人為被保險人訂立之人壽保險契約,其死亡給付於被保險人滿十五歲之日起發生效力;被保險人滿十五歲前死亡者,保險人得加計利息退還所繳保險費,或返還投資型保險專設帳簿之帳戶價值。前項利息之計算,由主管機關另定之。前二項於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心得評論】
一看到這個新聞標題:「普悠瑪事故15歲以下僅賠數百元」,內心是充滿疑惑的,為何小小年紀的罹難者得不到與成人罹難者相同的保險金呢?這是否讓失去孩子的父母遭遇二次打擊呢?彷彿自己失去的孩子並不是人一般。
但看完《保險法》的法條背後所提及的理念,便能稍微理解為何有這樣的法條由來,因為在這世界上,是真的可能存在著為了利益而不要孩子的狠心父母。我想這個法條最初的用意是好的,但在像發生類似普悠瑪翻車事件的意外,這樣的法條卻變成了一種阻礙。
雖說再多的錢也喚不回寶貝孩子的生命,但仍然期盼新聞中所提及的立委能積極修改這項法條,至少對失去孩子的父母能有一些些的彌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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