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4月7日 星期日

政一B林庭伊(2-7)


姓名:林庭伊

班級:政一B
學號:07114217
【標題】立院修家庭教育法預防家暴兒虐 首步先逼地方正視
【出處】https://news.ltn.com.tw/news/politics/breakingnews/2747928
【發稿時間】2019-04-03 16:21

【內文】
鑒於家庭暴力、兒童虐待事件頻傳,立法院今找教育部來修「家庭教育法」,盼「預防勝於治療」,但批教部人力、經費皆未到位,目前1年僅2億元經費實在太少,今上午先通過3年內各縣市的家庭教育中心主任須由地方政府找專任或教育局處長兼任,提高職等逼各地正視。

立法委員蔡培慧認為,修家庭教育法,最主要的功能是補足「社會安全網」,避免家暴、兒虐事件頻傳,許多家庭在育兒、親子相處上需協助,可提供包含親職、子職、性別、婚姻、失親、倫理、情緒教育等。

但立法委員蔣乃辛批評,教育部在家庭教育區塊,每年僅編列2億元經費,佔整體教育經費2千多億中的一小部分,要求表態提撥固定比例,宣示加強該環節。

立委鍾佳濱則分析,家庭教育目的是讓構成社會基石的「家庭」能健全發展,但在衛福部底下可發揮更多功能,如社政、衛教等方面,一如環境教育法的主管機關是環保署,教育部未必是家庭教育法合適的主管機關。

立委張廖萬堅則批,目前各縣市有家庭教育中心,但大多是約聘僱人員,專職者不到3成,更非家庭教育專業出身,大多其他身分兼任,認為過去預算分配的資源有限,才導致地方不重視,使機構淪聊備一格。

立委柯志恩則說,家庭教育中心經常舉辦講座、宣導,但來參加者多是行有餘力、溫飽的人,真正需要關懷的家庭反而完全無法接觸,呼籲各縣市及中央應正視解決。

教育部長潘文忠表示,自己早期在地方行政,深刻體悟家庭教育中心的不足,提到中心成員甚至職等不夠,無法督導政府系統,這次修法希望讓縣市政府扮演主導角色,畢竟家庭教育需其他社福、衛教等區塊共同加入,與教育一起協力。

今立法院針對家庭教育法展開逐條法案修正,上午先通過部分條文,如增訂家教中心主任須由地方縣市政府聘僱專任人員,或由教育局處長兼任,同時要求中心人員需半數具有相關專業,更要求地方組織「家庭教育輔導團」、也要地方在3年內組織各領域專家來共同推動家庭教育。
【相關法律條文】
《憲法》
61
行政院之組織,以法律定之。
62
立法院為國家最高立法機關,由人民選舉之立法委員組織之,代表人民行
使立法權。
108
左列事項,由中央立法並執行之,或交由省縣執行之:
  行政區劃
  森林、工礦及商業。
  教育制度。
  銀行及交易所制度。
  航業及海洋漁業。
  公用事業。
  合作事業。
  二省以上之水陸交通運輸。
  二省以上之水利、河道及農牧事業。
十一  中央及地方官吏之銓敘、任用、糾察及保障。
十二  土地法。
十三  勞動法及其他社會立法。
十四  公用徵收。
十五  全國戶口調查及統計。
十六  移民及墾殖。
十七  警察制度。
十八  公共衛生。
十九  振濟、撫卹及失業救濟。
二十  有關文化之古籍、古物及古蹟之保存。
前項各款,省於不牴觸國家法律內,得制定單行法規。
《行政院組織法》
3
行政院設下列各部:
一、內政部。
二、外交部。
三、國防部。
四、財政部。
五、教育部。
六、法務部。
七、經濟及能源部。
八、交通及建設部。
九、勞動部。
十、農業部。
十一、衛生福利部。
十二、環境資源部。
十三、文化部。
十四、科技部。
【心得評論】
  立法院修家庭教育法,希望將家庭教育的經費不足以及地方官員職等低落問題加以解決,使家庭暴力與兒少虐待可以有更完善保障。

  教育部目前為掌管家庭教育主要機關。然而,在組織方面,教育部是否為最佳實行機構仍可議。先論教育部執行效力,在家庭教育撥款方面為一年二億,占整體教育經費二千多億仍然只是如皮毛般。且在地方教育的機關人員職等多為非專業人士,多為兼任且非家庭教育者出生,即使為專業人士比例也占三成左右。明顯為人員素質問題。目前修法希望增加教育部撥款經費,以及地方機關主任聘任須由政府把關,為專業人士或是教育局處長兼任。畢竟地方教育機構是最能貼近家庭問題的救星,如果地方官員職等不夠會淪為有失專業判斷的可能,像是家庭暴力以及兒童虐待問題,在孩童以及受害者心中,非單純藉由非專業人士安撫就能抹去心理陰影,仍需專業人士有規劃,有對策的執行方可在家庭教育中成為有力的幫助。

  然,就教育部是否為最佳實行家庭教育機關,在新聞中提到,家庭教育目的是讓構成社會基石的「家庭」能健全發展,如在衛福部底下或是上述提到的地方機關可發揮更多功能,如社政、衛教等方面,所以教育部非單一可執行機關,教育在憲法第108條第四項提到,可由縣市執行,可見教育非教育部唯一職責。另外,在教育部執行講座以及宣導,大多是非急迫面臨家庭問題者參加,個人認為應該在地方機構設立更多救助管道,而非只是達到宣傳卻未實質有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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