姓名:黃晨瑜
班級:政一B
學號:07114213
【標題】監察法修正三讀/彈劾須記名 內容一律公布
【出處】自由時報 https://news.ltn.com.tw/news/politics/paper/1292851
【時間】2019-6-1
【內文】
監察院現行對彈劾案表決投票採「原則無記名、必要例外時記名」,且彈劾成立才能對外公開內容。立法院院會昨三讀通過「監察法部分條文修正案」,未來彈劾案一律採記名表決投票,且彈劾案在審查後,不論彈劾是否通過,都要對外公布。
監察院以往處理彈劾案採秘密投票,被質疑不夠透明,過去涉洩密的前檢察總長黃世銘、涉關說縱放酒駕嫌犯的前基隆市長張通榮等彈劾案遭封殺,引發爭議。
蔡英文總統補提名的十一位監委去年初就任後,主張採記名投票,不過,前總統馬英九提名的監委認為不宜,在兩派角力下,監院去年六月才修正通過「監察法施行細則」,規定「社會矚目且具影響性的彈劾案,得經出席委員過半數同意後,採取記名表決。」但仍有案件無法記名投票,民進黨立委遂提案修法。
根據三讀條文,「彈劾案之審查會,應以記名投票表決,以投票委員過半數同意成立決定之。」此外,「監察院人員對於彈劾案,在未經審查決定確定前,不得對外宣洩。監察院於彈劾案審查決定確定後,應公佈之。其涉及國防、外交或其他法律規定應秘密之案件,應隱去其應秘密之資訊。」
【相關憲法條文】
第 90 條
監察院為國家最高監察機關,行使同意、彈劾、糾舉及審計權。
第 97 條
監察院經各該委員會之審查及決議,得提出糾正案,移送行政院及其有關
部會,促其注意改善。監察院對於中央及地方公務人員,認為有失職或違法情事,得提出糾舉案或彈劾案,如涉及刑事,應移送法院辦理。
第 98 條
監察院對於中央及地方公務人員之彈劾案,須經監察委員一人以上之提議
,九人以上之審查及決定,始得提出。
第 99 條
監察院對於司法院或考試院人員失職或違法之彈劾,適用本憲法第九十五
條、第九十七條及第九十八條之規定。
第 100 條
監察院對於總統、副總統之彈劾案,須有全體監察委員四分之一以上之提
議,全體監察委員過半數之審查及決議,向國民大會提出之。
【心得】
監察院是否要改革或者直接廢除,對於這個議題的討論,在中憲課堂我們做了小組式的討論,顯然監察院在行使權力上,的確有著讓大家懷疑之處。這則新聞中提到監察院彈劾過程有著不夠透明的疑慮,現在監察院也針對這項問題,提出了因應解決之道,我認為這是國家政府進步並且回應質疑的表現,希望能讓政府體系更進步清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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