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6月3日 星期一

政一B 曲芷嫻 (2-14)



班級:政一B
學號:07114240
姓名:曲芷嫻

【標題】立院三讀》酒駕累犯撞死人最重處無期徒刑 藍怒喊「打假球」
【出處】https://newtalk.tw/news/view/2019-05-31/254049
【內文】新頭殼newtalk | 陳佩君、黃建豪 台北市報導 發布 2019.05.31 | 14:22
立法院會今天(31)通過攸關酒駕的刑法部分修正草案,對於酒駕初犯並未提升刑度,僅針對酒駕累犯增訂刑責,未來酒駕者5年內再犯致人於死,最重可處無期徒刑,致重傷者最高處10年以下有期徒刑,國民黨、親民黨、時代力量等在野黨團都對於此結果無法接受,法案在三讀通過後,國民黨立委紛紛在台下大喊「反對打假球」。

立法院長蘇嘉全日前針對酒駕修法召開朝野黨團協商,在刑法第185條之3修正草案中,出席委員對於酒駕致死是否可處以死刑仍無法達成共識,會中又突然發生民進黨立委霸佔議場主席台,藍委指控護航中選會主委人事案事件,使得協商破局;不過,酒駕修法在週二的程序委員會中,仍列為今天院會討論事項第一案。

立法院會期今天結束,為了力拼攸關酒駕的刑法修正草案,時代力量、國民黨昨天上午就在議場前排隊,雖然酒駕刑法修法為朝野共識,但朝野在刑度上仍未有共識。開放發言期間,國民黨團總召江啟臣痛批,民進黨所提的修法版本,對於酒駕致人重傷或死亡的初犯完全沒調整,將使得修法後,酒駕者只是被判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然後還能減刑、易科罰金,最後就是不了了之。

院會今天下午表決各黨團所提的修正動議,在各黨團版本中,國民黨團版本、親民黨版本對於酒駕再犯致人於死,都要求提升到死刑、無期徒刑,但都被民進黨團以人數優勢封殺。使得國民黨團在議場齊聲不斷高喊「酒駕零容忍、反對打假球」。

現行《刑法》第185條之3規定,駕駛動力交通工具有酒駕、服用毒品導致不能安全駕駛,可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20萬元以下罰金,若致人於死者,可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根據新法規定,未來酒駕者5年內再犯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5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另外,政院原本增訂,若故意酒駕致死、致重傷,可比照殺人罪或傷害罪,最重可判殺人罪判死刑,但民進黨團認為,刑法本來就可依殺人罪、傷害罪等條文處理,因此黨團將此部分刪除。

國民黨立委沈智慧在發言時說,國民黨立委因人數只有30幾席,使得國民黨版本沒有辦法達成過半數,為酒駕零容忍、為台灣創造安全行的環境,因此她要代表國民黨向全國關注該議題的人民,說一聲抱歉,沒辦法達成任務。

時代力量立委黃國昌放聲大罵,2013年修法時已經打了一個無效的空包彈,使得過去6年來的酒駕案件數不降反升,這次修法唯一加重的,又只有酒駕的累犯處罰,但可以只有這樣嗎?不僅最低本刑沒有提升、醫界訴求希望酒駕後介入強制治療被封殺、連卑微的要求衛福部介入也封殺,令人非常的遺憾。


藍委江啟臣不滿稱,對於酒駕受害家屬來說,這次的修法版本如同懲罰,從最初送來立法院的行政院版本,就只是一個騙人、敷衍了事的版本,以為只要把「無期徒刑」的文字放進法條裡就算了,到底執政黨有重視要修正酒駕的《刑法》修正嗎?立法結果就是打假球、敷衍。

【相關憲法條文】
1.        中華民國憲法第57條:行政院依左列規定,對立法院負責:
  行政院有向立法院提出施政方針及施政報告之責。立法委員在開會時
    ,有向行政院院長及行政院各部會首長質詢之權。
  立法院對於行政院之重要政策不贊同時,得以決議移請行政院變更之
    。行政院對於立法院之決議,得經總統之核可,移請立法院覆議。覆
    議時,如經出席立法委員三分之二維持原決議,行政院院長應即接受
    該決議或辭職。
  行政院對於立法院決議之法律案、預算案、條約案,如認為有窒礙難
    行時,得經總統之核可,於該決議案送達行政院十日內,移請立法院
    覆議。覆議時,如經出席立法委員三分之二維持原案,行政院院長應
    即接受該決議或辭職。
2.        中華民國憲法第63條:立法院有議決法律案、預算案、戒嚴案、大赦案、宣戰案、媾和案、條約案及國家其他重要事項之權。
3.        中華民國憲法第72條:立法院法律案通過後,移送總統及行政院,總統應於收到後十日內公布之,但總統得依照本憲法第五十七條之規定辦理 。
【相關法規條文】
1.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6條:汽車駕駛人,無駕駛執照駕車、酒醉駕車、吸食毒品或迷幻藥駕車、行駛人行道或行經行人穿越道不依規定讓行人優先通行,因而致人受傷或死亡,依法應負刑事責任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汽車駕駛人,在快車道依規定駕車行駛,因行人或慢車不依規定,擅自進入快車道,而致人受傷或死亡,依法應負刑事責任者,減輕其刑。
2.        刑法第185-3: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
    零點零五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
    駛。
三、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心得評論】
    近年來,接連發生多起酒駕肇事的致死案件,行政院指蘇貞長也說過酒駕致人於死,等同故意殺人。但酒駕致死的刑度到底要提升到無期徒刑,甚至是死刑才會降低肇事率嗎?一再的把刑度拉高,會不會只會淪為符合大眾要求的工具,破壞了法律存在的意義。這種輿論式的立法完全忽略了這樣的嚴刑峻罰是不是針對能達到預期的效果?

    現在規定酒駕處罰,依照情節輕重給予不痛的處罰符合了最則相當的原則。對於酒駕肇事造成死傷的人,增列死刑或無期徒刑針對會讓他們卻步嗎?會酒駕上路的人,大多都抱著自己可以開上路的心態開車,那又怎麼會想到後面的罰則呢。法律的道德的最後一道防線,修再多法,有心人士還是可以鑽漏洞,能夠自發性的遵守喝酒不開車,開車不喝酒應該才是最重要的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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