姓名:陳姿文
班級:政一B
學號:07114234
【標題】簽署政治協議須國會雙審議、公投 蘇嘉全:國家主權掌握在人民手中
【出處】https://www.storm.mg/article/1343416?srcid=73746f726d2e6d675f6e756c6c_1559531199
【時間】5/31
【內文】
立法院院會今(31)日三讀通過《兩岸人民關係條例》部分條文修正案,明定政府若欲與中國簽署政治協議,須經國會雙審議並交由人民公投等高門檻。對此,立法院長蘇嘉全晚間表示,「國家主權不得談判,未來掌握在人民手中。」
蘇嘉全在臉書表示,台灣的主權屬於全體國民,訂定如此嚴格的法條限制政府權力,就是因為珍貴的國家主權與民主體制不能夠被拿來交易,盼今天的立法能夠保護這塊土地上生長的後世子孫,免於承受國家主權遭到出賣的恐懼。
蘇嘉全也羅列修法重點,包括我國政府若要與對岸中國進行簽署政治協議,須由行政院在協商開始90日前,向立法院提出協議締結計畫及憲政或重大政治衝擊影響評估報告。締結計畫經全體立委4分之3出席、出席立委4分之3同意後,才能開啟協商。
此外,蘇嘉全表示,在增訂條文也規定,立法院會審查協議草案,經全體立委4分之3出席、出席立委4分之3同意後,由中選會辦理全國性公投,有效同意票超過投票權人總額的半數者,協議草案才可通過。
【相關憲法條文】
第53條:行政院為國家最高行政機關。
第57條:行政院依左列規定,對立法院負責:
一 行政院有向立法院提出施政方針及施政報告之責。立法委員在開會時
,有向行政院院長及行政院各部會首長質詢之權。
二 立法院對於行政院之重要政策不贊同時,得以決議移請行政院變更之
。行政院對於立法院之決議,得經總統之核可,移請立法院覆議。覆
議時,如經出席立法委員三分之二維持原決議,行政院院長應即接受
該決議或辭職。
三 行政院對於立法院決議之法律案、預算案、條約案,如認為有窒礙難
行時,得經總統之核可,於該決議案送達行政院十日內,移請立法院
覆議。覆議時,如經出席立法委員三分之二維持原案,行政院院長應
即接受該決議或辭職。
一 行政院有向立法院提出施政方針及施政報告之責。立法委員在開會時
,有向行政院院長及行政院各部會首長質詢之權。
二 立法院對於行政院之重要政策不贊同時,得以決議移請行政院變更之
。行政院對於立法院之決議,得經總統之核可,移請立法院覆議。覆
議時,如經出席立法委員三分之二維持原決議,行政院院長應即接受
該決議或辭職。
三 行政院對於立法院決議之法律案、預算案、條約案,如認為有窒礙難
行時,得經總統之核可,於該決議案送達行政院十日內,移請立法院
覆議。覆議時,如經出席立法委員三分之二維持原案,行政院院長應
即接受該決議或辭職。
第58條:行政院設行政院會議,由行政院院長、副院長、各部會首長及不管部會之政務委員組織之,以院長為主席。
行政院院長、各部會首長,須將應行提出於立法院之法律案、預算案、戒
嚴案、大赦案、宣戰案、媾和案、條約案及其他重要事項,或涉及各部會
共同關係之事項,提出於行政院會議議決之。
行政院院長、各部會首長,須將應行提出於立法院之法律案、預算案、戒
嚴案、大赦案、宣戰案、媾和案、條約案及其他重要事項,或涉及各部會
共同關係之事項,提出於行政院會議議決之。
第62條:立法院為國家最高立法機關,由人民選舉之立法委員組織之,代表人民行使立法權。
第63條:立法院有議決法律案、預算案、戒嚴案、大赦案、宣戰案、媾和案、條約案及國家其他重要事項之權。
第66條:立法院設院長、副院長各一人,由立法委員互選之。
第67條:立法院得設各種委員會。
各種委員會得邀請政府人員及社會上有關係人員到會備詢。
各種委員會得邀請政府人員及社會上有關係人員到會備詢。
第71條:立法院開會時,關係院院長及各部會首長得列席陳述意見。
第76條:立法院之組織,以法律定之。
【相關法律條文】
公民投票法 第1條:
依據憲法主權在民之原則,為確保國民直接民權之行使,特制定本法。本
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律之規定。
公民投票涉及原住民族權利者,不得違反原住民族基本法之規定。
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律之規定。
公民投票涉及原住民族權利者,不得違反原住民族基本法之規定。
公民投票法 第2條:
本法所稱公民投票,包括全國性及地方性公民投票。
全國性公民投票,依憲法規定外,其他適用事項如下:
一、法律之複決。
二、立法原則之創制。
三、重大政策之創制或複決。
地方性公民投票適用事項如下:
一、地方自治條例之複決。
二、地方自治條例立法原則之創制。
三、地方自治事項重大政策之創制或複決。
預算、租稅、薪俸及人事事項不得作為公民投票之提案。
全國性公民投票,依憲法規定外,其他適用事項如下:
一、法律之複決。
二、立法原則之創制。
三、重大政策之創制或複決。
地方性公民投票適用事項如下:
一、地方自治條例之複決。
二、地方自治條例立法原則之創制。
三、地方自治事項重大政策之創制或複決。
預算、租稅、薪俸及人事事項不得作為公民投票之提案。
【心得評論】
我認為立院這次三讀通過的部分條文修正案將更完整的表達主權在民,也降低了黑箱的可能性,台灣與中國間的政治協議,本就該由人民來決定而不是執政的政府,因為不同黨派的執政者將有不同的立場且不能完整的代表人民的想法,另外修正案中也包括行政院須在開始協商前90天向立院提出協議締結計畫及憲政或重大政治衝擊影響評估報告,唯有經過完整的評估才能把錯誤降到最低。ㄓ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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