姓名:張琨智
班級:政治一B
學號:07114216
【標題】【立院三讀】監察法修正 未來彈劾案一律記名投票表決
發稿時間: 2019/05/31
【出處】https://www.upmedia.mg/news_info.php?SerialNo=64458
【內文】
立法院會31日三讀通過《監察法》部分條文修正案,未來彈劾案一律採記名投票表決,且彈劾案在審查後,不論彈劾是否通過,都要對外公布。
監察院現行對彈劾案表決投票採「原則無記名、必要例外時記名」,且彈劾成立才能對外公開內容,因此存在監委利用不記名投票規避責任的風險。
時力立委徐永明在提案說明中指出,鑑於《監察法》制定於民國37年,早與時代脫節,在廢除監察院前先行修改數項規範,以讓仍運作中的監院得以較妥適行使職權,包含細緻化彈劾程序與迴避規範、彈劾案改採用記名投票等,因此提出「監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根據該修正案條文,「彈劾案經提案委員外的監委9人以上審查及決定成立後,監察院應即向懲戒機關提出。彈劾案的審查會,應以記名投票表決,以投票委員過半數同意成立決定。」
此外,針對調文中相關保密規範,明訂「監察院人員對於彈劾案,在未經審查決定確定前,不得對外宣洩。監察院於彈劾案審查決定確定後,應公佈之。」
而審查決定確定後,若監察院應公布的彈劾案涉及國防、外交或其他法律規定應秘密的案件,該修正案也明訂「應隱去其應秘密之資訊。」
【相關憲法條文】
憲法第 90條:「監察院為國家最高監察機關,行使同意、彈劾、糾舉及審計權。」
憲法第 97條:「監察院經各該委員會之審查及決議,得提出糾正案,移送行政院及其有關部會,促其注意改善。
監察院對於中央及地方公務人員,認為有失職或違法情事,得提出糾舉案
或彈劾案,如涉及刑事,應移送法院辦理。」
憲法第98條:「監察院對於中央及地方公務人員之彈劾案,須經監察委員一人以上之提議,九人以上之審查及決定,始得提出。」
【心得評論】
雖然很多聲音認為監察院該廢除,但上課就有提到,監察院的職權本來就不只是彈劾、糾舉、糾正,更重要的是在這些之前的調查權,它有獨立行使的必要。投票改成記名也能讓監察委員們真正得負起責任,彰顯監察院存在的價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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