班級:政四A
學號:04114156
【標題】死囚謝志宏關押19年裁准再審 當庭獲釋
發稿時間:2019-03-15 00:49
出處:聯合新聞網 https://udn.com/news/story/11315/3698324
【內文】
男子謝志宏被控涉嫌十九年前的台南歸仁雙屍命案,一、二審共九次被判死刑,八年前定讞;多年來他與人權團體一再喊冤,台南高分院重啟調查,發現當年警方隱匿謝所寫的行蹤稿等新事證,主動聲請再審。台南高分院認為新事證足以動搖原判決基礎,昨天裁准再審,並停止刑罰執行。
謝志宏昨天當庭獲釋,開心牽著母親的手,並與平反大隊成員緊緊相擁;眾人高呼「謝志宏無罪」,謝則說「自由真好!」十九年後重返社會就好像進去轉一圈出來,當作是人生成長的旅程。謝隨即與母親返家,重享天倫之樂。謝志宏平反大隊則對檢方聲請、院方裁准再審表達敬意。
台南高分院表示,檢察官提出謝志宏所寫的行蹤稿、鑑定人藍錦龍出具的犯罪現場重建鑑定報告、謝所提關於刀具血溝的網站查詢資料,和院方依他聲請向法醫研究所函詢的資料,均屬新證據。
合議庭綜合判斷,原確定判決認定謝警詢的不利自白、和共同正犯郭俊偉不利陳述真實性有疑。另,凶刀無血溝設計,會影響插入人體後拔出的力道,當初鑑定報告根據被害人其中十一刀被刺得很深而推斷凶手恐非一人,並非全無疑義,因此合議庭認為,謝有應受無罪判決或輕於原判決所認罪名的可能性,因此裁准再審,並停止刑罰執行。
台南歸仁二○○○年六月廿四日凌晨發生陳姓女子遭性侵、刺殺四十八刀致死案,路過目擊的張姓老農也遭狠殺五刀滅口。警方查出郭俊偉行凶,郭又咬出謝志宏是共犯。
謝於警詢時曾自白,後來否認涉案,官司纏訟十一年,最高法院二○一一年五月判處郭、謝死刑、褫奪公權終身確定,目前郭仍關押中。
謝志宏多年來一再喊冤,人權團體也協助四處奔走,監委調查後於去年七月函請法務部轉檢察總長提起非常上訴與再審,台灣冤獄平反協會也赴最高檢察署要求提起非常上訴。經台南高分檢重啟調查發現,當年警方隱匿謝志宏所寫的行蹤稿,和「目睹郭俊偉行凶過程,但未參與」的供述等證據,去年九月聲請再審,台南高分院昨天裁准。
【相關法律條文】
憲法
第 8 條
人民身體之自由應予保障。除現行犯之逮捕由法律另定外,非經司法或警
察機關依法定程序,不得逮捕拘禁。非由法院依法定程序,不得審問處罰
。非依法定程序之逮捕、拘禁、審問、處罰,得拒絕之。
人民因犯罪嫌疑被逮捕拘禁時,其逮捕拘禁機關應將逮捕拘禁原因,以書
面告知本人及其本人指定之親友,並至遲於二十四小時內移送該管法院審
問。本人或他人亦得聲請該管法院,於二十四小時內向逮捕之機關提審。
法院對於前項聲請,不得拒絕,並不得先令逮捕拘禁之機關查覆。逮捕拘
禁之機關,對於法院之提審,不得拒絕或遲延。
人民遭受任何機關非法逮捕拘禁時,其本人或他人得向法院聲請追究,法
院不得拒絕,並應於二十四小時內向逮捕拘禁之機關追究,依法處理。
刑法
第 33 條
主刑之種類如下:
一、死刑。
二、無期徒刑。
三、有期徒刑:二月以上十五年以下。但遇有加減時,得減至二月未滿,
或加至二十年。
四、拘役:一日以上,六十日未滿。但遇有加重時,得加至一百二十日。
五、罰金:新臺幣一千元以上,以百元計算之。
第 271 條
殺人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預備犯第一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心得評論】
近年來,我們看到許多的冤案獲得伸張,包含:鄭性澤、徐自強等。這些人在獄中耗盡了青春,總算在許多人權團體的積極奔走下,得以重見光明。
觀察台灣的冤案可以發現,往往是源自於警方輕率的偵查,其中,大部分都是以不正當的方式像是刑求之類的,來獲取這些人的"自白",更糟糕的是,國家機器以這些自白,而非科學的方式,在缺乏證據的狀況下,來剝奪一個人生命,也顯示出我國司法急需要改革,才能避免類似的事再次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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