班級:政一B
學號:07114229
【標題】民粹式修法 攔得住酒駕?
【發稿時間】2019-06-01 00:01
【出處】https://udn.com/news/story/7339/3846391?from=udn_ch2cate6643sub7339_pulldownmenu
【內文】
【出處】https://udn.com/news/story/7339/3846391?from=udn_ch2cate6643sub7339_pulldownmenu
【內文】
立法院昨天通過了刑罰極為嚴厲的刑法修訂條文,未來再犯酒駕者若肇禍致人於死,最高可處無期徒刑。從刑罰的嚴峻程度看,一般預料,應該對當前社會上的酒駕風氣,有相當程度嚇阻。但我認為,實際防制效用如何,還言之過早。
酒駕之所以再犯,通常牽涉到兩種狀況。一種是喝酒了的人,心存僥倖,認為他不會那麼倒楣,一下就被抓。另一種是喝酒後無法克制自己行為,病態性的硬要騎車或開車。
嚴峻刑罰,對這些心存僥倖的,應會產生某種程度的嚇阻效用,但不是絕對。而對那些病態性的酒駕者,光是提高刑罰,也只是在肇禍造成人命死傷的結果之後,透過重刑,給社會的指責聲浪,一個交代。對於已經失去的人命,頂多只是遲來的小正義。
撇開昨天立法院通過的嚴厲法條,我們現有處罰酒駕再犯的舊規定,法定刑罰不算很輕。但因為法院在審判時,對於酒駕再犯,甚至於三犯,而未肇禍的行為,都只是象徵性加重一個月或兩個月的有期徒刑而已,再加上這些徒刑都在六個月內,可以易科罰金,繳錢了事,對再犯行為的嚇阻力道有限。
法院之所以會如此寬待酒駕再犯或三犯者,主要是他們接地氣。接了我們社會上只重視有沒有肇禍致人死傷的這個後階段結果的地氣,而忽略了喝酒的人坐上駕駛座開車的前階段行為。
也就是說,立法院昨天會通過更嚴厲的刑罰,主要是回應民眾對酒駕肇禍造成重大死傷的怒氣。但我們大家應理解,任何防制酒駕的作為,絕對不能只著眼於肇禍致人死傷的這個後面階段,而應從酒駕的最前面階段著手:讓喝了酒的人,不能啟動機車,不能坐上車子的駕駛座。
因為,喝了酒的人只要一坐上駕駛座,啟動了車子,危害人命的風險就已經開始。沒肇禍傷人,只能算其他人好運。可是,我們社會上所有人的生命,不能總是仰賴命運之神眷顧酒駕者,而是應該交在執法者的手上,比較實際。
很遺憾的,我們立法委員昨天修法,對於現行酒駕標準和處罰並未調整,看不到任何進一步防制酒駕前階段行為的辦法。我認為,立法委員最應該修訂的,是查處酒駕的標準,並加重單純酒駕行為的認定及處罰。
特別是,對於酒駕再犯而未肇禍的處罰,必須加重至應予入監坐牢的程度,即使是七、八個月的短期刑也行,讓這些再犯者和他們的家人,都能長記性,知道害怕,不敢在以後喝酒時,再隨性坐上駕駛座。
最好,我們援引外國一些作法,對於任何停止狀態下的汽機車,只要有喝了酒的人坐在駕駛座上,就視同酒駕查處,這才有辦法從最前端,先期防制酒駕發生,消除後階段肇禍的風險。
【相關憲法條文】
第 62 條 立法院為國家最高立法機關,由人民選舉之立法委員組織之,代表人民行
使立法權。
第 63 條 立法院有議決法律案、預算案、戒嚴案、大赦案、宣戰案、媾和案、條約
案及國家其他重要事項之權。
酒駕之所以再犯,通常牽涉到兩種狀況。一種是喝酒了的人,心存僥倖,認為他不會那麼倒楣,一下就被抓。另一種是喝酒後無法克制自己行為,病態性的硬要騎車或開車。
嚴峻刑罰,對這些心存僥倖的,應會產生某種程度的嚇阻效用,但不是絕對。而對那些病態性的酒駕者,光是提高刑罰,也只是在肇禍造成人命死傷的結果之後,透過重刑,給社會的指責聲浪,一個交代。對於已經失去的人命,頂多只是遲來的小正義。
撇開昨天立法院通過的嚴厲法條,我們現有處罰酒駕再犯的舊規定,法定刑罰不算很輕。但因為法院在審判時,對於酒駕再犯,甚至於三犯,而未肇禍的行為,都只是象徵性加重一個月或兩個月的有期徒刑而已,再加上這些徒刑都在六個月內,可以易科罰金,繳錢了事,對再犯行為的嚇阻力道有限。
法院之所以會如此寬待酒駕再犯或三犯者,主要是他們接地氣。接了我們社會上只重視有沒有肇禍致人死傷的這個後階段結果的地氣,而忽略了喝酒的人坐上駕駛座開車的前階段行為。
也就是說,立法院昨天會通過更嚴厲的刑罰,主要是回應民眾對酒駕肇禍造成重大死傷的怒氣。但我們大家應理解,任何防制酒駕的作為,絕對不能只著眼於肇禍致人死傷的這個後面階段,而應從酒駕的最前面階段著手:讓喝了酒的人,不能啟動機車,不能坐上車子的駕駛座。
因為,喝了酒的人只要一坐上駕駛座,啟動了車子,危害人命的風險就已經開始。沒肇禍傷人,只能算其他人好運。可是,我們社會上所有人的生命,不能總是仰賴命運之神眷顧酒駕者,而是應該交在執法者的手上,比較實際。
很遺憾的,我們立法委員昨天修法,對於現行酒駕標準和處罰並未調整,看不到任何進一步防制酒駕前階段行為的辦法。我認為,立法委員最應該修訂的,是查處酒駕的標準,並加重單純酒駕行為的認定及處罰。
特別是,對於酒駕再犯而未肇禍的處罰,必須加重至應予入監坐牢的程度,即使是七、八個月的短期刑也行,讓這些再犯者和他們的家人,都能長記性,知道害怕,不敢在以後喝酒時,再隨性坐上駕駛座。
最好,我們援引外國一些作法,對於任何停止狀態下的汽機車,只要有喝了酒的人坐在駕駛座上,就視同酒駕查處,這才有辦法從最前端,先期防制酒駕發生,消除後階段肇禍的風險。
【相關憲法條文】
第 62 條 立法院為國家最高立法機關,由人民選舉之立法委員組織之,代表人民行
使立法權。
第 63 條 立法院有議決法律案、預算案、戒嚴案、大赦案、宣戰案、媾和案、條約
案及國家其他重要事項之權。
第 77 條 司法院為國家最高司法機關,掌理民事、刑事、行政訴訟之審判及公務員
之懲戒。
【相關法律條文】
《刑法》
第 十一 章 公共危險罪之懲戒。
【相關法律條文】
《刑法》
第 185-3 條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二
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
零點零五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
駛。
【心得評論】
媒體常常渲染酒駕應修法重罰,網路上也不斷有酒駕唯一死刑的言論出現,但當我們民粹式的修了法,真的能有效阻止酒駕的再犯率嗎?喝了酒的人只要一坐上駕駛座,啟動了車子,危害人命的風險就已經開始。立法委員最應該修訂的,是查處酒駕的標準,並加重單純酒駕行為的認定及處罰, 從最開頭阻止風險的發生。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二
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
零點零五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
駛。
【心得評論】
媒體常常渲染酒駕應修法重罰,網路上也不斷有酒駕唯一死刑的言論出現,但當我們民粹式的修了法,真的能有效阻止酒駕的再犯率嗎?喝了酒的人只要一坐上駕駛座,啟動了車子,危害人命的風險就已經開始。立法委員最應該修訂的,是查處酒駕的標準,並加重單純酒駕行為的認定及處罰, 從最開頭阻止風險的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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