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12月6日 星期四

政一B 范承峰(11)

姓名:范承峰
班級:政一B
學號:07114220

【標題】不滿遭納邵族傳統領域 魚池鄉要退出平地原住民鄉
【出處】https://udn.com/news/story/7266/3520416
【發稿時間】2018-12-05 19:37
【內文】

行政院今年6月公告邵族傳統領域,南投縣魚池鄉幾乎全被劃入,引發地方反彈,當地今召開臨時鄉代會決議「退出平地原住民鄉」,以維護多數鄉民權益;邵族則認為,該議題被操作成要占領土地,還因此要拋棄原鄉身分,令人心痛。

魚池鄉代會指出,全鄉人口近16000人,邵族約300多人,鄉內占比不到0.2%,16年前遭「被動」納入平地原住民鄉,今年更在從沒到鄉內開傳統領域劃定說明會的狀況下,莫名其妙將全鄉劃定成邵族傳統領域,一再漠視漢人權益。

其中,原民會6月11日公告邵族傳領範圍幾乎涵蓋整個魚池鄉,鄉內公有地使用且不分大小工程都得經部落「同意」,猶如全鄉漢人得看邵族臉色,也恐阻礙全鄉發展,地方因此嚴重反彈而激烈抗議。

魚池鄉公所和鄉代會雖為此提訴願要求撤銷公告,但原民會8月公布修正摘要,僅同意修正「日後涉及大型開發案才需經邵族部落會議諮詢」,但傳統領域面積並未退讓,令鄉民無法接受。

魚池鄉公所因此向鄉代會提案「退出平地原住民鄉」,今決議通過;魚池公所表示,原民會不尊重地方逕自公告邵族傳領劃設,引發全鄉反彈,也撕裂種族情感,破壞長年和平共處的氛圍,考量地方和諧,釜底抽薪提案退出平地原住民鄉。

而「退出平地原住民鄉」議案將送交縣府原民局、行政院原民會,魚池公所也強調,贊同立法保障少數民族權益,但撕裂族群就不好,盼中央別只考量原民,也要尊重地方,避免原漢對立,盼政院能通過其退出決議,以維護多數鄉民權益。

【相關憲法條文】

§5 中華民國各民族一律平等。
§15 人民之生存權、工作權及財產權,應予保障。


【相關法律條文】
原住民基本法§1   為保障原住民族基本權利,促進原住民族生存發展,建立共存 共榮之族群關係,特制定本法。

原住民基本法§2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原住民族:係指既存於臺灣而為國家管轄內之傳統民族,包括阿美族

、泰雅族、排灣族、布農族、卑南族、魯凱族、鄒族、賽夏族、雅美

族、邵族、噶瑪蘭族、太魯閣族及其他自認為原住民族並經中央原住

民族主管機關報請行政院核定之民族。

二、原住民:係指原住民族之個人。

三、原住民族地區:係指原住民傳統居住,具有原住民族歷史淵源及文化

特色,經中央原住民族主管機關報請行政院核定之地區。

四、部落:係指原住民於原住民族地區一定區域內,依其傳統規範共同生
活結合而成之團體,經中央原住民族主管機關核定者。

五、原住民族土地:係指原住民族傳統領域土地及既有原住民保留地。



【心得評論】

        原住民的相關議題一直以來都是台灣這塊土地最深層的基石,從居住、生存、工作,到文化、環境等等問題的保障。在民國94年時,我國制定了原住民基本法,目的就是為了保障原住民的基本權利,並且與漢人一同在社會和諧相處。政府在制定政策時,若是將利益明顯傾向一邊,那麼勢必引來另一邊的不滿、反抗。當然,原住民的傳統文化固然值得保留,但是也要考慮到當地漢人的權益,應該尊重兩方的意見,才能走往和平相處的道路。
        政府所規劃的原住民傳統領域,代表的就是任何建商、企業將無法在這個區域做開發,因為一但經過人為開發,原住民的歷史很難再找的回來,而從現代社會的角度來看,一個人要生活得很有品質,除了經濟以外,再來就是環境重的要性,如果當地因為被列為原住民傳統領域而不得進行任何的開發作業,當地漢人居民無法享受到現代社會中環境所帶來的生活品質,那就有可能會造成當地漢人的出走潮,對於原生長地沒有信心、看不見未來的發展可能性,甚至是加深原住民與漢人之間的對立,這也是我們所不樂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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