班級:政一B
學號:07114220
【標題】「特定」港澳媒體來台 陸委會將嚴審
【出處】https://news.ltn.com.tw/news/politics/paper/1282577
【發稿時間】2019-04-19
【內文】
針對「香港大公報」等親中港媒來台跟拍特定人士,經國安局調查發現,共六名記者涉嫌利用「港澳居民網路申請臨時停留許可」(網簽)或第三類簽證(持有外國居留證的海外中國人)查證寬鬆,以觀光名義來台。陸委會副主委邱垂正昨表示,將針對任職於「特定港澳媒體」並擔任一定層級職位的人士,強化入境審核機制。
邱垂正強調,政府尊重新聞自由,但絕不姑息任何違法行為。中國大陸人士若持第三類簽證,以觀光名義進入台灣,卻從事與許可目的不符合的活動,內政部移民署將依大陸地區人民來台從事觀光許可辦法相關規定予以註參,列管五年;曾主張武統的中國學者李毅日前被限令離境,即是一例。
第五十四條
行政院設院長、副院長各一人,各部會首長若干人,及不管部會之政務委員若干人。
第五十六條
行政院副院長,各部會首長及不管部會之政務委員,由行政院院長提請總統任命之。
【相關憲法增修條文】
第二條第四項
總統為決定國家安全有關大政方針,得設國家安全會議及所屬國家安全局,其組織以法律定之。
第十一條
自由地區與大陸地區間人民權利義務關係及其他事務之處理,得以法律為特別之規定。
【心得評論】
陸委會表示尊重港澳媒體的新聞自由,但若是假借「觀光」之名義來台從事不被許可的活動,那麼將會提高入境審查機制,拒絕此種混水蒙騙的手法及行為。在〈大陸地區人民進入台灣地區許可辦法〉第三條明文規定大陸人來台所能從事的活動,大概分成四種:一、社會交流 二、專業交流 三、商務活動交流 四、醫療服務交流。上述都是被許可的,因此若是超出範圍,即屬於違法,將會被限制出入境。在同上述法條第十二條有提到:「大陸地區人民申請進入臺灣地區,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不予許可;已許可者,得撤銷或廢止其許可,並註銷其入出境許可證」,例如像是現擔任大陸地區黨務、軍事、行政或具政治性機關(構)、團體之職務或為成員、涉有內亂罪、外患罪重大嫌疑、持用偽造、變造、無效或經撤銷之文書、相片申請、現(曾)於依本辦法規定申請時,為虛偽之陳述或隱瞞重要事實等。而此新聞所報導港澳媒體若屬於「假借觀光」之名義申請來台,就符合上述的虛偽之陳述之意,將不予許入台。
而近日武統學者李毅遭強制出境事件則適用於〈大陸地區人民來台從事觀光活動許可辦法〉,李毅因過去曾多次發表武統的相關言論,顯有事實足以認為有危害國家安定之虞,且是受促統會的邀請來台進行公開演講,因此移民署與陸委會考量審查之下,決定加以強制出境並限制入境,不但保護了台灣人民不受其政治言說影響,更有穩固國家內部政治情勢,避免製造意識型態的紛爭的力量。而從此篇報導中可以得知,首先是由總統所領導的國安會國安局調查、蒐集並得到相關情報,再回報給審核有無違法的對應機關,行政院內政部移民署、大陸委員會作處理。由此可見,層層運作的政府組織機關,各司其職,堅守岡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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