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5月15日 星期三

政一B 蔡忻芫(2-12)

【標題】
「以核養綠」公投過關 立法院廢2025非核家園條款


【出處】
ETtoday新聞雲
https://www.ettoday.net/news/20190507/1438565.htm?from=fb_et_news&fbclid=IwAR3Elo56ZLWKJ7pcoy493eh7qsagdkrEX3gErI5NZisDlfHK2bJepbX3S6o

【發佈時間】
2019-05-05 9:55

【內文】
記者徐政璿/台北報導
立法院會7日三讀修正通過《電業法》第95條條文,配合去年底「以核養綠」公投案過關,刪除「核能發電設備應於中華民國114年以前,全部停止運轉」的條文,僅保留「政府應訂定計畫,積極推動低放射性廢棄物最終處置相關作業,以處理蘭嶼地區現所貯放之低放射性廢棄物,相關推動計畫應依據低放射性廢棄物最終處置設施場址設置條例訂定。」
2018年11月24日進行的10項公投案投票,「以核養綠」公投內容要求有關核能發電設備應於114年以前全部停止運轉之規定,並於107年12月2日失其效力,此案獲得589萬5560張同意票,通過門檻。

立法院會今天三讀修正通過《電業法》第95條條文,刪除第1項「核能發電設備應於114年以前,全部停止運轉」條文,僅保留「政府應訂定計畫,積極推動低放射性廢棄物最終處置相關作業,以處理蘭嶼地區現所貯放之低放射性廢棄物,相關推動計畫應依據低放射性廢棄物最終處置設施場址設置條例訂定。」

「2025非核家園」是總統蔡英文競選時的重要政見。去年11月24日「以核養綠」公投過關。4月27日廢核遊行在台北、高雄兩地舉行,正在總統初選的總統蔡英文也出席台北場廢核遊行。

【相關憲法條文】
第14條:人民有集會及結社之自由。
第17條:人民有選舉、罷免、創制及複決之權。
第22條:凡人民之其他自由及權利,不妨害社會秩序公共利益者,均受憲法之保障。
第57條:行政院對於立法院決議之法律案、預算案、條約案,如認為有窒礙難行時,得經總統之核可,於該決議案送達行政院十日內,移請立法院覆議。覆議時,如經出席立法委員三分之二維持原案,行政院院長應即接受該決議或辭職。
第62條:立法院為國家最高立法機關,由人民選舉之立法委員組織之,代表人民行使立法權。
第72條:立法院法律案通過後,移送總統及行政院,總統應於收到後十日內公布之,但總統得依照本憲法第五十七條之規定辦理 。

【相關法律條文】
《電業法》
第95條:核能發電設備應於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以前,全部停止運轉。政府應訂定計畫,積極推動低放射性廢棄物最終處置相關作業,以處理蘭嶼地區現所貯放之低放射性廢棄物,相關推動計畫應依據低放射性廢棄物最終處置設施場址設置條例訂定。
法源資訊編:
本條文第 1  項規定:「核能發電設備應於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以前,全部停止運轉。」,依據民國 107  年 12 月 4  日經濟部經能字第 10704607090  號公告,已依公民投票法第 30 條第 1 項第 1  款規定於中央選舉委員會 107  年 11 月 30 日公告之日算至第 3  日(即107 年 12 月 2  日)起失其效力。

【心得評論】
台灣3座核電廠都緊鄰活動斷層。核一廠離山腳斷層僅有7公里;核二廠離山腳斷層只有5公里,且位於山腳斷層的孕震帶正上方;核三廠離恆春斷層僅約1公里,廠址下方就是馬尼拉海溝的孕震帶。
根據台電與美國核管會的規定:「核電廠選址8公里內不能有長度超過300公尺的活動斷層」,核一二三顯然都不符合這個規定。早期蓋核電廠時,未發現廠址附近有活動斷層,才會核發建照與執照。而現在已經證實有活動斷層,以核養綠公投提案方表示要在既有核電廠區增設到20個核電機組,光是地質條件上,就已是不可能的空談。
綜合上述,核一二三幾乎沒有延役的條件,重啟核四更曠日廢時,任何呼喊2025年後要使用10%或20%核能口號,恐怕都是不切實際的,縱使「以核養綠」公投通過也不可能做到。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