姓名:黃于珊
班級:政一B
學號:07114215
【標題】共諜案輕判不再! 刑法外患罪章修正三讀通過
2019-05-07 11:46
【內文】
〔記者謝君臨/台北報導〕立法院院會今三讀通過「刑法部分條文修正案」,將中國、香港、澳門、境外敵對勢力或其派遣之人等,納入現行外患罪規範當中,以避免共諜罪輕判事件再次發生;此外,針對未獲授權與包括中國在內的他國約定者,如危害國家安全,可處無期徒刑或7年以上徒刑。本次修法是自刑法制定以來,84年後首次修正。
提案人民進黨立委王定宇表示,藉由在刑法115條之1明訂中國、港澳、境外敵對勢力均適用外患罪章,是有效將共諜納入的方法,比用「敵人」定義更簡單、清楚,這是數十年來難得的一步,將共諜列人外患罪章,等同「敵國」;因此,原來審查會通過逐條增列「敵人」,另在第10條增列「敵人」定義,已不需要。
另,王定宇強調,現行「兩岸人民關係條例」規定,非經政府授權,不得與中國以任何形式協商簽署協議,罰則僅為20萬到200萬元,情節嚴重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50萬元以下罰金,這樣的罰則被喻為是「紙老虎」,因此在刑法113條中,增加損害國家安全者,處無期徒刑或7年以上徒刑。
刑法外患罪三讀通過條文,第113條明定,「應經政府授權之事項,未獲授權,私與外國政府或其派遣之人為約定,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足以生損害於中華民國者,處無期徒刑或7年以上有期徒刑。」
另增訂第115條之1,條文明定「本章之罪,亦適用於地域或對象為大陸地區、香港、澳門、境外敵對勢力或其派遣之人,行為人違反各條規定者,依各該條規定處斷之」。
【相關條文】
《憲法》
第 62 條
立法院為國家最高立法機關,由人民選舉之立法委員組織之,代表人民行
使立法權。
第 63 條
立法院有議決法律案、預算案、戒嚴案、大赦案、宣戰案、媾和案、條約
案及國家其他重要事項之權。
《兩岸人民關係條例》
《刑法》
【心得】
根據憲法第62及63條,立法院有立法之權力。
中國對我國侵入的動作越來越大,又有鑑於韓國瑜上次去香港未經同意進入中聯辦,立法院做出這次的修法。尚未修法前我一直對外患罪從有疑慮,條文中使用「外國」來代表其他國家,台灣在國際上是否為一個國家暫且不談,但憲法上中華民國的領土包含大陸、港澳地區,所以當有人企圖與中國合作達到統一的時候是否應算他外患罪?台灣目前最主要的威脅來自於中國,若不能使用外患罪的罪名將對我國產生威脅的人繩之以法,那外患罪就沒有任何意義了。
這次的修法解決了以上問題,另外我認為這次修法還有另一種意義,台灣和中國的關係錯綜複雜,剪不斷理還亂,雖然我們尚未宣布所謂「獨立」,但在法律上已經開始進行切割,將其納為外國的範疇,這是一個很不錯的進步。我們都知道中國與台灣在這麼多年下來已經有很多的不一樣,大部分的人也不會想著要統一中國,但我們的憲法仍未做出修正,一時半會要完全分離不太可能,漸進式的做法是我們能採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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