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5月16日 星期四

政一B江薇如(2-12)

姓名:江薇如
班級:政一B
學號:07114224

【標題】
禁重大犯罪者轉任律師 蔡清祥:修法落實懲戒及淘汰制度
【出處】
https://news.ltn.com.tw/news/politics/breakingnews/2790877
【內文】
〔記者謝君臨/台北報導〕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今排審「律師法修正草案」;列席報告並備詢的法務部長蔡清祥表示,本次修法重點有四,包括杜絕重大犯罪者轉任律師、改革律師核發證書制度,對不適任律師落實律師懲戒及淘汰制度等;司法院副秘書長葉麗霞則說,對於修法司法院抱持「樂觀其成」的態度。
立院司委會今排審律師法修正草案,包括行政院版本在內共有13個版本,本日會議僅進行報告、詢答及條文宣讀,將擇期再進行逐條審查。

蔡清祥表示,為建立完善律師制度,強化律師職業倫理以淘汰不適任律師,實現律師執業自由化及地方公會單一會籍化,法務部積極推動律師法修法工作,草案修正後,政院版的全案條文由53條增加至146條。

蔡指出,本次修法的重點有四,包括「杜絕重大犯罪者轉任律師的管道與律師核發證書制度的改革」、「落實司改國是會議決議」、「修正律師入會制度及增訂執業的新形態」,以及「全國律師聯合會組織的改制」。

蔡說,為杜絕重大犯罪者(如貪瀆司法官)轉任律師的管道,草案於不得發給律師證書的要件中,已刪除「經律師懲戒委員會除名」的要件。涉犯特別重大犯罪(如貪污、行賄等),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請領律師證書者,法務部得停止證書審查;已執業的律師,律師懲戒委員會則得命其停止執行職務。

對於已轉任律師的重大犯罪者,蔡清祥也說,法務部仍得於修法施行後2年內廢止其證書。至於落實司法改革國是會議決議部分,蔡表示,對不適任的律師應落實律師懲戒及淘汰制度。

對於律師法的修正,葉麗霞說,司法院抱持「樂觀其成」的態度,強調律師為在野法曹,負有維護人權及實現社會正義的使命,律師制度健全與否,不僅攸關司法良窳,更與國家民主法治的維護息息相關。本次修法為因應實務需要,並配合司法改革國是會議的決議,適時檢討修正。
【相關法律條文】
律師法第 1 條:律師以保障人權、實現社會正義及促進民主法治為使命。
律師應基於前項使命,本於自律自治之精神,誠實執行職務,維護社會秩
序及改善法律制度
律師法第 3 條:
中華民國人民經律師考試及格並經訓練合格者,得充律師。
有左列資格之一者,前項考試以檢覈行之:
一、曾任法官、檢察官。
二、曾任公設辯護人六年以上者。
三、曾在公立或經立案之私立大學、獨立學院法律學系畢業,而在公立或
    經立案之私立大學、獨立學院法律學系或法律研究所專任教授二年、
    副教授三年,講授主要法律科目三年以上者。
四、曾在公立或經立案之私立大學、獨立學院法律學系畢業或經軍法官考
    試及格,而任相當於薦任職軍法官六年以上者。
前項第一款、第二款及第四款者免予訓練。
律師法第 4 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充律師:
一、曾受一年有期徒刑以上刑之裁判確定,並依其罪名足認其已喪失執行
    律師之信譽,經律師懲戒委員會懲戒除名。但受緩刑之宣告,緩刑期
    滿而未經撤銷或因過失犯罪者,不在此限。
二、其他曾受本法所定除名處分。
三、曾任公務人員而受撤職處分,其停止任用期間尚未屆滿,或現任公務
    人員而受休職、停職處分,其休職、停職期間尚未屆滿。
四、經教學醫院證明有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勝任律師職務。
五、受破產之宣告,尚未復權。
六、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
有前項第一、二款情事,其已充律師者,撤銷其律師資格。
有第一項第三、四、五、六款情事,其已充任律師者,停止其執行職務。
憲法第 18 條:人民有應考試服公職之權。
憲法第 63 條:立法院有議決法律案、預算案、戒嚴案、大赦案、宣戰案、媾和案、條約案及國家其他重要事項之權。
憲法第 72 條:立法院法律案通過後,移送總統及行政院,總統應於收到後十日內公布之,但總統得依照本憲法第五十七條之規定辦理 。
憲法第 54 條:行政院設院長、副院長各一人,各部會首長若干人,及不管部會之政務委員若干人。
憲法第 58 條:行政院設行政院會議,由行政院院長、副院長、各部會首長及不管部會之政務委員組織之,以院長為主席。
行政院院長、各部會首長,須將應行提出於立法院之法律案、預算案、戒
嚴案、大赦案、宣戰案、媾和案、條約案及其他重要事項,或涉及各部會
共同關係之事項,提出於行政院會議議決之。

【心得與評論】
自法官法修法與對於檢察官彈劾及評鑑等多項改革後,律師法也提出修法草案以改善司法風氣。
本次修法重點有四,包括杜絕重大犯罪者轉任律師、改革律師核發證書制度,對不適任律師落實律師懲戒及淘汰制度。這些規定相較於以往更為嚴苛,似乎有些把司法界的審檢辯三方皆當成神了,為何有些公職人員在因犯錯而失去職務後,卻可回歸原本或同性質工作,而司法人員卻必須面臨失業或將考國考時的努力都白費了。我贊成若要鞏固民主繼續向前必須進行重大司法改革,但同時也必須以相當的處理方式來對待其他同樣擔任重大責任的公職人員,這樣才不會使他人有所有錯都是司法的錯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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