姓名:陳姿文
班級:政一B
學號:07114234
【標題】立院三讀通過:「虐童致死」最重可處無期徒刑
【出處】https://www.thenewslens.com/article/118718
【時間】5/10
【內文】
近年兒虐事件頻傳,朝野立委推動修法,立法院院會今(10)日三讀修正通過《刑法》部分條文,規定凌虐18歲以下兒童或少年致死,可處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也明定「凌虐」定義等。
現行《刑法》第286條規定,「對於未滿16歲之人,施以凌虐或以他法足以妨害其身心之健全或發育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若是意圖營利,可處5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300萬元以下罰金。
這次修法,時代力量黨團、國民黨立法院黨團總召江啟臣、民進黨立委鍾佳濱等人提案,要把保護對象的年齡提高到未滿18歲之人;多位提案立委也想在《刑法》第286條增訂虐童致死或致重傷的刑度;無黨籍立委趙正宇則提出凌虐定義的修法版本,也認為虐童刑度應加重。
立法院長蘇嘉全9日主持朝野協商,朝野立委與官員對於保護對象年齡從16歲提高到18歲、凌虐定義等達成共識,但就虐童致死是否判死刑等沒有共識。由於刑度部分未達共識,蘇嘉全說,這部分保留,請各黨團整理出一個版本後,在10日的院會處理。
院會今天上午11時左右開始處理虐童相關修法,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召委、民進黨立委周春米表示,民進黨在《刑法》第286條條文修正的重要方向包括,被害對象年齡從16歲提高到18歲、明確凌虐定義等;當初立法時,沒有對加重結果犯做處罰,因此這次修法要讓其更完善,包括增訂凌虐兒童致死或致重傷的刑度,這比現行傷害致死或重傷害致死更高。
不過,江啟臣認為,凌虐兒少所產生的傷害,絕對不是只有身體的傷害,還有心理影響;對於凌虐兒童致死,應處死刑、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要嚴懲虐童惡行。
朝野對於凌虐兒童致死應不應該處以死刑、虐童致死者是否不得假釋等問題沒有共識,朝野立委經過多次表決,決定凌虐兒童致死最高處以無期徒刑,「虐童致死者不得假釋」則沒有通過,維持現行條文規定。
今天三讀修正通過的《刑法》第286條(虐童)條文為:
「對於未滿18歲之人,施以凌虐或以他法足以妨害其身心之健全或發育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5年以上12年以下有期徒刑。」
「若是意圖營利,可處5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300萬元以下罰金。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12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
另外在《刑法》第10條中,增訂凌虐定義,條文為:
「稱凌虐者,謂以強暴、脅迫或其他違反人道之方法,對他人施以凌辱虐待行為。」
法界人士指出,保護對象從原本未滿16歲,擴大到未滿18歲,與《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保護對象一致,也可與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接軌。
法界人士舉例,成年人在一段期間不給兒童吃飯,有一餐沒一餐,導致兒童消瘦,最終死亡;成年人辯稱,沒有餓死兒童的故意,主觀上無法預期兒童會死亡,而且少吃一餐不會怎樣。
以往這樣的犯罪態樣,通常以本刑2年以下的「過失致死」論罪,再以《兒少法》加重其刑。未來待《刑法》第286條(虐童)修正條文施行後,將可以「虐童致死罪」論罪,為本刑10年以上,最重為無期徒刑,當然判刑刑度結果,是由審理案件的法官依個案情形去審酌。
法界人士指出,過去《刑法》第286條(虐童)條文為,「對於未滿16歲之人,施以凌虐或以他法足以妨害其身心之健全或發育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並沒有加重結果犯的規定。
因此,於實務上若遇有兒童死亡的案件,因《刑法》第277條傷害致死的刑度(可處無期徒刑或7年以上有期徒刑),明顯較《刑法》第286條(虐童)為高,會以「傷害致死」論罪。但在這次修法後,除了凌虐行為有立法定義,也在個案判斷標準上,補足適用的法律空間,依照不同的虐童犯罪態樣,依法論罪。
【相關憲法條文】
第62條:立法院為國家最高立法機關,由人民選舉之立法委員組織之,代表人民行使立法權。
第66條:立法院設院長、副院長各一人,由立法委員互選之。
第71條:立法院開會時,關係院院長及各部會首長得列席陳述意見。
第76條:立法院之組織,以法律定之。
【心得評論】
虐童案近日頻傳,有的是被幼兒園、托嬰中心老師,有的甚至是被自己親生父母,整件事最無辜的莫過於小孩了;既然選擇生下來了為什麼不給予最好的照顧,怎麼可以這麼殘忍的對待自己辛苦生下來的小孩,另一方面,幼兒園或托嬰中心老師明明是有專業的,卻做出違背自己職業道德的事情,也讓許多新手父母不敢相信保母等職業了。立委近日提高刑罰也把保護對象年齡從16調至18歲,為的是要保障更多未成年孩童的安全和把這種類似的事情發生的機率降至最低,讓大眾知道虐童是需要付出更高的代價,像是無期徒刑。但目前尚無共識的是是否要處以死刑,雖然虐童致死的確很不應該,但是否需要道死刑,還有待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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