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5月6日 星期一

政延A 劉威億 (2-10)

政延A 劉威億 (2-10)

姓名:劉威億
學號:03114173
班級:政延A

標題:立委擬修法弱化考試委員職權 考試院長痛批違憲不惜請辭負責
出處:https://news.ltn.com.tw/news/politics/breakingnews/2777041

內容:
〔記者劉力仁/台北報導〕立法院司法法制委員會初審通過「考試院組織法」修正草案,擬將現行19名考試委員降為3名,任期6年改成4年,並將考試委員的決策權變更為研究及建議權,考試院長伍錦霖今天親自召開記者會,痛批此舉有嚴重違憲疑慮,他誓言捍衛文官體制及人民權益,並負起完全政治責任,不惜請辭負責。

對立委修法動作,考試院副院長李逸洋表示,考試院不提出考試院版修正案,但將針對立院修法條文提出相對應對案,包括憲法賦予考試院憲定執掌,決策權主體在考試委員,立委擬修改為研究及建議權,並不合宜。考選業務專業及繁雜,考委改為3人,恐無法負荷相關事務;考訓用合一,立委把培訓業務刪除,損及整體考試權完整性。

考試委員蔡良文表示,憲法第88條規定考試委員依法獨立行使職權,考試委員行使職權的範圍,以憲定職掌事項為範疇。國人對於國家考試、文官體制有高度信賴性,即使政黨輪替不改對考試院的信賴度,貿然修改體制,並不適宜。

伍錦霖強調,立法院為國家最高立法機關,考試院尊重立法權。但憲法第87條明定考試院就職掌事項,得向立法院提出法律案的提案,自行憲迄今逾70年,皆由所屬部會研提草案函陳考試院,經考試院會決議後,函請立法院審議。該運作模式不僅屬憲政設計,且係考試院憲定職掌的國家文官重要典章制度,須經由合議制運作,廣納多元意見。

立法院對考試院組織法修正內容,是否符合憲法對五權體制的設計,及影響考試院有效合宜的運作,所涉者已非單純修法問題,考試院將以嚴謹、務實、負責的態度,研議提出符合憲法規範的適切意見。

各憲定機關,應本五權分治、平等相維、互相尊重的原則及精神,行使憲定職掌。考試院將全力捍衛憲定職掌及運作。如果最後立法院強行通過有違憲疑慮的法律,破壞文官體制,損及人民權益,他將負完全責任。

相關憲法:
第 62 條
立法院為國家最高立法機關,由人民選舉之立法委員組織之,代表人民行使立法權。
第 63 條
立法院有議決法律案、預算案、戒嚴案、大赦案、宣戰案、媾和案、條約案及國家其他重要事項之權。
第 83 條
考試院為國家最高考試機關,掌理考試、任用、銓敘、考績、級俸、陞遷、保障、褒獎、撫卹、退休、養老等事項。
第 85 條
公務人員之選拔,應實行公開競爭之考試制度,並應按省區分別規定名額,分區舉行考試。非經考試及格者,不得任用 。
第 86 條
左列資格,應經考試院依法考選銓定之:
一  公務人員任用資格。
二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執業資格。
第 87 條
考試院關於所掌事項,得向立法院提出法律案。
第 88 條
考試委員須超出黨派以外,依據法律獨立行使職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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