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10月4日 星期四

政一B陳儀(2)


姓名:陳儀
班級:政一B
學號:07114231
【標題】鐵棍狠虐!邱小妹「斷骨穿肉」亡 主嫌母:眼睛差看不清編輯 陳頡 報導2018/10/03 21:51
【內文】
新北市莊姓男子去年替入獄女友照顧4歲女兒邱小妹,僅因孩子不吃飯就持鐵棍反覆虐打,連女童右腿骨折外露都不送醫,最後還和母親一起把她丟包醫院,害死無辜小生命,一審分別遭判死刑和無期徒刑。全案上訴高院,今(3日)首開庭,莊母否認見死不救,辯稱有看到邱小妹斷骨,但兒子不願意送醫,她也不知道這麼嚴重。一審判決指出,邱小妹的母親去年因毒品案入獄服刑,遂把女兒託付給25歲的莊姓男友照顧;沒想到,莊男僅因孩子不聽話,便多次持鐵棍反覆虐打,將女童打到右腿開放性骨折、全身多處瘀傷;更可惡的是,莊男和莊母見邱小妹遍體鱗傷,因擔心虐童惡行曝光,拒絕將其送醫救治,導致被害人傷重不治。新北地院審理時,莊男坦承虐童遭判處死刑;莊母則辯稱,自己知道邱小妹受傷,然而她一眼看不到,所以沒看清楚,但她多次勸兒子帶孩子就醫,無奈對方要她不要管,否認見死不救。雖莊母否認犯行,但法官認定,她明知死者受傷,不僅未將其送醫還阻攔社工訪視,任由死者傷勢惡化,顯有縱然造成他人死亡,亦不違背其本意之不確定故意,因此判處無期徒刑。全案上訴二審,高等法院今日首度開庭進行準備程序,莊母面對媒體鏡頭不發一語,全程都戴著口罩躲在家人身後。據悉,莊母在庭訊時喊冤,自己雖然有看到斷骨,但她眼睛不好,「不知道這麼嚴重」,而且也有勸兒子送醫;至於拒絕社工訪視原因,她則稱是擔心兒子被關,為人父母者不希望孩子在她面前被抓。聽完莊母的辯詞,邱小妹家屬非常憤怒,認為她的說法根本是避重就輕,竟然只擔心兒子被抓,卻放任孩子傷勢惡化,害死一條無辜小生命,簡直是人神共憤,希望凶手得到應有懲罰。女童祖父難過地說,大人都受不了被虐打的痛苦,何況是小孩子,現在看到別人家的妹妹,都會情不自禁想起孫女。
【相關憲法條文】
第十五條 人民之生存權、工作權及財產權,應予保障。
【相關法律條文】
《世界人權宣言》
第一條:人皆生而自由;在尊嚴及權利上均各平等。人各賦有理性良知,誠應和睦相處,情同手足。
第三條:人人有權享有生命、自由與人身安全。
第五條:任何人不容加以酷刑,或施以殘忍不人道或侮慢之待遇或處罰。
第二十五之二條:母親及兒童應受特別照顧及協助。所有兒童,無論婚生或非婚生,均應享受同等社會保護。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
第三條: 父母或監護人對兒童及少年應負保護、教養之責任。對於主管機關、目的
事業主管機關或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團體依本法所為之各項措施,應配
合及協助之。
第四條:政府及公私立機構、團體應協助兒童及少年之父母、監護人或其他實際照顧兒童及少年之人,維護兒童及少年健康,促進其身心健全發展,對於需要保護、救助、輔導、治療、早期療育、身心障礙重建及其他特殊協助之兒童及少年,應提供所需服務及措施。
第四十九條:任何人對於兒童及少年不得有下列行為:
1.遺棄。
2.身心虐待。
3.利用兒童及少年從事有害健康等危害性活動或欺騙之行為。
4.利用身心障礙或特殊形體兒童及少年供人參觀。
5.利用兒童及少年行乞。
6.剝奪或妨礙兒童及少年接受國民教育之機會。
7.強迫兒童及少年婚嫁。
8.拐騙、綁架、買賣、質押兒童及少年。
9.強迫、引誘、容留或媒介兒童及少年為猥褻行為或性交。
10.供應兒童及少年刀械、槍砲、彈藥或其他危險物品。
11.利用兒童及少年拍攝或錄製暴力、血腥、色情、猥褻或其他有害兒童及少年身心健康之出版品、圖畫、錄影節目帶、影片、光碟、磁
片、電子訊號、遊戲軟體、網際網路內容或其他物品。
12.迫使或誘使兒童及少年處於對其生命、身體易發生立即危險或傷害之環境。
13.帶領或誘使兒童及少年進入有礙其身心健康之場所。
14.強迫、引誘、容留或媒介兒童及少年為自殺行為。
15.其他對兒童及少年或利用兒童及少年犯罪或為不正當之行為。
【心得評論】
最近社會虐童案頻頻傳出,受害者的父親或許自己是認為要教導孩子好好吃飯,認爲自己是管教孩子,但打罵並不等於管教,或許只是自己想宣洩情緒的出口,美其名「管教」而已,是不是在大人的眼裡,因為孩子的年幼無知,就用威脅、暴力、打罵的手段讓孩子害怕,就僅僅是因為他們為我們好,那如果大人不聽取道理時,我們是否也能用同樣的手段呢?但大家往往覺得父母怎麼能和孩子相提並論呢?這其實只是一個觀念問題,如果我們把孩子視為一個獨立的個體,就應該尊重他,不該使用暴力的方式,也要努力學習自己要如何教養孩子,依照每個孩子嘗試使用不同的方式,找出最有效也最適合孩子的,適時的修正,再也不是俗話說「不打不成器」,到底要到那一天、還要死傷多少個無辜孩子後,大家才要重新正視它的正當性及有效性呢?!


2018年10月3日 星期三

政一B 顏郡婷(2)

姓名:顏郡婷
班級:政一B
學號:07114222


【標題】遭繼母虐打全身傷 男童泣:媽媽對我能像對狗一樣就好了-社會新聞-新浪新聞中心發稿時間:NOWnews今日新聞 (2018-10-02 22:37)
出處:https://news.sina.com.tw/article/20181002/28369702.html


【內文】
又傳虐童事件!新北市林口區一名 9 歲吳姓男童疑因課業不佳,遭繼母長期虐打,甚至還曾因吃飯太慢被罰不准吃飯,只能喝水充飢,男童父親上( 9 )月 28 日發現兒子全身傷痕累累地躲在衣櫃邊哭泣,才驚覺事態嚴重,立刻帶男童就醫並報警處理。

綜合媒體報導,吳姓男童的父親今( 2 )日帶著男童和男童祖父在新北市議員陳明義陪同下召開記者會,吳父表示,今( 2018 )年 4 月他和 39 歲林姓女子再婚,之後曾聽聞孩子被繼母不當管教,妻子也向他抱怨過孩子難教,但他僅向妻子強調體罰不能過當,兒子雖曾向他哭訴,但因身上沒有明顯外傷,他便沒當一回事。

吳父表示,近日朋友、安親班老師告知他孩子的行為舉止變得有些奇怪,提醒他多注意兒子。 28 日晚間,兒子又因背書背不好,遭繼母拿竹條痛打、掌摑,被打得鼻血流滿臉,他聽見孩子哭聲衝進房查看,發現孩子全身是傷地躲在衣櫃邊哭泣,當下立刻拍照存證,翌日就帶著兒子到醫院驗傷並到轄區警局提告。

男童指控,父親再婚後,繼母幾乎每天都因讀書、吃飯問題用手或竹條打他,還曾經因為吃飯太慢,被繼母罰整天不准吃飯,只能喝水充飢,雖然曾跟爸爸求救,但因沒有傷痕不了了之。今年中秋節時,男童曾向爺爺求救,表示很痛苦想離家出走,更說「如果媽媽對我能像對狗一樣就好了,因為她很疼狗」,令人心酸。

新北市社會局已介入此案,目前男童仍和父親同住,社工將持續關注後續情況,若父親無法提供良好環境或照護,不排除介入安置男童。至於繼母,從男童的傷勢看來,繼母已涉嫌違反兒少法,近日將通知她來了解狀況。

【相關法律條文】

《憲法》
第二十二條:凡人民之其他自由及權利,不妨害社會秩序公共利益者,均受憲法之保障。

《世界人權宣言》
第一條:人皆生而自由;在尊嚴及權利上均各平等。人各賦有理性良知,誠應和睦相處,情同手足。
第三條:人人有權享有生命、自由與人身安全。
第五條:任何人不容加以酷刑,或施以殘忍不人道或侮慢之待遇或處罰。
第二十五之二條:母親及兒童應受特別照顧及協助。所有兒童,無論婚生或非婚生,均應享受同等社會保護。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
第四條:政府及公私立機構、團體應協助兒童及少年之父母、監護人或其他實際照顧兒童及少年之人,維護兒童及少年健康,促進其身心健全發展,對於需要保護、救助、輔導、治療、早期療育、身心障礙重建及其他特殊協助之兒童及少年,應提供所需服務及措施。

第四十九條:任何人對於兒童及少年不得有下列行為:
1.遺棄。
2.身心虐待。 
3.利用兒童及少年從事有害健康等危害性活動或欺騙之行為。 
4.利用身心障礙或特殊形體兒童及少年供人參觀。 
5.利用兒童及少年行乞。 
6.剝奪或妨礙兒童及少年接受國民教育之機會。
7.強迫兒童及少年婚嫁。 
8.拐騙、綁架、買賣、質押兒童及少年。 
9.強迫、引誘、容留或媒介兒童及少年為猥褻行為或性交。 
10.供應兒童及少年刀械、槍砲、彈藥或其他危險物品。 
11.利用兒童及少年拍攝或錄製暴力、血腥、色情、猥褻或其他有害兒童及少年身心健康之出版品、圖畫、錄影節目帶、影片、光碟、磁 片、電子訊號、遊戲軟體、網際網路內容或其他物品。 
12.迫使或誘使兒童及少年處於對其生命、身體易發生立即危險或傷害之環境。 
13.帶領或誘使兒童及少年進入有礙其身心健康之場所。 
14.強迫、引誘、容留或媒介兒童及少年為自殺行為。 
15.其他對兒童及少年或利用兒童及少年犯罪或為不正當之行為。

第五十六條:兒童及少年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非立即給予保護、安置或為其他處置,其生命、身體或自由有立即之危險或有危險之虞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予緊急保護、安置或為其他必要之處置:
1.兒童及少年未受適當之養育或照顧。
2.兒童及少年有立即接受診治之必要,而未就醫。 
3.兒童及少年遭遺棄、身心虐待、買賣、質押,被強迫或引誘從事不正當之行為或工作。 
4.兒童及少年遭受其他迫害,非立即安置難以有效保護。 疑有前項各款情事之一,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基於兒童及少年最佳利益,經多元評估後加強必要之緊急保護、安置或為其他必要之處置。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為前項緊急保護、安置或為其他必要之處置時,得請求檢察官或當地警察機關協助之。 第一項兒童及少年之安置,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辦理家庭寄養、交付適當之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或其他安置機構教養之。





【心得評論】
又是一起令人心碎的虐童案件!

在台灣,有多少父母打著「管教孩子」的名義,對孩子有著過當的管教呢?

新聞中提及,繼母會因為男童在課業或是吃飯的問題上,對他進行過當的懲罰,舉凡摑掌、竹條鞭打,甚至是不給飯吃!對一名9歲孩子來說,何能承受這樣的對待?

男童並不是沒有求救!他多次向父親透露繼母的不當管教,但父親卻置之不理。在身體上已受到了繼母給予的第一重打擊,心理上卻再次受到父親給予的第二重打擊,讓小小年紀的他說出:「如果媽媽對我能像對狗一樣就好了,因為她很疼狗。」這樣辛酸的話。

儘管已經制定了許多相關法令,但政府,抑或是社福單位,甚至是你和我,只要不主動對受虐的孩子伸出援手並且給予關懷,法令終究只是白紙上的幾行黑字,並沒有效帶領他們走出地獄。

我想,政府、社福單位,還有身邊的你和我,我們在這一方面必須著重在對受虐家庭的關懷,確實地做到「主動」給予幫助。而要預防家暴再次的發生,並不單單只是政府的責任,這是需要大家一同幫助的。

法律,已是我們最好的武器;現在,我們所能做的,便是將此武器發揮到最大功用,保護國家未來的希望。

2018年10月2日 星期二

政一B 鄭晟莛(1)


姓名:鄭晟莛
班級:政一B
學號:0711425

【標題】戀情曝光!小情侶雙亡
出處:自由時報擷取自印度日報
出稿時間:2018-09-30 23:58
【內文】

印度阿里格爾(Aligarh)一名少年到女友家約會時,卻被女方家人捉住,活活將他打死,而事後12小時內,女友也自殺身亡,但目前警方仍不敢斷定,質疑少女可能也是被家人活活打死。據《印度時報》報導,18歲少女索妮(Kumari Soni)和17歲的男友古馬(Tomidul Kumar)皆為同校同年級的學生,27日古馬到索妮家中相約讀書時,卻意外被索妮的家人發現,將他毆打致死,而事後不到12小時,索尼疑似承受不起失去男友的悲痛,選擇自殺身亡。古馬的父親表示,當時他接到對方家人的電話,得知古馬在他們家,沒想到趕過去卻發現古馬臉上全都是血,送往醫院急救後仍不治,令他相當悲痛,不懂為何對方要這樣殺害他的兒子。警方表示,目前已將索妮的家人逮捕,並把兩具屍體送驗,等待初步的報告。儘管索妮的家人都聲稱少女是自殺而死,但警方仍未輕易採信,質疑少女可能也是被家人活活打死。

【相關憲法條文】
第15條 人民之生存權利、工作權及財產權,應予以保障。
第22條 凡人民之其他自由及權利,不妨害社會秩序公共利益者,均受憲法之保障
。
【相關刑法條文】
第二二章殺人罪 第271條 殺人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前項之未遂犯罪之。預備犯第一項之罪者,處兩年以下有期徒刑。

【心得評論】
印度向來以對女性的不平等與對人命的輕視而聞名於世,仔細查詢這宗案件的相關資訊及思考後,我覺得這件案件有兩點疑點。
第一點:女方家屬究竟是蓄意殺害還是過失致死?
第二點:後來死亡的少女索妮(Kumari Soni)究竟是自殺身亡還是蓄意殺害?

首先先來解說第一點,經過後來的查詢後,我在YAHOO!新聞上同一則標題之新聞報導中找到更多資訊,在印度日報上清楚說明,該少年死亡是因為女方家屬圍毆後,蓄意從高樓摔下,而後才導致送醫傷重不治。鑒於人之常識,從高樓摔下極其容易導致死亡,即使只有一層樓(3公尺)也有高機率造成死亡事件,再加上印度素來輕視人命之慣例,因此我認為女方家屬應是屬於蓄意殺害之行列。
第二點:我認為可能屬於「名譽殺人」之事件。
名譽殺人具體定義為: 男性/女性被一個或以上家族、部族、社群男性、女性成員以維護家族名聲、清理門戶等理由殺害,這類事件往往發生在封建制度的地區。而通常「名譽殺人」的兇手主要是死者的男性家庭成員,大都跟受害者有較近的血緣關係,多數為幾個人。受害者幾乎都是女性,被殺害的原因主要是「失貞」和「不檢點」,常見的情況有被強姦,被懷疑通姦,打扮時髦舉止輕浮,拒絕被指定的婚姻,想要離婚等。
而本文中印度少女符合名譽殺人中的失貞一原因,該少女因為在家屬警告後,依然與少年來往。被發現後導致少年死亡與自己的死亡,雖然不排除少女因少年死去的背痛而自殺身亡,但在印度地區也不排除名譽殺人之可能。

最後我認為現在整個世界正處於一種過渡期,全世界的國家幾乎都在往西方國家的價值觀念靠齊。這在一些原有價值觀念根深蒂固之國家時常造成令人悲痛之傷亡事件發生,因為在古代的做法就是處死以告家族天靈或者神明。但是我依然深信這個世界最後會變得更加美好,雖然我們不會完完全全的複製西方價值觀,但也終究會吸收其中良善之處,將舊有陋習改正,讓整個社會的男女都擁有更好的生存環境,不再像傳統般歧視女性,也不再有悲傷的事情發生。並不是單純的將法條改正、宣導或是加入某些國際公約,而是整個社會全體人民發自內心的意願!

2018年10月1日 星期一

社二A 劉恩圻 (1)

姓名:劉恩圻
班級:社二A
學號:06116102
【標題】收支能連動 健保不易倒
【內文】由於大環境的改變、景氣翻轉,台灣陸續傳出關店消息,除了已經熄燈的Brown Sugar餐廳、宣布年底將畫下句點的六福皇宮飯店,其他如名飯店等關門的消息,現在連健保政策都湊上一腳,出現破產的消息。雖然健保自實施以來,屢屢被傳言即將破產,但這次數字令人怵目驚心。從去(106)年健保成本及收入首度超過總額,已達到負98億元,今(107)年還剩下三個多月,已經預估缺口可能達到負257億元。
健保從開辦以來,對於政府來說,應該是「既愛又怕」的政策,愛的是高度的民眾政策滿意度,怕的是保險費始終無法「收好收滿」,破產陰霾窮追不捨。由於健保一年規模已逼近七千億,影響國家財務層面深遠,如果不能有效處理財務缺口問題,可能會「成也健保,敗也健保」。
事實上,政府也知道健保政策的雙面刃,自開辦以來,持續投入健保財務相關議題的改革,包括投入二代健保的深入研究,甚至是今年三代健保研究計畫的啟動。而關於財務節制的機制,除了各種醫療給付的調整、補充保費的收取、全民健康保險會在總額費用協定及分配、費率審議等制度把關外,藥價的檢討也一直是健保署努力的方向,例如從今年10月起取消維骨力的健保給付,預估能為健保一年省下1億2000萬元的支出。惟健保署推動的各種財務控制措施,以支出控管為主,不論是針對醫療機構的支付審查、醫師的診療行為、病患的藥費或是分級醫療行為等,但財務包含支出面與收入面,兩者之間需要維持動態的平衡,才是讓健保永續。
尤其隨著醫療科技的進步、人口的高齡化,醫療支出的上漲幾乎為不可逆的趨勢,但保險費收入未能相對增加,以控制支出作為健保財務的手段,可能事倍功半。而台灣的健保政策屢屢被世界各國視為標竿學習的對象,又歷經多次的重大改革,制度設計已臻周延,但仍待更完整的制度執行力。其中與健保財務永續最直接相關的制度原則是「保險費率應依二代健保財務收支連動精神,建立以科學數據為基礎的審議機制」。
所謂的「收支連動」,簡單的說,就像一個家庭的經濟管理方式,收入與支出之間應該維持動態平衡的原則,賺多少錢,可以花多少錢,以及要花多少錢,要看能賺多少錢。因此,健保收支連動目的是希望保險費收入與醫療支出之間維持動態的平衡,換言之,當民眾對醫療給付的需求增加、醫生使用更有效率的治療技術時,相對應要負擔較多的保險費。惟此一「收支連動」的家庭財務管理概念,因為政府對於健保「既愛又怕」的情結,在原則落實時,易受到人治、非制度面因素的影響。例如健保署長上任後表示其抱持的健保改革信念,就是以「不調漲保費為終極目標」;或是希望醫界節流拚凍漲。
隨著教育普及與資訊流通,除了建立民眾、醫界對於效率使用醫療資源的觀念與行為外,可以利用這次健保即將破產的「既真又假」新聞,建立「健保永續、人人有責」、「收支連動、健保難倒」的觀念,建立民眾正確的健保知能,健保財務除了支出面外,也包括收入面,當對於醫療資源「用好用滿」的同時,相對地保險費能「收好收滿」,透過收支連動,讓健保永續發展。

【相關憲法條文】
憲法第155條:
國家為謀社會福利,應實施社會保險制度。人民之老弱殘廢,無力生活,
及受非常災害者,國家應予以適當之扶助與救濟。
憲法第157條:
國家為增進民族健康,應普遍推行衛生保健事業及公醫制度。

【相關法律條文】
全民健康保險法

 心得評論:

      相信大多數的民眾-尤其在國外就醫過都有這樣的心聲:好險有健保,否則要花更多的錢。但在不看病,不使用醫療資源時,又會有:爲什麼我要繳那麼多健保費的心聲。
      其實全民健保是立意為善的制度,是台灣很好的社會福利,制度的基本精神是『互助連保』的概念,讓健康的、高所得的、年輕的、有工作的、單身的,來幫助生病的、低所得的、年老的、失業的和多眷口的。主要是要使被保險人就醫無礙,避免因病而貧或因貧而不能就醫,讓大多數的人民能夠以低廉的費用看病,不用因龐大的醫療費用而拖垮家庭經濟,進而增進健康與社會安全。人總是會有待業的可能、會有生病的時候、進而會有年老的時候,因此當有工作時、健康時、年輕時就多負擔保費幫助其他民眾,等狀態改變時反由他人來幫助自己。
      但隨著醫療科技的進步、人口逐漸的高齡化,醫療保險的支出逐漸上漲。如何"節流",杜絕資源浪費以及不當耗用,在有限資源下做出最大的效益,成為政府最重要的課題。

法二D 周逸文(1)

姓名:周逸文
班級:法二D
學號:05141413


【標題】選舉併公投 高市:兩階段分開投不混亂

出處 : https://udn.com/news/story/12491/3396532?from=udn-catebreaknews_ch2

【內文】

年底公投併大選,不同以往選舉的是增加公投,高雄市政府秘書長兼選舉委員會主任委員趙建喬今天表示,採「兩階段」投票不會有投票混亂的情形。

趙建喬上午在市議會答詢民進黨市議員陳明澤時指出,多少件公投案尚未公告,不過高雄市會採兩階段投票方式,分開選舉及公投。

趙建喬說,行使選舉權的公民於投票後再領公投票,至於行使公投的民眾因為不選舉,可以逕行公投。他說,市府有充分準備,大選併公投不會有混亂的情形。

陳明澤指出,除了大選併公投的複雜性會拖長開票時間,已讓有意參與選務的人員為之卻步,他要求市府慎行並取得更寬闊的選務空間,才能免於大選、公投混亂。

陳明澤質疑有參選人廣告看板與學歷登載不符,趙建喬說,一切依法律處理。高雄市民政局長、前選委會主委張乃千表示,如有廣告不實可向選委會提出,最嚴厲會被以當選無效處理。

【相關憲法條文】

憲法第17條 人民有選舉、罷免、創制及複決之權

【相關法律條文】

公民投票法

【心得評論】


               近期有關年底公投選舉的新聞,其探討的層面多類似於「選舉需年滿二十歲,公投則年滿十八歲就可投票所以一定要分開來領投票」抑或是「公投綁大選 5案就要開票到半夜」諸如此類形式或執行上的表象問題,然我自己比較有興趣的部分,是以公投和選舉合併或分開作為自變項,所對於選擇和投票率產生的影響。

       依台灣過去過去公投案經驗,採分開投票,可以降低「公投綁大選」連帶效果,降低政黨或有心人士藉由操弄議題煽動民眾,製造有利自身的局面。以2004年時任總統的陳水扁總統決定依照公民投票法第 17 條發動的「防衛性公投」,將「強化國防」與「對等談判」兩公投綁大選,炒熱總統大選選情,引起國內外高度矚目。然此次公投是否有實質上之意義,或許有待商榷。

       另外公投與選舉分開領、投票,選民可能僅投選舉票,造成公投票減少的影響,也易使公投案通過的機率降低。以過去公投門檻:投票人超過選舉人總數1/2,且有效票超過1/2同意(舊法),2004至2008年間,所發動的6次公投,投票率無一次達到50%,更遑論有效同意票。(詳見附件一)。


現行公民投票法已於2017修改為:
    提案門檻從總統副總統選舉人總數5/1000,調降到1/10000
    連署門檻則從5%降到1.5%
    通過門檻則從選舉人總數1/2降為1/4,且有效同意票超過不同意票
大幅降低公投限制(詳見附件二)



附件一





附件二


政一B 康維珅(1)


姓名:康維珅
班級:政一B
學號:07114250

【標題】
黃士修為以核養綠絕食破90小時 空中對槓陳英鈐「搓公投」

【內文】
以核養綠公投領銜人黃士修拚補件,但遭中選會拒絕後展開絕食行動已超過90小時,他17日透過廣播連線,再度嗆中選會主委陳英鈐想把以核養綠公投案搓掉。待連線結束後,陳英鈐則表示,根據公投法第13條中選會點收連署書後,一是份數不足請領銜人補件,二是份數足就直接送戶政事務所查對,無法走回頭路,更強調案子當然會盡量讓他成,一旦戶所送回後發現連署書真的不足,依法當然讓以核養綠補件。

陳英鈐17日上午接受廣播主持人黃光芹專訪,節目一開始就先連線仍在絕食抗議的黃士修,黃士修表達他這幾日只喝水沒有吃東西,絕食超過90小時,熱心民眾贈與的食物都分送給志工,且重申中選會先是違法訂定收案截止日,後又拒收補件,批評主委陳英鈐、副主委陳朝建避不見面,新聞稿也沒有引用任何法條,就是想要搓掉以核養綠。

黃士修再次嚴厲指控,陳英鈐則先澄清,他強調他與陳朝建,從未說過9月6日跟14日等期限,而是強調如果希望公投綁大選,最好8月底提出來。九月再提,就不敢保證,因為越晚提越來不及,還說黃士修等人並沒有正式詢問中選會截止日期。

陳英鈐指出,根據公投法第13條,中選會點收公投連署書後,一是份數不足請領銜人補件,二是份數足就直接送戶政事務所查對,無法走回頭路,更強調案子當然會盡量讓他成,一旦戶所送回後發現連署書真的不足,依法當然讓以核養綠補件,「如果他案子不成,那變成我們要單獨辦理公投,也不見得是件好事」。

「請珍重你的身體」,陳英鈐隨後以公民身分溫情喊話,他強調黃士修的意見他們都聽到了,但如果要繼續為理念奮鬥,也要保重身體,以後可以繼續溝通,不管意見一不一樣,再次重申黃士修表達政治理念的方法,可堅持中選會不能收,因為收了才是違法。

由於促轉會近日風波,中選會也被質疑是執政黨「打手」,陳英鈐則解釋,這是無妄之災,他跟促轉會完全沒有聯繫,不知道為何有這樣講話,並表示他也沒有與總統蔡英文見面,或和特定政黨討論過這個議題,中選會是獨立機關,對於所有公民投票提案皆依公平、公正、公開的精神辦理,不因提案人不同而有所優惠或歧視,份數夠就沒有第二次收件,這是經過會內討論過,並不是他個人意見。

【相關憲法條文】
第17條:人民有選舉、罷免、創制及複決之權。

【相關法律條文】
公民投票法第13條:主管機關收到連署人名冊後,經審查連署人數不足前條第一項之規定、經
刪除未簽名或蓋章之連署人致連署人數不足或未依前條第三項規定格式提
出者,主管機關應通知提案人之領銜人於三十日內補提,補提後仍不符規
定者或逾期不補提者,該提案應予駁回;合於規定者,應函請戶政機關於
三十日內完成查對。
戶政機關應依據戶籍登記資料查對連署人名冊,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予
刪除:
一、連署人不合第八條第一項規定資格。
二、連署人姓名、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或戶籍地址書寫錯誤或不明。
三、連署人名冊未經連署人簽名或蓋章。
四、連署人連署,有偽造情事。
連署人名冊經查對後,其連署人數合於前條第一項規定者,主管機關應於
十日內為公民投票案成立之公告,該公民投票案並予編號;連署人數不合
規定者,主管機關應通知提案人之領銜人於三十日內補提,補提後仍不足
規定人數或逾期不補提者,主管機關應為公民投票案不成立之公告。
行政程序法  第6條至第10條
行政行為,非有正當理由,不得為差別待遇。       
行政行為,應依下列原則為之:
一、採取之方法應有助於目的之達成。
二、有多種同樣能達成目的之方法時,應選擇對人民權益損害最少者。
三、採取之方法所造成之損害不得與欲達成目的之利益顯失均衡。
行政行為,應以誠實信用之方法為之,並應保護人民正當合理之信賴。       
行政機關就該管行政程序,應於當事人有利及不利之情形,一律注意。       
行政機關行使裁量權,不得逾越法定之裁量範圍,並應符合法規授權之目
的。

【心得評論】
中選會拒收聯署書的說法是在送件違反法律程序,而以核養綠聯署方則回應依據法律消極原則,公民投票法、公民投票法施行細則、行政程序法都沒有規定只能點收一次,故理當接受再送件。行政程序法第6條至第10條是憲法最小侵害性原則之體現,行政機關行使裁量權,不得逾越法定之裁量範圍,因此核養綠聯署方認為中選會應積極促成這次公投。核養綠聯署方表示欲促使此次公投和年底大選一起施行是為了避免核四燃料棒賣出和花費巨資購入風力發電機組。而個人猜測中選會若有意阻止此次公投成案則是基於人力資源的過度損耗,以節省行政成本。
不論原因為何,個人認為民主的價值都是相對重要的,我並不特別支持以核養綠,然而我希望的是這個議題可以被民眾討論最終自主決定結果,這即是憲法保障的參政權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