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10月4日 星期四

政一B陳儀(2)


姓名:陳儀
班級:政一B
學號:07114231
【標題】鐵棍狠虐!邱小妹「斷骨穿肉」亡 主嫌母:眼睛差看不清編輯 陳頡 報導2018/10/03 21:51
文】
新北市莊姓男子去年替入獄女友照顧4歲女兒邱小妹,僅因孩子不吃飯就持鐵棍反覆虐打,連女童右腿骨折外露都不送醫,最後還和母親一起把她丟包醫院,害死無辜小生命,一審分別遭判死刑和無期徒刑。全案上訴高院,今(3)首開庭,莊母否認見死不救,辯稱有看到邱小妹斷骨,但兒子不願意送醫,她也不知道這麼嚴重。一審判決指出,邱小妹的母親去年因毒品案入獄服刑,遂把女兒託付給25歲的莊姓男友照顧;沒想到,莊男僅因孩子不聽話,便多次持鐵棍反覆虐打,將女童打到右腿開放性骨折、全身多處瘀傷;更可惡的是,莊男和莊母見邱小妹遍體鱗傷,因擔心虐童惡行曝光,拒絕將其送醫救治,導致被害人傷重不治。新北地院審理時,莊男坦承虐童遭判處死刑;莊母則辯稱,自己知道邱小妹受傷,然而她一眼看不到,所以沒看清楚,但她多次勸兒子帶孩子就醫,無奈對方要她不要管,否認見死不救。雖莊母否認犯行,但法官認定,她明知死者受傷,不僅未將其送醫還阻攔社工訪視,任由死者傷勢惡化,顯有縱然造成他人死亡,亦不違背其本意之不確定故意,因此判處無期徒刑。全案上訴二審,高等法院今日首度開庭進行準備程序,莊母面對媒體鏡頭不發一語,全程都戴著口罩躲在家人身後。據悉,莊母在庭訊時喊冤,自己雖然有看到斷骨,但她眼睛不好,「不知道這麼嚴重」,而且也有勸兒子送醫;至於拒絕社工訪視原因,她則稱是擔心兒子被關,為人父母者不希望孩子在她面前被抓。聽完莊母的辯詞,邱小妹家屬非常憤怒,認為她的說法根本是避重就輕,竟然只擔心兒子被抓,卻放任孩子傷勢惡化,害死一條無辜小生命,簡直是人神共憤,希望凶手得到應有懲罰。女童祖父難過地說,大人都受不了被虐打的痛苦,何況是小孩子,現在看到別人家的妹妹,都會情不自禁想起孫女。
【相關憲法條文】
第十五條 人民之生存權、工作權及財權,應予保障。
【相關法律條文】
《世界人權宣言》
第一條:人皆生而自由;在尊嚴及權利上均各平等。人各賦有理性良知,誠應和睦相處,情同手足。
第三條:人人有權享有生命、自由與人身安全。
第五條:任何人不容加以酷刑,或施以殘忍不人道或侮慢之待遇或處罰。
第二十五之二條:母親及兒童應受特別照顧及協助。所有兒童,無論婚生或非婚生,均應享受同等社會保護。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
第三條: 父母或監護人對兒童及少年應負保護、教養之責任。對於主管機關、目的
事業主管機關或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團體依本法所為之各項措施,應配
合及協助之。
第四條:政府及公私立機構、團體應協助兒童及少年之父母、監護人或其他實際照顧兒童及少年之人,維護兒童及少年健康,促進其身心健全發展,對於需要保護、救助、輔導、治療、早期療育、身心障礙重建及其他特殊協助之兒童及少年,應提供所需服務及措施。
第四十九條:任何人對於兒童及少年不得有下列行為:
1.遺棄。
2.身心虐待。
3.利用兒童及少年從事有害健康等危害性活動或欺騙之行為。
4.利用身心障礙或特殊形體兒童及少年供人參觀。
5.利用兒童及少年行乞。
6.剝奪或妨礙兒童及少年接受國民教育之機會。
7.強迫兒童及少年婚嫁。
8.拐騙、綁架、買賣、質押兒童及少年。
9.強迫、引誘、容留或媒介兒童及少年為猥褻行為或性交。
10.供應兒童及少年刀械、槍砲、彈藥或其他危險物品。
11.利用兒童及少年拍攝或錄製暴力、血腥、色情、猥褻或其他有害兒童及少年身心健康之出版品、圖畫、錄影節目帶、影片、光碟、磁
片、電子訊號、遊戲軟體、網際網路容或其他物品。
12.迫使或誘使兒童及少年處於對其生命、身體易發生立即危險或傷害之環境。
13.帶領或誘使兒童及少年進入有礙其身心健康之場所。
14.強迫、引誘、容留或媒介兒童及少年為自殺行為。
15.其他對兒童及少年或利用兒童及少年犯罪或為不正當之行為。
心得評論
最近社會虐童案頻頻傳出,受害者的父親或許自己是認為要教導孩子好好吃飯,認爲自己是管教孩子,但打罵並不等於管教,或許只是自己想宣洩情緒的出口,美其名「管教」而已,是不是在大人的眼裡,因為孩子的年幼無知,就用威脅、暴力、打罵的手段讓孩子害怕,就僅僅是因為他們為我們好,那如果大人不聽取道理時,我們是否也能用同樣的手段呢?但大家往往覺得父母怎麼能和孩子相提並論呢?這其實只是一個觀念問題,如果我們把孩子視為一個獨立的個體,就應該尊重他,不該使用暴力的方式,也要努力學習自己要如何教養孩子,依照每個孩子嘗試使用不同的方式,找出最有效也最適合孩子的,適時的修正,再也不是俗話說「不打不成器」,到底要到那一天、還要死傷多少個無辜孩子後,大家才要重新正視它的正當性及有效性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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