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10月1日 星期一

政一B 康維珅(1)


姓名:康維珅
班級:政一B
學號:07114250

【標題】
黃士修為以核養綠絕食破90小時 空中對槓陳英鈐「搓公投」

【內文】
以核養綠公投領銜人黃士修拚補件,但遭中選會拒絕後展開絕食行動已超過90小時,他17日透過廣播連線,再度嗆中選會主委陳英鈐想把以核養綠公投案搓掉。待連線結束後,陳英鈐則表示,根據公投法第13條中選會點收連署書後,一是份數不足請領銜人補件,二是份數足就直接送戶政事務所查對,無法走回頭路,更強調案子當然會盡量讓他成,一旦戶所送回後發現連署書真的不足,依法當然讓以核養綠補件。

陳英鈐17日上午接受廣播主持人黃光芹專訪,節目一開始就先連線仍在絕食抗議的黃士修,黃士修表達他這幾日只喝水沒有吃東西,絕食超過90小時,熱心民眾贈與的食物都分送給志工,且重申中選會先是違法訂定收案截止日,後又拒收補件,批評主委陳英鈐、副主委陳朝建避不見面,新聞稿也沒有引用任何法條,就是想要搓掉以核養綠。

黃士修再次嚴厲指控,陳英鈐則先澄清,他強調他與陳朝建,從未說過96日跟14日等期限,而是強調如果希望公投綁大選,最好8月底提出來。九月再提,就不敢保證,因為越晚提越來不及,還說黃士修等人並沒有正式詢問中選會截止日期。

陳英鈐指出,根據公投法第13條,中選會點收公投連署書後,一是份數不足請領銜人補件,二是份數足就直接送戶政事務所查對,無法走回頭路,更強調案子當然會盡量讓他成,一旦戶所送回後發現連署書真的不足,依法當然讓以核養綠補件,「如果他案子不成,那變成我們要單獨辦理公投,也不見得是件好事」。

「請珍重你的身體」,陳英鈐隨後以公民身分溫情喊話,他強調黃士修的意見他們都聽到了,但如果要繼續為理念奮鬥,也要保重身體,以後可以繼續溝通,不管意見一不一樣,再次重申黃士修表達政治理念的方法,可堅持中選會不能收,因為收了才是違法。

由於促轉會近日風波,中選會也被質疑是執政黨「打手」,陳英鈐則解釋,這是無妄之災,他跟促轉會完全沒有聯繫,不知道為何有這樣講話,並表示他也沒有與總統蔡英文見面,或和特定政黨討論過這個議題,中選會是獨立機關,對於所有公民投票提案皆依公平、公正、公開的精神辦理,不因提案人不同而有所優惠或歧視,份數夠就沒有第二次收件,這是經過會內討論過,並不是他個人意見。

【相關憲法條文】
17人民有選舉、罷免、創制及複決之權。

【相關法律條文】
公民投票法第13:主管機關收到連署人名冊後,經審查連署人數不足前條第一項之規定、經
刪除未簽名或蓋章之連署人致連署人數不足或未依前條第三項規定格式提
出者,主管機關應通知提案人之領銜人於三十日內補提,補提後仍不符規
定者或逾期不補提者,該提案應予駁回;合於規定者,應函請戶政機關於
三十日內完成查對。
戶政機關應依據戶籍登記資料查對連署人名冊,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予
刪除:
一、連署人不合第八條第一項規定資格。
二、連署人姓名、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或戶籍地址書寫錯誤或不明。
三、連署人名冊未經連署人簽名或蓋章。
四、連署人連署,有偽造情事。
連署人名冊經查對後,其連署人數合於前條第一項規定者,主管機關應於
十日內為公民投票案成立之公告,該公民投票案並予編號;連署人數不合
規定者,主管機關應通知提案人之領銜人於三十日內補提,補提後仍不足
規定人數或逾期不補提者,主管機關應為公民投票案不成立之公告。
行政程序法  6條至第10
行政行為,非有正當理由,不得為差別待遇。       
行政行為,應依下列原則為之:
一、採取之方法應有助於目的之達成。
二、有多種同樣能達成目的之方法時,應選擇對人民權益損害最少者。
三、採取之方法所造成之損害不得與欲達成目的之利益顯失均衡。
行政行為,應以誠實信用之方法為之,並應保護人民正當合理之信賴。       
行政機關就該管行政程序,應於當事人有利及不利之情形,一律注意。       
行政機關行使裁量權,不得逾越法定之裁量範圍,並應符合法規授權之目
的。

【心得評論】
中選會拒收聯署書的說法是在送件違反法律程序而以核養綠聯署方則回應依據法律消極原則,公民投票法、公民投票法施行細則、行政程序法都沒有規定只能點收一次,故理當接受再送件。行政程序法第6條至第10條是憲法最小侵害性原則之體現,行政機關行使裁量權,不得逾越法定之裁量範圍,因此核養綠聯署方認為中選會應積極促成這次公投。核養綠聯署方表示欲促使此次公投和年底大選一起施行是為了避免核四燃料棒賣出和花費巨資購入風力發電機組。而個人猜測中選會若有意阻止此次公投成案則是基於人力資源的過度損耗,以節省行政成本。
不論原因為何,個人認為民主的價值都是相對重要的,我並不特別支持以核養綠,然而我希望的是這個議題可以被民眾討論最終自主決定結果,這即是憲法保障的參政權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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