班級:政一B
學號:07114251
[標題] 歐洲通過港版「網絡23條」港人二次創作憂踩界
[出處] 基督日報 https://goo.gl/1H4LEA
[內文]
歐洲議會9月12日為「網路版權指令」(Copyright Directive)——第13條(Article 13)進行表決,以438票贊成226票反對通過。香港言論自由將間接受波及。
YouTube等網絡平台監管限制用戶發放的影像
條款13(Article 13)規定YouTube、Facebook、Instagram等網絡平台有責任監管和限制用戶發放的影像、圖片、音樂或文字,如遭侵權平台必須賠償。
這將引發寒蟬效應及鼓勵言論審查,平台為自保以嚴格標準過濾認為「侵權」的資訊,包括二次創作的改圖、音樂歌曲、政治言論等。事實上,發明全球資訊網、被稱為網際網絡之父的柏內茲(Timerners-Lee)及維基百科創辦人之一衛詹美(Jimmy Wales)都表示反對該條例。
宜嘉獎創作者代替懲罰
明光社項目主任李卓乘在該社網站發文表示,條例的通過將影響全球包括香港。
他指,香港政府在2014年提出大眾稱為「網絡23條」的《2014年版權(修訂)條例草案》。「若《版權條例》加入刑事成份,不但版權持有者可以告你,警方也可以主動捉拿一些『侵犯版權』的人。」 對於用二次創作方式以表達對社會不滿的人士易陷入踩紅線之險。可幸草案最終未能通過,政府亦沒有再提出來討論。
不過,對於所謂「人身攻擊」、「仇恨言論」如何界定?會否成為當權者用來打壓言論自由?李卓乘認為諸如說「非法移民更多地犯罪」、「同性戀者更易有性病」的言論就有可能被歸類為「仇恨言論」,但有Facebook和Instagram的員工質疑公司不夠包容而反對。
李卓乘亦指,「條款13」將無可避免影響香港,因著YouTube、Facebook等大平台全是跨國界的,港人在平台上將新聞片段、影片、評論等進行二次創作表達不滿時,香港人同樣受牽連。
李卓乘相信,「知識產權是十分重要,它保障投資者和創作人的付出不會被肆意侵奪;而網絡的興起令維護知識產權的工作變得困難。然而,任何成功的文化產品都會產生大量的次文化和衍生文化。」
因此,他認為關鍵不是「防止」和「懲罰」侵權行為,反而是如何「嘉獎」創作者,而其作品能對社會起到重大影響力。
[相關法規]
<中華民國憲法>
第 11 條 人民有言論、講學、著作及出版之自由。
第 22 條 凡人民之其他自由及權利,不妨害社會秩序公共利益者,均受憲法之保障。
<民法>
第 184 條 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
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致生損害於他人者,負賠償責任。但能證明其行為無過失者,不在此限。
[相關法規]
<中華民國憲法>
第 11 條 人民有言論、講學、著作及出版之自由。
第 22 條 凡人民之其他自由及權利,不妨害社會秩序公共利益者,均受憲法之保障。
<民法>
第 184 條 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
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致生損害於他人者,負賠償責任。但能證明其行為無過失者,不在此限。
<著作權法>
第 84 條 著作權人或製版權人對於侵害其權利者,得請求排除之,有侵
害之虞者,得請求防止之。
第 85 條 侵害著作人格權者,負損害賠償責任。雖非財產上之損害,被
害人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
前項侵害,被害人並得請求表示著作人之姓名或名稱、更正內容或為其
他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
[心得]
言論自由乃為中華民國憲法保障之基本權利之一,然而在行使此項基本權利前,
是否會損及他人權利正是現在應探討的嚴重議題。歐洲議會現在為了保障創作者
的著作權,選擇通過網路版權指令,然而此法令的通過卻有可能會限縮到言論自
由的範圍。現在的社群軟體如此發達,對於一些圖片的再創作是難免的,我認為
只要不要過度抄襲原創,進而發展成社會上所謂的次文化並不是一件壞事。
再者,我認為透過限縮言論自由的方式並不會減少抄襲的次數發生,許多人還是
在暗地裡以網路的方式下載一些原創的圖片或是影片觀看。與其利用法令限制網
路使用者的權力,不如增設更多獎勵機制,提高每個人創作的意願,這不但可以
改善抄襲的惡習,更可以激發所有網路公民的創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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