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10月31日 星期三

政一B 江薇如(6)


姓名:江薇如
學號:07114224
班級:政一B
【標題】「這是白人社區」婦闖黑人鄰居家威脅 撒衛生紙逼搬走
【發稿時間】2018/10/31 
【內文】
現在仍有少數人,對膚色抱有歧視眼光。美國印第安納州一名63歲婦女,最近得知新鄰居有黑人小孩,竟開始寫下歧視性字條侮辱對方,並在對方庭院裡,擺滿白色衛生紙,企圖趕走黑人鄰居,對方不堪其擾後報警,而婦女被捕後仍不認錯道歉。

63歲坎特維爾(Deborah Cantwell)居住於印第安納州一處社區,12日得知新搬來的鄰居彭特(Amy Howell Pundt),竟育有一個15歲的黑人兒子,讓她無法接受與黑人處於同個社區,竟然趁鄰居外出時,在對方家後院鋪滿衛生紙,更留下歧視性的字條。

坎特維爾用打字的方式寫下,「本社區禁止黑人」、「這裡是白人社區」,甚至指有人對黑人有負面經驗,已經造成健康問題,這些字眼讓做母親的彭特不滿,他們努力存錢1年,原本希望在這社區過上快樂生活,沒想到卻有人因膚色不同,而投以歧視的眼光,嚴重影響到她孩子的身心靈。
隨後彭特一家也報警處理,而坎特維爾被依恐嚇罪逮捕,一旦保護令生效,她便不可再接觸彭特一家,而她更表示,自己未使用暴力,因此不會道歉,還稱聲之所以厭惡黑人,是因過去她的親友曾遭黑人痛毆,而報警後卻得到,對方是黑人無法解決的理由,也讓她因此懷恨在心,甚至表示與黑人做鄰居,使她壓力大到血壓攀升。
【相關憲法條文】
憲法第第 5條:中華民國各民族一律平等
憲法第 7條:中華民國人民,無分男女、宗教、種族、階級、黨派,在法律上一律平等
憲法第10條:人民有居住及遷徙之自由。
憲法第 23 條:以上各條列舉之自由權利,除為防止妨礙他人自由、避免緊急危難、維持社會秩序,或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者外,不得以法律限制之

【相關法律條文】
刑法第 344-1條:以強暴、脅迫、恐嚇、侵入住宅、傷害、毀損、監控或其他足以使人心生畏懼之方法取得前條第一項之重利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入出國及移民法第 62 條:任何人不得以國籍、種族、膚色、階級、出生地等因素,對居住於臺灣地區之人民為歧視之行為。 因前項歧視致權利受不法侵害者,除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外,得依其受侵害情況,向主管機關申訴。

【消除一切形式種族歧視國際公約】
1-1:本公約稱:「種族歧視」者,謂基於種族、膚色、世系或原屬國或民
    族本源之任何區別,排斥、限制或優惠,其目的或效果為取消或損害
    政治、經濟、社會、文化或公共生活任何其他方面人權及基本自由在
    平等地位上之承認、享受或行使。
1-4:專為使若干須予必要保護之種族或民族團體或個人獲得充分進展而採
    取之特別措施以期確保此等團體或個人同等享受或行使人權及基本自
    由者,不得視為種族歧視,但此等措施之後果須不致在不同種族團體
    間保持隔別行使之權利,且此等措施不得於所定目的達成後繼續實行
2-卯:締約國應以一切適當方法,包括依情況需要制定法律,禁止並終止任何人、任何團體或任何組織所施行的種族歧視

【心得】
我國於憲法第七條:「中華民國人民,無分男女、宗教、種族、階級、黨派,在法律上一律平等。」及《消除一切形式種族歧視公約》中皆保障不論任何膚色種族……等等之平等權,故我國屬強調人基本權利的國家。
根據本文中所提及之美國黑人被白人歧視,並要求離開文中此位白人所居住的社區,甚至將一些具歧視性字眼的衛生紙灑落在黑人的家中,若在台灣,此為法理不容之事。美國雖在南北戰爭和諸多抗爭性活動後,一直斷地強調白人和黑人同為美國人,想辦法消除早已根深蒂固的歧視思想,不僅黑人備受歧視,華人以及其他非白人的人也常在許多歐美國家被言語攻擊和暴力相對。我認為這與美國憲法及中華民國憲法所規範內容背道而馳。以美國為例,雖然早已明文規定消除種族歧視,但許多代表國家行使公權力之人仍利用國家力量來進行種族間不公平對待,諸如此類的行為似乎可被認定為對自身國家憲法的不尊重。憲法不是一個雕塑美好未來的樣本,而是我們要努力做到的最低標準。如何改善美國的種族歧視問題,我想應該先由國家和公務人員做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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