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10月24日 星期三

政三B 葉怡彤 (5)

【標題】出差北京「被失蹤」 瑞銀、寶盛下令禁止員工再赴中國
2018/10/24 自由時報 http://ec.ltn.com.tw/article/breakingnews/2587194


【內文】
彭博新聞和路透報導,兩大全球財富管理業者瑞銀集團(UBS)和瑞士寶盛銀行(Julius Baer)對部分員工發出勿前往中國的警告禁令,而先前瑞銀在新加坡的一名員工在出差北京時,遭到中國政府以不明原因拘留和限制離境,並要求她與當地官員會面。

消息人士指出,在該起事件爆發後,瑞銀已要求協助客戶管理資產的員工不要前往中國旅行;瑞士寶盛也對旗下客戶關係經理下達勿前往中國的旅行禁令。瑞銀是亞洲最大的財富管理金融機構,去年剛獲得中國私募基金牌照;據「亞洲私人銀行家」雜誌統計,瑞銀管理的亞洲資產達三八三○億美元(約十一.九兆台幣)。

華府戰略暨國際研究中心(CSIS)中國專家甘思德(Scott Kennedy)表示,中國嚴厲打貪並致力去除經濟槓桿,中國政府目前就像雷射光束一樣聚焦在金融業。

北京打擊行動、無故失蹤案件使經常往返中國差旅的金融業經理人焦慮不安,中國籍前國際刑警組織主席孟宏偉本月返中後突遭拘禁、失蹤迄今。瑞銀、瑞士寶盛、摩根大通和花旗集團都婉拒評論。


【相關憲法條文】
第15條:人民之生存權、工作權及財產權,應予保障。
第22條:凡人民之其他自由及權利,不妨害社會秩序公共利益者,均受憲法之保障。
第23條:以上各條列舉之自由權利,除為防止妨礙他人自由、避免緊急危難、維持社會秩序,或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者外,不得以法律限制之。

【世界人權宣言】
第 3 條:生存的權利。我們都有生存的權利,並且可以自由與安全的生活。
第 5 條:沒有折磨。沒有人有任何權利傷害我們或折磨我們。
第 7 條:法律之前,人人平等。法律之前人人平等。法律必須公平對待我們所有的人。
第 8 條:你的人權受到法律的保護。當我們沒有受到公平對待時,我們可以要求法律的協助。
第28 條:自由而公平的世界。好的秩序必須要存在,我們才能夠在自己的國家和全世界各地享受權利及自由。
第30 條:沒有人可以剝奪你的人權。


【心得】
在中國常常會看到這種新聞,如「被失蹤」或者「監禁」等等。
可能對許多人來說,在中國發生這種事情也已經不意外或者不算新聞了,但是這種事情真的合理嗎?根據中華民國憲法,我們生而享有自由權與生存權,不論任何人都不應該侵犯他人的權利,但在中國這種事卻是習以為常,這樣是正確的嗎?
由於有銀行人員在中國遭受以不合理理由的對待與拘留,其他銀行擔心這種情況會讓一些內部的資料與機密外流,因此下令銀行員工禁止前往中國。這也是一項限制人身自由的規定。
雖然目的在於保護自己銀行員工與其銀行的資料,但是以非法的方式侵害人權就是不對的行為,從這件新聞中我們可以去省思,為了保護目的而做的善意的法規,到底是應該算是正確或者不正確呢?或者又該思考,在現在如此提倡人權的社會下,中國卻依然我行我素的執行他們所謂的「正確的事」,這樣又是否符合大眾的期待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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