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10月26日 星期五

政一B 王政和(5)


姓名:王政和
系級:政一B
學號:07114243

【標題】王金平率朝野立委提「宗教基本法」 確立財務自主原則

【內文】
立法院6月三讀《財團法人法》,立法過程中,宗教團體是否應納入管制,強制其財務透明,引發爭論,最後通過條文,並未將宗教團體納管。前立法院長、國民黨立委王金平和藍委黃昭順、馬文君、綠委林岱樺本會期共同提出「宗教基本法」草案,確立宗教法人「財務自主」原則,宗教法人或其他宗教團體所有的財產及法物,其管理、使用、收益及處分,悉依章程定之;無章程者,依教制或傳統定之。擔任內政委員會召委的黃昭順下周三將排案審查此案。

黃昭順說,立法院上會期通過《財團法人法》,排除宗教團體適用,後來幾個宗教界大老覺得,總被抹黑不是辦法,因此大家一起努力很久,提出了這個法案。

立院日前討論《財團法人法》時,決議排除宗教團體、另訂專法,在專法完成立法前,適用民法規範。藍委這次提出「宗教基本法」,草案保障宗教團體有「設立和保持適當慈善機構或人道主義性質機構之自由」、「徵求、接受個人或機構自願捐款及其他捐獻之自由」、「按照宗教之要求及標準,培養、委任、選舉適當領導者或指定繼任者之自由」。

修法也確立「聖俗分離原則」,明定宗教事務主管機關,應保障宗教自由,尊重宗教法人及其他宗教團體,不得介入宗教教務。法院也不得調解宗教法人及宗教團體的信仰、教制、傳統等事務。等事務,並不得干涉其組織及人事任免。

此外,草案規定,宗教法人或其他宗教團體處分全部固有不動產時,應事先報請主管機關備案。宗教師死亡時,其遺產之歸屬,依其遺囑定之,排除《民法》有關「特留分」的規定。

王金平2007年曾以立法院長身分,與副院長鍾榮吉領銜提出《生技新藥產業發展條例》,是國內首度由立法院正副院長領銜提案的案子。不過據了解,這次提出「宗教基本法」,主要由黃昭順辦公室操刀主擬,但尊崇王金平資深與前院長身分,故掛名第一。(曾盈瑜/台北報導)

【相關憲法條文】
第七條:中華民國人民,無分男女、宗教、種族、階級、黨派,在法律上一律平等。
第十三條:人民有信仰宗教之自由。
第十四條:人民有集會及結社之自由。

【心得】
  吾人可論該法是漏洞甚大,畢竟,我們難以定義一個團體若自稱為一宗教,其是否真的以宗教為核心,還是欲假宗教之名,享受宗教基本法之福利。如果法院欲判斷這宗教是否為真,又會牽涉到許多尊重與否的問題,甚至宗教基本法的草案中如是說:「法院就有關宗教法人或其他宗教團體之信仰、教制、傳統等教務事項,不得調解與干涉;亦不得干涉其組織及人事任免。」
  該法之設立萬萬不可,此一設立,恐怕許多利益團體為了保障己之不法利益,而選擇擅自創立宗教,此時司法勢力將大大減弱。
  此外,草案中亦提到「民法及其他法律有關公益社團及財團法人之主管機關監督、管理規定,不適用於宗教法人或其他宗教團體。」就本人看來,與憲法第七條相悖,至於實際上是否違反比例原則,則得由專業人士討論與分析,但本人認為這是明顯違憲。
  「上帝歸上帝,凱薩歸凱薩」,係基督教創立人,耶穌所言,是耶穌對俗世生活與靈性生命如何結合之完美解釋,該給上帝的當給上帝,但該給法律的仍當給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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