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10月28日 星期日

政一B 黃于珊(5)


【標題】宗教法惹議綠委撤簽 內政委員會暫不審
      (中央社記者陳俊華、溫貴香台北1023日電)
【內文】
立法院內政委員會原訂明天將審查朝野立委提出的宗教基本法草案,但因「聖俗分離」等內容惹議,內政委員會召委黃昭順今天說,與其硬碰硬討論害宗教被污名化,不如先變更議程。
民進黨立法院黨團幹事長李俊俋受訪表示,針對前立法院長、國民黨立委王金平等人所提宗教基本法草案,已要求黨團成員撤銷連署;這項基本法草案就是宗教事務都不能管,與民進黨團主張應該更開放、更透明,而不是不能管,兩者方向背道而馳,因此撤簽。
立法院會6月底三讀通過財團法人法,條文排除宗教財團法人適用。王金平及國民黨立委黃昭順、馬文君,民進黨立委林岱樺、施義芳、陳亭妃及親民黨立委陳怡潔等36位朝野立委共同提出宗教基本法草案,已在12日立法院院會中順利付委,立法院內政委員會原訂在24日審查。
草案指出,聖俗分離原則是憲法上處理宗教事務的基本精神,因此法院就有關宗教法人或其他宗教團體的信仰、教制、傳統等教務事項,不得調解與干涉,也不得干涉其組織及人事任免。
草案也明定,宗教法人或其他宗教團體所有財產及法物,其管理、使用、收益及處分,悉依章程定之;宗教師死亡時,其遺產歸屬,依其遺囑定之,不適用民法有關特留分規定;宗教固有不動產,其興建、增建、改建、擴充或修建,不受殯葬管理條例限制。
時代力量立法院黨團今天上午召開記者會,立委黃國昌說,時代力量支持與尊重宗教、信仰自由,以及藉由宗教提升個人層次和國家社會向上、善的力量,但絕不能扭曲宗教自由的內涵,讓它成為超越行政、法律,不受任何管控的組織,這樣反而只會讓真正的宗教自由蒙上不白之冤。
黃昭順向中央社記者表示,她其實並不支持宗教基本法,全世界沒有幾個國家有宗教基本法,因為憲法本來就賦予人民有信仰的自由,不應用法律來凌駕宗教,這次是因為宗教界對政府不放心。
她說,這段期間研擬宗教團體法草案後,法界人士有不同意見,她也接到滿多意見是對草案內容存疑,因此她昨天與宗教界朋友聯絡後認為,應該要用更多時間討論未來如何保障宗教。
黃昭順表示,與其硬碰硬去審查法案,不如先變更議程,有疑慮的部分再討論,比較完整後再將草案送到立法院。





【相關憲法條文】
《憲法》
第七條
中華民國人民,無分男女、宗教、種族、階級、黨派,在法律上一律平等。

第十三條
人民有信仰宗教之自由。

第二十二條
凡人民之其他自由及權利,不妨害社會秩序公共利益者,均受憲法之保障。

【心得】
看到這則新聞我感到非常錯愕,我以為我活在歐洲中古世紀,那個教權大於主權的年代。

憲法第七條:「中華民國人民,無分男女、宗教、種族、階級、黨派,在法律上一律平等。」。平等不單單只是給予相同的權利,不剝奪,不加以侷限,也代表不會特別給某一方特權。然而宗教法不少條文是凌駕於現有法律,甚至憲法之上的。例如:第13條的「宗教自主權」規定,則明文規定宗教團體就其內部組織結構、人事及財政管理享有自主權,包括《民法》、《財團法人法》、《社會團體法》、《信託法》等關於教育文化慈善公益團體之監督、管理規定,不適用於宗教法人或其他宗教團體。為了避免政府干預,立委提案的版本,甚至要求國家「不得強制要求宗教團體遵守民主與公開之原則」。這從根本上破壞了憲法的地位,使宗教成為法律上得化外之地,根本無人監督。

除此之外,此版本的《宗教基本法》草案甚至有可能讓坐落公有非公用土地的宗教建築,可以申請讓售、借用、租用等使用權利,甚至連做國土計畫時,都要特別為宗教考量。法院也不得介入宗教團體內部事務,也就是信仰自由大於司法權。草案也將宗教理所當然的視同公益,並可以與私校的課程活動結合,甚至可以宗教名義投資公司,甚至連宗教師死亡時的遺產處分,都可以超越民法的規範。

此案一旦通過,宗教團體可能成為有心人士的犯罪工具。因為不得查宗教團體的帳,淪為洗錢中心;隨意佔有公有地妨礙公共利益……,希望政府在立法的時候能三思而行,如今雖暫時不審,但難保有一天在提出來。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