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10月29日 星期一

政一B 張琨智(5) 補


姓名:張琨智
班級:政治一B
學號:07114216

【標題】普悠瑪列車事故 消保法賠償可能高於國賠     
發稿時間: 2018/10/28 17:10
【出處】https://www.cna.com.tw/news/ahel/201810280127.aspx
                                                                                            
【內文】
(中央社記者吳欣紜台北28日電)普悠瑪列車事故釀嚴重死傷,有罹難者家屬欲提國賠,消基會董事長游開雄今天說,必須其他損害賠償途徑都已無法進行才能請求國賠,且用消保法規定能請求的金額應會較高。

台鐵一列普悠瑪列車21日在宜蘭新馬站附近出軌翻覆,造成18人罹難、約200人受傷。對於此一事故,消費者文教基金會今天特別召開記者會指出,將來若調查報告出爐判定有重大過失,依消費者保護法規定,因重大過失所致之損害,得請求3倍以下懲罰性賠償金。

游開雄以台鐵受傷者為例指出,傷者若將精神撫慰金、工作損失或勞動能力喪失等損害項目加總約新台幣1000萬,除了可請求賠償1000萬,假設有重大過失,還可依消保法請求3000萬以下懲罰性賠償,總計最高可賠償4000萬元。

對於有罹難者家屬要提國賠,游開雄則表示,國賠構成要件有公務員故意過失及公有公共設施設置或維護不當等情況,在調查報告出爐前,是否符合國賠要件並不清楚。

游開雄也提到,要請求國賠的其中一要件必須是其他損害賠償途徑都已無法進行才能走到國賠,且假設調查報告有重大過失,依照消保法規範,損害金額出爐後還可以請求3倍以下賠償,能請求主張賠償的金額都有機會大於國賠。(編輯:唐聲揚)1071028

【相關憲法條文】
憲法第24: 「凡公務員違法侵害人民之自由或權利者,除依法律受懲戒外,應負刑事及民事責任。被害人民就其所受損害,並得依法律向國家請求賠償。」

憲法第155:「國家為謀社會福利,應實施社會保險制度。人民之老弱殘廢,無力生活,
及受非常災害者,國家應予以適當之扶助與救濟。」

【心得評論】
普悠瑪是由台鐵所經營,台鐵又屬國營企業,所以剛好同時涉及消費者保護法與國家賠償兩種損害賠償的方式,是在眾多新聞討論著責任歸屬時,相對獨特的報導,真的很少新聞在討論後續損害賠償的問題。
適用何種法源,要看賠償要件是否成立。目前確定是適用消費者保護法,至於國賠,其構成要件有公務員故意過失及公有公共設施設置或維護不當等情況,在調查報告出爐前,是否符合國賠要件並不清楚。
回到事件本身,我只希望台灣人不要再不斷的踢皮球,這不是解決問題該有的處理方式跟心態,不斷地拖延,對家屬心情跟台鐵的形象都是很大的傷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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