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10月22日 星期一

政一B 楊弋潔(4)


姓名:楊弋潔

班級:政一B

學號:07114225



[標題]


《兒少法》修正案三讀 狼師、惡保母全建檔

最新更新:2019-03-29 15:55




[內文]

虐兒事件頻傳,立法院今下午院會三讀通過《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修正草案,趕在兒童節前夕,修法讓兒少更有保障。修法包括托嬰中心應設置監視攝影設備;並通過防狼師、惡保母條款,並建立狼師惡保母等不適任人員資訊系統;另要建立6歲以下兒童死因回溯分析;社工若懷疑有虐童情事,遭拒絕可請求警察派員強制進入;並增列吹哨者條款,通報人身分保密。



立院社福及環衛委員會日前審查《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超過40位委員提案修法,在朝野高度共識下。其中《兒少法》第77條之1,現行法律無規定托嬰中心須裝監視器,修法通過托嬰中心應裝設監視錄影系統,裝設的位置、區域、數量及維護等標準,由中央主管機構定之。



另外《兒少法》第81條為防狼師條款,修法通過曾犯性侵害、或情節重大性騷擾、性霸凌等,經教育主管機關認定屬實,不一定要經緩起訴處分或有罪判刑確定,都不得擔任兒少機構、安親班負責人或工作人員,經認定應停止聘用。兒少機構聘僱工作人員前,也應檢具名冊,資格證明文件影本,並應附最近三個月內核發之警察刑事證明書。



《兒少法》第13條也修法通過,中央政府應建立六歲以下兒童死亡原因回溯分析,並定期公布其分析結果,提報行政院討論。另外第54條第5項修法,比照食安法的吹哨者條款,通報人身份應保密外,並新增主管機關應酌予獎勵通報人。



至於罰則,虐童或體罰將依照第97條, 可處6萬元以上60萬元以下罰鍰。兒少機構違違反第81條第5項或第7項,無查證曾犯性侵或性騷擾任工作人員,依第1051可處5萬元以上25萬元以下罰鍰,並命其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得按次處罰,必要時並命其停辦或廢止設立許可。



[相關條文]

中華民國憲法:

62條:立法院為國家最高立法機關,由人民選舉之立法委員組織之,代表人民行使立法權。

63條:立法院有議決法律案、預算案、戒嚴案、大赦案、宣戰案、媾和案、條約案及國家其他重要事項之權。

67條:立法院得設各種委員會。各種委員會得邀請政府人員及社會上有關係人員到會備詢。

76條:立法院之組織,以法律定之。



【相關法律條文】: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



[心得評論]

我覺得應該要重視兒童的人權,因為小孩子並非是大人的物品,而是一個個體,當孩子還小時,他們甚至無法完整說出自己的想法,無法表達自己內心的不滿,有些大人因為私人情緒而惡意的傷害孩童,他們可能還沒意識到自己這樣隨意的舉動,可能會對孩子心理造成什麼樣的傷害。



兒童的權利也是需要被保護,他們還小,無法捍衛自己應有的權利,也不敢反抗,長久下來的傷害讓他們不會求助了。社會上發生的虐童案並不少見,當有虐童事件發生時,我們可以勇敢地伸出援手,不要再有以前的「這是別人的家務事,我還是不要插手了」,這樣傳統的想法,根據現行法律保障我們的生命安全,對於家暴者,可以向法院申請,不得靠近被家暴者,藉此保障我們的人生安全。看到有需要幫助的孩童,伸出援手,撥打113求助,或許我們沒辦法自己阻止,但可以藉由外界的資源,避免發生這樣子的事件,減少虐童案的受害者,讓孩童的權力得以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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