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10月28日 星期日

政一B 吳瑞霖(5)

姓名:吳瑞霖
班級:政一B
學號:07114229
【標題】爭議太大 立院不審宗教法:民進黨團持反對立場 提案人王金平也撤簽
【發稿時間】2018-10-24
【出處】http://news.ltn.com.tw/news/politics/paper/1241669
【內文】
〔記者楊淳卉、林良昇、李欣芳/台北報導〕立法院內政委員會原排定今天審查國民黨立委王金平、黃昭順、馬文君及民進黨立委林岱樺所提「宗教基本法草案」,但因內容涉及諸多爭議,引發外界批評。民進黨團昨天對此案表達反對立場,內政委員會召委黃昭順也變更議程,今天不審查「宗教基本法草案」。

柯建銘:不可能再復活

立法院施政總質詢昨最後一棒是王金平,王質詢結束後,民進黨團總召柯建銘當面告知多位參與連署的民進黨立委已撤簽,提案人王金平最後也加入撤簽行列。柯建銘受訪時說,此案已凍結,「形同殭屍化」、「不可能再復活」。

「宗教基本法草案」爭議內容包括第十條明定「聖俗分離原則」,處理宗教事務之主管機關,不得介入宗教教務。法院不得調解與干涉教務事項,亦不得干涉其組織及人事任免。第十三條明定「宗教自主權」,政府機關不得限制宗教活動,宗教團體人事和財務管理享有自主權,不受民法及有關公益團體及財團法人主管機關監督。國家不得強制要求宗教團體遵守民主與公開之原則。

草案第十四條規範「就業歧視之例外」,宗教團體聘用人員得以該宗教團體相同宗教信仰為聘僱條件,不構成就業服務法之宗教歧視;第十五條「未成年人之宗教選擇權」,父母或監護人為其未滿十六歲子女選擇宗教信仰和宗教教育之自由,國家和地方自治團體應尊重。

第廿條規範「財務自主原則」,宗教團體財務依章程定之,宗教師死亡遺產歸屬,依其遺囑定之,不受民法規範。第廿七條則規範「宗教用地的地權與地用」,若宗教建築物占用公家土地,可以要求政府讓售或出租,不受土地法限制,也不受建築法限制,若不合適,政府還需另選址給宗教團體做為建築用地。

「宗教基本法草案」連署人包括國、民、親、無黨籍等卅三名立委,因內容引發爭議,多名民進黨立委撤簽連署。民進黨團、時力黨團提出復議將案子退回院會,院會主席蔡其昌裁示另訂日期處理。

柯建銘表示,民進黨團盼有更充分的時間與空間,形成社會對於宗教團體規管的共識,不願意在這個時間點就草率地審議法案,更不願見到宗教因法案審議產生的紛擾而被抹黑。

黃昭順說,宗教基本法草案非圖利任何團體或個人,她對於有立委質詢時指控「大陸統戰台灣透過宗教交流洗錢」感到難過,為了不讓台灣宗教再被污名化、政治化,故取消今日法案審議。

內政部民政司長林清淇表示,上述草案因有許多爭議條文,內政部因此持保留態度,由於憲法已保障宗教信仰的自由,因此沒有必要再訂立宗教基本法。


【相關憲法條文】
第13條 人民有信仰宗教之自由。
第63條 立法院有議決法律案、預算案、戒嚴案、大赦案、宣戰案、媾和案、條 約案及國家其他重要事項之權。

【相關法律條文】
財團法人法

【心得】
宗教法本應是保障人們的宗教自由,但自宗教基本法草案展開連署以來就不斷受到社會各界的批評和質疑,其中有不少令人匪夷所思的條例,例如草案第15條(第1項):「國家及地方自治團體應尊重父母或監護人為其未滿十六歲之子女選擇宗教信仰及宗教教育之自由。...」兒童對於自己的宗教信仰難道沒有自主權嗎?這樣是不是變相地成為一種強迫宗教信仰呢?第27條(第3項和第8項)讓非法佔用國有土地直接就地合法、第10條(第2項)聖俗分離原則和第13條宗教自主權竟規範國家公權力不得介入宗教事務,如若這些都能不受國家管轄規範的話,那台灣還有何法治可言?另第3條(第1項第3款)意圖使放生成為合法的宗教活動,「放生」乍聽之下似乎十分有愛心,實際上不但造成放生處居民困擾;不當地大量放生外來物種更會造成生態環境的破壞。更令人不敢置信的是,許多立委坦言沒有看清楚草案內容,就跟著連署,之後才發現「風向不對」,選擇撤簽;連自己參與連署的草案內容都不仔細審視,其他法案的品質實在堪憂。該草案以保護宗教為名,實際卻超越行政、司法及立法,扭曲了宗教自由的內涵,讓宗教成為不受管控的組織;若非輿論強烈反彈,使此惡法無聲無息地順利三讀通過,後果恐怕是不堪設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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