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10月22日 星期一

政三B 李虹儀(4)

李虹儀
05114283
政三B

【標題】虐死3月女兒凶嫌 32夭折
【出處】聯合新聞網
【內文】
    黃姓男子與丁姓妻子相差十一歲,當年透過網路遊戲認識,因丁僅十六歲,懷孕墮胎,黃被丁父提告和誘罪,檢察官不起訴。兩人後來結婚連生三個孩子,卻疏於照顧和疑似凌虐,造成兩名小孩夭折,讓辦案人員感嘆「孩子何辜!」
檢警調查,去年三月,黃家住在桃園時,黃姓女嬰的哥哥年僅約四個月大,就因為嬰兒搖晃症過世,事發後桃園市政府對黃男提告傷害致死,案件目前仍由桃園地檢署偵辦中。
檢察官認為,黃姓夫婦對孩子照顧不當,甚至虐嬰,可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加重其刑二分之一。
黃男承認虐死自己女兒,並供稱經濟壓力太大才會將女兒當出氣筒;檢警發現黃男獨自扛生計,收入不穩定,三歲長女又是中度障礙,發展遲緩,照顧較費心,確實承受沉重身心壓力。
國際生命線台灣總會理事長、台中榮總嘉義分院副院長黃敏偉說,黃男可能因壓力大,情緒無出口宣洩緩解,結果火山爆發,失手害死親身骨肉。
黃敏偉是身心醫學科專家,他說壓力未必有明顯病徵,常不自覺或被忽略,尤其三明治世代,上有父母下有子女要照顧,是壓力最大族群,常到精神科診所求診。
他認為黃男打零工賺錢養家,帶家人四處漂泊租屋,經濟壓力沉重,雖被社會局列為弱勢高風險關懷對象,有社會救助,但情緒苦無緩解管道;黃不斷壓抑壓力,最後產生反向作用,女嬰成為他情緒失控、壓力爆發的無辜犧牲者。

【相關憲法條文】
憲法第十五條 人民之生存權、工作權及財產權,應予保障。
憲法第二十三條 以上各條列舉之自由權利,除為防止妨礙他人自由、避免緊急危難、維持社會秩序,或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者外,不得以法律限制之。

【相關法律條文】
刑法第286    對於未滿十六歲之人,施以凌虐或以他法足以妨害其身心之健全或發育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271    殺人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前項之未遂犯罰之。預備犯第一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272    殺直系血親尊親屬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前項之未遂犯罰之。預備犯第一項之罪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民法第 184              
 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
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
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致生損害於他人者,負賠償責任。但能證明其行為
無過失者,不在此限。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
家庭暴力防治法

【心得】
    近幾年來虐童案件層出不窮,常常是出於父母親經濟壓力大,情緒沒有宣洩的出口,因此也常發生父母對小孩施展暴力,當作出氣筒。黃男雖被社會局列為弱勢高風險關懷對象,有經濟救助,但情緒苦無緩解管道,不斷壓抑壓力,最後產生反向作用,最後女嬰成為他情緒失控、壓力爆發的無辜犧牲者。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