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10月22日 星期一

工二A 王浩庭4


姓名:王浩庭
系級:工二A
學號:06116132

標題
王金平率朝野立委提「宗教基本法」 確立財務自主原則

內文
立法院6月三讀《財團法人法》,立法過程中,宗教團體是否應納入管制,強制其財務透明,引發爭論,最後通過條文,並未將宗教團體納管。前立法院長、國民黨立委王金平和藍委黃昭順、馬文君、綠委林岱樺本會期共同提出「宗教基本法」草案,確立宗教法人「財務自主」原則,宗教法人或其他宗教團體所有的財產及法物,其管理、使用、收益及處分,悉依章程定之;無章程者,依教制或傳統定之。擔任內政委員會召委的黃昭順下周三將排案審查此案。

黃昭順說,立法院上會期通過《財團法人法》,排除宗教團體適用,後來幾個宗教界大老覺得,總被抹黑不是辦法,因此大家一起努力很久,提出了這個法案。

立院日前討論《財團法人法》時,決議排除宗教團體、另訂專法,在專法完成立法前,適用民法規範。藍委這次提出「宗教基本法」,草案保障宗教團體有「設立和保持適當慈善機構或人道主義性質機構之自由」、「徵求、接受個人或機構自願捐款及其他捐獻之自由」、「按照宗教之要求及標準,培養、委任、選舉適當領導者或指定繼任者之自由」。

修法也確立「聖俗分離原則」,明定宗教事務主管機關,應保障宗教自由,尊重宗教法人及其他宗教團體,不得介入宗教教務。法院也不得調解宗教法人及宗教團體的信仰、教制、傳統等事務。等事務,並不得干涉其組織及人事任免。

此外,草案規定,宗教法人或其他宗教團體處分全部固有不動產時,應事先報請主管機關備案。宗教師死亡時,其遺產之歸屬,依其遺囑定之,排除《民法》有關「特留分」的規定。

王金平2007年曾以立法院長身分,與副院長鍾榮吉領銜提出《生技新藥產業發展條例》,是國內首度由立法院正副院長領銜提案的案子。不過據了解,這次提出「宗教基本法」,主要由黃昭順辦公室操刀主擬,但尊崇王金平資深與前院長身分,故掛名第一。(曾盈瑜/台北報導)


相關憲法條文
13                
人民有信仰宗教之自由。
15                
人民之生存權、工作權及財產權,應予保障。

相關法律條文
財團法人法 總則
1          
為健全財團法人組織及運作,促進財團法人積極從事公益,增進民眾福祉
,特制定本法。
財團法人之許可設立、組織、運作及監督管理,除民法以外之其他法律有
特別規定者外,適用本法;本法未規定者,適用民法規定。
       
人民團體法
通則
1          
人民團體之組織與活動,依本法之規定;其他法律有特別規定者,適用其
規定。
經費
33                
人民團體經費來源如左:
一、入會費。
二、常年會費。
三、事業費。
四、會員捐款。
五、委託收益。
六、基金及其孳息。
七、其他收入。
前項第一款至第四款經費之繳納數額及方式,應提經會員(會員代表)大
會通過,並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行之。
34                
人民團體應每年編造預算、決算報告,提經會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
並報主管機關核備。但決算報告應先送監事會審核,並將審核結果一併提
報會員(會員代表)大會。

心得
        宗教的自由無疑是基本人權之一,但這個宗教能否不受監督呢?應該是可以地,因為如果你只是信仰這個宗教,得到心靈的力量何必監督這個單位呢。但是今天非常多宗教且從古至今都會涉入一個問題,就是金流的流向,當中包含來源和支出,而金流也就代表著世俗化的介入,那既然有世俗化的介入應該就必須要受世俗的法規介入,因為這些金流的來源可能是來自你我的捐款也有可能是不能透光的暗流,所以為了確保大眾的捐款和避免被有心人作為不好意圖的工具,我認為必須透明化這些組織的金流。
    
               在法律上,這些宗教團體目前也算一種組織,所以目前應該也要受目前法律監督,況且越是封閉的地方通常越會有不當的事情發生,每個人也都知道台灣的宮廟佛寺其實背後都有不同的勢力而且這些勢力很多並非以慈善為目的,但為什麼這個法律會修改為現在的樣貌,或許與立法委員的利益有關但有關到什麼程度實在不得而知。
    
              我看過一種解釋,說道宗教的精神世界是人的理想化,我們為了改善當前的生活而創造了宗教和其精神世界,而宗教的精神世界就是我們生活的目標,但是卻被人類異化,現在的宗教反而被拿來做很多其他的用途,甚至是為惡的,況那麼多的人生議題若都交給宗教來決定豈不是思想上的自殺,不過無論信宗教與否,我知道若沒有一定的監督體系監督金流,多半會造成這個團體金融狀況不透明,而不透明就容易讓有心人胡作非為,當今天認定宗教組織的財務能不受監督,那我們就必須接受這宗教組織的金融功能有可能被拿來當作不當行為的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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