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10月29日 星期一

政一B 曲芷嫻(5)


姓名:曲芷嫻
班級:政一B
學號:07114240


【標題】爭議太大 立院不審宗教法

【出處】http://news.ltn.com.tw/news/politics/paper/1241669

【內文】

民進黨團持反對立場 提案人王金平也撤簽
 
〔記者楊淳卉、林良昇、李欣芳/台北報導〕立法院內政委員會原排定今天審查國民黨立委王金平、黃昭順、馬文君及民進黨立委林岱樺所提「宗教基本法草案」,但因內容涉及諸多爭議,引發外界批評。民進黨團昨天對此案表達反對立場,內政委員會召委黃昭順也變更議程,今天不審查「宗教基本法草案」。
 
柯建銘:不可能再復活 
立法院施政總質詢昨最後一棒是王金平,王質詢結束後,民進黨團總召柯建銘當面告知多位參與連署的民進黨立委已撤簽,提案人王金平最後也加入撤簽行列。柯建銘受訪時說,此案已凍結,「形同殭屍化」、「不可能再復活」。
 
「宗教基本法草案」爭議內容包括第十條明定「聖俗分離原則」,處理宗教事務之主管機關,不得介入宗教教務。法院不得調解與干涉教務事項,亦不得干涉其組織及人事任免。第十三條明定「宗教自主權」,政府機關不得限制宗教活動,宗教團體人事和財務管理享有自主權,不受民法及有關公益團體及財團法人主管機關監督。國家不得強制要求宗教團體遵守民主與公開之原則。
草案第十四條規範「就業歧視之例外」,宗教團體聘用人員得以該宗教團體相同宗教信仰為聘僱條件,不構成就業服務法之宗教歧視;第十五條「未成年人之宗教選擇權」,父母或監護人為其未滿十六歲子女選擇宗教信仰和宗教教育之自由,國家和地方自治團體應尊重。
第廿條規範「財務自主原則」,宗教團體財務依章程定之,宗教師死亡遺產歸屬,依其遺囑定之,不受民法規範。第廿七條則規範「宗教用地的地權與地用」,若宗教建築物占用公家土地,可以要求政府讓售或出租,不受土地法限制,也不受建築法限制,若不合適,政府還需另選址給宗教團體做為建築用地。 


「宗教基本法草案」連署人包括國、民、親、無黨籍等卅三名立委,因內容引發爭議,多名民進黨立委撤簽連署。民進黨團、時力黨團提出復議將案子退回院會,院會主席蔡其昌裁示另訂日期處理。
柯建銘表示,民進黨團盼有更充分的時間與空間,形成社會對於宗教團體規管的共識,不願意在這個時間點就草率地審議法案,更不願見到宗教因法案審議產生的紛擾而被抹黑。
 
黃昭順說,宗教基本法草案非圖利任何團體或個人,她對於有立委質詢時指控「大陸統戰台灣透過宗教交流洗錢」感到難過,為了不讓台灣宗教再被污名化、政治化,故取消今日法案審議。
內政部民政司長林清淇表示,上述草案因有許多爭議條文,內政部因此持保留態度,由於憲法已保障宗教信仰的自由,因此沒有必要再訂立宗教基本法。


【相關憲法條文】

中華民國憲法 第十三條:人民有信仰宗教之自由。
【相關法規條文】

就業服務法 第五條:為保障國民就業機會平等,雇主對求職人或所僱用員工,不得以種族、階級、語言、思想、宗教、黨派、籍貫、出生地、性別、性傾向、年齡、婚姻、容貌、五官、身心障礙或以往工會會員身分為由,予以歧視;其他法律有明文規定者,從其規定。

雇主招募或僱用員工,不得有下列情事:

一、為不實之廣告或揭示。

二、違反求職人或員工之意思,留置其國民身分證、工作憑證或其他證明

    文件,或要求提供非屬就業所需之隱私資料。

三、扣留求職人或員工財物或收取保證金。

四、指派求職人或員工從事違背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之工作。

五、辦理聘僱外國人之申請許可、招募、引進或管理事項,提供不實資料

    或健康檢查檢體。
【心得評論】

   原定1024日,由王金平等人提案的宗教基本法草案,因為太多爭議引發外界批評而使多名議員撤簽。一切都令人匪夷所思,雖然提案人是國民黨的王金平,但提名人加上聯署人可以說是藍綠合作,讓這提案更顯荒謬。

  首先是主管機關不得介入處理宗教事務之主管機關,美其名是為了維護人民信仰宗教自由,但換個角度想,代表連公正的司法機關都不得干預宗教,讓宗教可以架空司法?另外將基本宗教知識納入國民基本教育,有線廣播之頻道或節目也要再符合公共利益的頻道時段撥放宗教相關內容,將宗教事務看作是公共利益,強迫人民透過教育、媒體認識宗教,可宗教也是公共利益嗎?

  除了以上的兩個面向,宗教基本法干涉了土地利用、遺產繼承等等。讓這份宗教基本法凌駕於司法體系,不受目前基本法的約束。台灣是個宗教信仰多元且自由的國家,憲法也保障人民信仰宗教的自由,良善的信仰可以讓我們心靈沉靜、修身養性、得到寄託,但不可否認的是台灣也有不少因為有人為了斂財而被蒙蔽甚至受到傷害。在宗教的目的不單純的國家,真的該讓宗教成為超脫法律的唯一嗎?值得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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