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10月29日 星期一

工二A 王浩庭5


姓名:王浩庭
系級:工二A
學號:06116132

標題
防斬手專案觸法搶績效 警修正計分
2018-10-28

內文
記者邱俊福/台北報導〕為遏止詐騙歪風,警政署特別祭出「斬手行動」嚴查詐團車手,不料警方拚治安竟拚出違法爭議,新北市6個分局的「斬手行動」承辦官、警日前陸續遭新北地檢署約談,釐清警方是否為了績效,未依法落實通知書送達程序,就直接以通知未到案為由聲請拘票逮人。據悉,規劃「斬手行動」的刑事局打詐中心為避免基層打詐打到觸法,近日提出修正方案,除了將專案行動時間拉長,也把通知嫌犯到案列入績效,並加重計算查緝幕後黑手的分數,希望藉此避免警員遊走法律邊緣。

依「刑事訴訟法」規定,只有無固定住居所者,有事實足認為有逃亡、滅證及勾串之虞者,以及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5年以上之罪者,警方才能不經通知逕行聲請拘票,其餘情況下,警方都得先合法送達通知書請被告到案,若被告不到案,才能向檢方聲請拘票前往拘提。

4天行動時間將延長
今年3月間,警方執行「斬手行動」時,因專案行動時間只有4天,且又規定要拘提、逮捕才有分數,疑有部分警員沒有落實通知,就直接以通知未到案為由向檢方聲請拘票,引發程序違法爭議,因而遭到檢方約談。刑事局為避免類似情況再發生,決定修改專案方式,未來將延長專案時間,讓警員有足夠偵辦時間,另也把通知到案列為給分項目,不再限定要拘提到案。

刑事局表示,因車手背後通常還有共犯與上游指揮者等,不能排除有滅證、勾串問題,因此「斬手行動」才會希望警員能順利聲請拘票逮人,沒想到卻引發爭議,未來除修正計分方式,不再以拘提到案為必要,也會提高查緝幕後成員的分數,以瓦解整個集團為目標。


相關憲法條文
8          
人民身體之自由應予保障。除現行犯之逮捕由法律另定外,非經司法或警
察機關依法定程序,不得逮捕拘禁。非由法院依法定程序,不得審問處罰
。非依法定程序之逮捕、拘禁、審問、處罰,得拒絕之。
人民因犯罪嫌疑被逮捕拘禁時,其逮捕拘禁機關應將逮捕拘禁原因,以書
面告知本人及其本人指定之親友,並至遲於二十四小時內移送該管法院審
問。本人或他人亦得聲請該管法院,於二十四小時內向逮捕之機關提審。
法院對於前項聲請,不得拒絕,並不得先令逮捕拘禁之機關查覆。逮捕拘
禁之機關,對於法院之提審,不得拒絕或遲延。
人民遭受任何機關非法逮捕拘禁時,其本人或他人得向法院聲請追究,法
院不得拒絕,並應於二十四小時內向逮捕拘禁之機關追究,依法處理。


相關法律條文
被告之傳喚及拘提
71                
傳喚被告,應用傳票。
傳票,應記載左列事項:
一、被告之姓名、性別、年齡、籍貫及住、居所。
二、案由。
三、應到之日、時、處所。
四、無正當理由不到場者,得命拘提。
被告之姓名不明或因其他情形有必要時,應記載其足資辨別之特徵。被告
之年齡、籍貫、住、居所不明者,得免記載。
傳票,於偵查中由檢察官簽名,審判中由審判長或受命推事簽名。
71-1             
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因調查犯罪嫌疑人犯罪情形及蒐集證據之必要,
得使用通知書,通知犯罪嫌疑人到場詢問。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不到
場者,得報請檢察官核發拘票。
前項通知書,由司法警察機關主管長官簽名,其應記載事項,準用前條第
二項第一款至第三款之規定。

心得

在我國的公務員系統中常常為了要達到績效或者為了方便行事等其他目的,而使得原本的美意轉成不當的事件,如同此案件明明是為了遏止詐騙集團歪風,但卻因上位者施行的不完善導致基層員警辦事不利更甚至有觸法的危機。

在這個事件中也看到上位者或許是因為好大喜功才下這個政策,因為大家都知道,在犯罪集團中車手是最末端的腳色,這人可能平常也是有其他身分是一個隨時可以替代的人,但今天警方選擇逮捕車手這方面出力,這不就只是選了一個又一個替死鬼而已嗎,這是一個相對簡單的任務,但在這背後犯罪集團的目的和全貌應該才是警方該去追查的。

再說到政府單位常常使用積分或者績效等量化指標,看起來是相當客觀,但是達到這個客觀能保證目的達到嗎,如同這些案件,抓了幾十位車手達到本次目標但能保證詐騙集團不會有下次犯罪嗎,我想是很難的,也如同在社工領域政府常常量化每個指標,但達到這些目標往往對個案不會有幫助甚至只是福利的濫用,不過若今天要舉出一個不用量化但卻可以被檢視被監督的方法也是相當困難,是值得大家去思考的議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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