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10月25日 星期四

政一B 江薇如(5)

姓名:江薇如
學號:07114224
班級:政一B
【標題】學位授予法初審通過 學生未來可系進院出、院進系出
【出處】聯合新聞網
【內文】立法院教育委員會今天初審《學位授予法》修正案,上午初審通過,未來學生得彈性於院、系、學位學程間修課,並依其學術領域、修讀課程及要件授予學士學位,也就是說,學生未來可以「系進院出」或「院進系出」,彈性跨領域選修課程。

今天教委會初審通過學位授予法第五條,學生修讀相近學術領域課程或修讀跨領域學位學程課程,學校得依其學術領域、修讀課程及要件授予學士學位,不限於學生原入學的院、系、學位學程規定。相近學術領域的認定標準,由辦理學院授予的所屬學院院務會議或學位學程事務會議定之。

教育部表示,為打破系所藩籬,鼓勵學生修讀跨域課程,以回應產業及社會需求培育領域T型人才,依此增列「鼓勵學校放寬學生得彈性於願、系、學位學程之間修課。」

但考量專業人才培育機制仍須符合相關法規規範,因此明定涉及政府相關部門所定人才培育總量管制機制的特殊專業領域者,包括師資培育、醫事等,不包括在內。

教育部長葉俊榮表示,過去只能透過轉系或修雙學位,而這次學位授予法的修正,是為了彈性和鬆綁,讓學生的學習能更如實反映學習的內涵。

有關學生修讀相近學術領域課程的可行作法,教育部建議,學校得建立課程模組,協助學生規畫於相近領域學院內修課,並依學生修課情形及學術專長授予相應學位。
【相關憲法條文】
憲法第158條:教育文化,應發展國民之民族精神、自治精神、國民道德、健全體格、科學及生活智能。
憲法第 162 條:全國公私立之教育文化機關,依法律受國家之監督

【相關法律條文】
學位授予法第2-1條 :專科學校及大學設有專科部修讀副學士學位學生,依法修業期滿,修滿應修學分,有實習年限者,實習完畢,經考核成績合格者,授予副學士學位。
學位授予法第 5-1 條 :專科學校及大學附設進修學校修讀副學士學位、學士學位之學生,依法修業期滿,修滿應修學分,有實習年限者,實習完畢,經考核成績合格者,分別授予副學士、學士學位
大學法第2條:本法所稱大學,指依本法設立並授予學士以上學位之高等教育機構。
大學法第11條:大學下設學院或單獨設研究所,學院下得設學系或研究所。大學得設跨系、所、院之學分學程或學位學程。
大學法第23條:曾在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高級中等學校或同等學校畢業,或具有同等學力,得入學修讀學士學位。取得學士學位,或具有同等學力,得入學修讀碩士學位。取得碩士學位,或具有同等學力,得入學修讀博士學位。但修讀學士學位之應屆畢業生成績優異者或修讀碩士學位研究生成績優異者,得申請逕修讀博士學位。前三項同等學力之認定標準及前項修讀學士學位應屆畢業生、修讀碩士學位研究生逕修讀博士學位辦法,由教育部定之

【心得】
根據《大學法》之規定和《學位授予法》之修正,各個大學在未來將開放每位大學於就學期間修讀相關的跨領域學程,若修足學分,大學將給予學位證明(少數專業科目除外),這也意味著我們將於大學畢業後有機會獲的多項學位證明,具備更多不同的能力。在目前看來此為一項解決因社會快速變化以致於人們需要多項技能才能跟上世界的腳步的方法,但亦可能造成其他問題,是否因為跨領域學習的門檻降低,造成大量學生修習他項專業,而本科生因修科人數過多造成許多系上課程選不到,甚至延畢。若此項修法確認通過,大學將制定出一個新制度來應對此項改變,否則將造成學生們的反彈。如果在我就學期間,本校願配合《學位授予法》之修正,我十分願意修習其他相關跨領域學程,並獲取此學位證明,畢竟多培養一項專業又有何不可,但前提必須要在一個完善的制度下才有可能實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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