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10月29日 星期一

政一B 康維珅(5)


姓名:康維珅
班級:政一B
學號:07114250

【標題】
「全台空屋60萬戶,為何還要蓋20萬戶公宅?」柯文哲:蔡英文好像沒發現問題

【內文】
北市長柯文哲今(24)日下午主持公安會報,都發局報告有關「包租代管」的議題,表示成效還是有限。對此,柯文哲表示,北市空屋超過1年的有3萬多戶,卻只有400多戶包租代管,這不是都發局能解決,要用稅的方式解決。話鋒一轉,柯文哲說,北市空屋這麼多,要蓋這麼多公共住宅也怪怪的,房子是用來住不是用來炒,還酸說他跟總統蔡英文是同組老師教的,只是他有發現問題,小英好像沒有。
柯文哲下午親自主持公安會報,公安會報上,都發局報告有關包租代管的事情時表示,包租代管目前媒合469件,成效還是很有限,有跟中央爭取租金額度要放寬、合租方式處理,中央也都同意。
報告完之後,柯文哲表示,這效果還是很差,明明有大概有1年以上沒人居住的空屋有3萬多戶,只租400多戶,但這不是都發局能解決,要把稅捐處找進來,要用稅的方式解決。
話鋒一轉,柯文哲談到蓋公共住宅議題。柯文哲說,要蓋公宅也怪怪的,如果超過1年沒有出租的空屋有3.6萬戶,為什麼要蓋2萬戶公宅?這沒道理,因為房子是用來住的,不是用來炒的;而全台有60萬戶超過1年以上沒人居住,如果這樣表示公宅政策是有問題。
柯文哲說,他發現政府常常沒有解決真正的問題,「如果超過1年以上沒人居住有60萬戶,那要蓋20萬戶政策理由是什麼?沒有道理」。柯文哲還說,「我跟小英是同組教官教的、同一組老師教的,只是我有發現問題,她好像沒有發現問題。」

【包租代管介紹】
「包租代管」是政府社會住宅政策一環,取得民間空屋出租,盡力補足新建社會住宅的不足。「包租」是政府委託租屋業者擔任「二房東」,與房東簽約,付房東租金,再將住宅轉租給房客;「代管」由業者協助房東、房客簽租約,業者管理該住宅。

【相關憲法條文】
10:人民有居住及遷徙之自由。

【相關法律條文】
住宅法
1.地方政府可以直接興建、合建分屋、設定地上權給民間合作興建等方式新建興辦社會住宅。
2.建立住宅補貼制度。
3.主管機關定期蒐集市場交易價格、住宅供需等資訊,並公佈住宅、不動產統計資料及指數。
租屋服務事業認定及獎勵辦法
第一條 本辦法依住宅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五十二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租屋服務事業,指提供租屋市場資訊、媒合服務、專業管理協助及糾紛諮詢等服務,經主管機關認定之私法人或團體。
符合下列資格之一者,得檢具相關證明文件,向主管機關申請認定為租屋服務事業:
一、立案之社會團體或財團法人,其章程明定辦理社會福利或住宅相關業務。
二、不動產租售業、不動產經紀業或其他相關服務業。
前項證明文件如下:
一、社會團體或財團法人:立案證書及其章程影本。
二、不動產經紀業:經直轄市、縣(市)地政主管機關許可及設立備查之證明文件影本。
三、不動產租售業或其他相關服務業:公司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影本。
四、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之證明文件。
經主管機關認定之租屋服務事業,應公告之。
第三條 租屋服務事業提供服務項目如下:
一、租屋資訊。
二、租金補助諮詢。
三、承租民間住宅並轉租及代為管理。
四、媒合承、出租雙方及代為管理。
五、協助收取租金。
六、協助租屋契約公證。
七、租屋修繕諮詢。
八、租屋搬遷諮詢。
九、住宅出租修繕獎勵諮詢。
十、租屋糾紛諮詢。
十一、其他租屋相關諮詢。
十二、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之服務項目。
租屋服務事業提供前項服務項目,涉及租屋之仲介行為者,應由不動產經紀業者執行相關業務。
第四條 主管機關委任租屋服務事業提供前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四款之服務項目,協助符合本法第四條、第二十五條規定之家庭或個人租屋時,得依本法第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規定給予補助。
第五條 前條之補助項目如下:
一、第三條第一項第三款服務費用:
(一)開發費:租屋服務事業與住宅所有權人簽訂租賃契約後,每件以不超過一個半月簽約租金計算;租期未達一年者,開發費按月數比例核給。
(二)包管費:於租屋服務事業承租及管理期間,每件每月核給簽約月租金金額最高百分之二十五。
二、第三條第一項第四款服務費用:
(一)媒合費:租屋服務事業於媒合承、出租雙方簽訂租賃契約後,每件以不超過一個月簽約租金計算;租期未達一年者,媒合費按月數比例核給。
(二)代管費:於租屋服務事業租賃契約管理期間,每件每月核給簽約月租金金額最高百分之二十。
第六條 主管機關應至少每三年辦理一次租屋服務事業評鑑,並於實施評鑑六個月前公告及通知受評鑑者;其評鑑項目如下:
一、行政組織及經營管理。
二、居住協助及專業服務。
三、改進創新作為。
四、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應受評鑑項目。
前項評鑑,得採書面審查或實地訪視方式辦理。
第七條 前條之評鑑結果以一百分為滿分,其成績等級如下:
一、優等:九十分以上。
二、甲等:八十分以上未達九十分。
三、乙等:七十分以上未達八十分。
四、丙等:未達七十分。
主管機關應將評鑑結果通知受評鑑者,並公布於網站。
第八條 經評鑑結果列為甲等以上之租屋服務事業,由主管機關發給獎牌或獎狀。
評鑑結果列為丙等,主管機關應限期令其改善,屆期不改善,且情節重大者,廢止其租屋服務事業之認定,並公告之。
第四條規定受委任之租屋服務事業,其評鑑結果,依前二項規定及委任契約辦理。
第九條 租屋服務事業經主管機關依前條第二項規定廢止認定者,自廢止之次日起三年內,不得重新申請認定為租屋服務事業。
第十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商業登記法
商業登記,依本法之規定。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經濟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必要時得報經經濟部核定,將本法部分業務委任或委辦區、鄉(鎮、市、區)公所或委託直轄市、縣(市)之商業會辦理。
本法所稱商業,指以營利為目的,以獨資或合夥方式經營之事業。
【心得評論】
誠如柯文哲先生所說超過1年沒有出租的空屋有3.6萬戶裡不應蓋2萬戶公宅而是先盡量把這3.6萬戶空屋租出去然而我們還須討論包租代管政策成效如何是不是真的能提供需要租屋的民眾需求滿足的程度如何再將此一成果與其他滿足住屋需求的政策如公共住宅等做比較在權衡政府對成本的負擔能力後選出效益最高的一系列政策方案組合,予以執行。我們應考量未來住屋需求的成長和各種租屋政策的負面效果,進而制訂相關的配套措施,以滿足台北市的租屋需求,而不適變成到最後各種租屋政策都變成有錢人炒房的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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