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10月29日 星期一

政一B 林詠恩(5)


姓名:林詠恩 
班級:政一B
學號:07114257

【標題】
2男自學偽造信用卡 還沒盜刷成功就遭逮
發稿時間:2018-10-28 14:39
出處:自由時報 〔記者曾健銘/新北報導〕
【內文】
新北市新莊區23歲吳男與27歲楊姓友人,兩人因為缺錢花用,上網自學如何偽造信用卡,想藉由盜刷信用卡牟利,警方日前接獲線報後鎖定2人行蹤並持續蒐證,26日下午上門查緝,發現2人已成功做出偽卡,但還沒盜刷成功就遭落網,讓吳男直呼:「真的很衰!」
新莊分局表示,日前獲報後組成專案小組,並報請桃園地檢署指揮偵辦,26日下午4時許前往2人位於桃園區國強一街的藏身處查緝,當場逮捕正埋首作業的吳、楊2人,查扣12張卡片半成品、製作工具,罪證確鑿。
偵訊時吳男向警方自稱在看電影中獲得靈感,因為缺錢花用,才異想天開,想做偽卡牟利,不僅上網查詢製作方法、網購製作工具,還承租月租25千元的高級社區住宅作掩護,警方訊後依偽造有價證券罪嫌將2人移送法辦,後續將持續追查偽卡是否已流出市面。
【相關憲法條文】
15
人民之生存權、工作權及財產權,應予保障。
【相關法律條文】
刑法
201條(有價證券之偽造、變造與行使罪)
  意圖供行使之用,而偽造、變造公債票、公司股票或其他有價證券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千元以下罰金。
  行使偽造、變造之公債票、公司股票或其他有價證券,或意圖供行使之用,而收集或交付於人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千元以下罰金。
204條(預備偽造、變造有價證券罪)
  意圖供偽造、變造有價證券、郵票、印花稅票、信用卡、金融卡、儲值卡或其他相類作為簽帳、提款、轉帳或支付工具之電磁紀錄物之用,而製造、交付或收受各項器械、原料、或電磁紀錄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五千元以下罰金。
  從事業務之人利用職務上機會犯前項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心得評論】
每一次看到這類的新聞,都會覺得其實台灣人是很聰明的,通常都是透過自學來製作,之前還有看到魚菜共生種大麻,從無到有,設計圖、切割、架設到最後的運行。這些人是真的具有一顆聰明的腦袋,若我們能將他們導向正路,說不定會對國內科技有所幫助,不只是製作,更多的是防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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