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10月29日 星期一

政一B 陳冠妏(5)

姓名:陳冠妏
班級:政一B
學號:07114238

【標題】竹市寄13.5萬回郵信封抓賄 最高檢舉獎金5百萬
【發稿時間】2018/10/28 19:06
【內文】
九合一選舉日逼近,新竹地檢署寄出13萬5千份「抓賄回郵信封」到市民家中,期盼大家一起反賄選;新竹市選委會也提供1千萬元做為警方破案及績效獎金,鼓勵警察全力查察賄選,同時選前也將辦11場反賄選宣導,共同打擊猖狂的賄選。
 
竹市選委會主委陳章賢表示,議會動支第二預備金1千萬元,鼓勵警方查賄,同時依中央「鼓勵檢舉賄選要點」,民眾檢舉市長候選人賄選者經查證屬實,最高獎金500萬元、市議員部分最高獎金200萬元、里長部分最高獎金50萬元,同時絕對保密檢舉人身分。
 
政風處長黃兆祥表示,新竹地檢署已寄發檢舉專用回郵信封,落實「一戶一信封」,呼籲人人勇於檢舉賄選,只要有具體的事證,就能使用回郵信封寄回地檢署;只要屬實,就能得到檢舉獎金。

【相關憲法條文】
憲法 第17條(參政權)人民有選舉、罷免、創制及複決之權。  

憲法 第132條(選舉公正之維護)選舉應嚴禁威脅利誘。選舉訴訟,由法院審判之。 

【相關法律條文】
刑法 第143條(投票受賄罪)有投票權之人,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而許以不行使其投票權或為一定之行使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刑法 第144條(投票行賄罪)對於有投票權之人,行求期約或交付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而約其不行使投票權或為一定之行使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七千元以下罰金。 

【心得評論】
           選舉是憲法所保障人民的基本權利,但卻有候選人為了取得選舉的勝利,用利益來誘惑選民,我認為,選民該依據候選人的政見及平時的作為來決定要將神聖的一票投給誰,而不能因為一時的金錢利誘,就把這個權利置之度外,至於候選人更不應該利用威脅利誘來取得選票,有些單純的選民可能就會因為收了賄賂,而認為非把票投給他不可,也可能有些人因為自身生活困難,而收了賄賂的錢,這些種種的可能都會造成選舉的不公正,而選民也必須承擔這投票的結果,因此,上述新聞中,新竹市提供抓賄選之獎金我認為能夠有效遏止賄選的情況,而就算沒有這項獎金的設置,檢舉賄選也是人人有責的市務,因為每個人民都有權要維護憲法所賦予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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